刑事辩护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但又可简单的用十二个字概括,即:会个见、阅个卷、开个庭、等宣判。这种简洁明了的表述,勾勒出刑事辩护的大致流程,但在每一个看似简单的步骤背后,实则蕴含着无尽的深意,刑事辩护工作的 “繁” 就悄然隐藏其中。
(如果当事人未被羁押,那么侦查阶段乃至整个诉讼流程都会相对容易些,因此本文重点讨论的就是当事人被羁押状态下的刑事辩护工作,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则均默认当事人被羁押。
此外,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会见与阅卷工作都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
会个见
围绕会见开展工作
(一)会见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并获取更多案件信息
初次会见,绝非简单的几句寒暄。在这看似普通的会面中,律师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建立起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正如电视剧《潜伏》中余则成的一句台词所说“信任是一种滑稽的好感,我求之,却不得之”,每个人的性格、思维方式都不一样,尤其是在当事人被羁押的环境下,让某些疑心重、想法多的当事人完全相信律师,的确很难,这不仅要求律师具备出色的沟通技巧,还要充分展现出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
无论信任是否建立,律师都要通过会见(可能是一次、二次、很多次)了解基本案情,了解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存在的依据以及讯问当事人的具体内容,并敏锐捕捉当事人话语中的潜在信息或矛盾点。对于当事人的陈述,既不能盲目轻信,也不能无端质疑,而是要通过专业的经验与逻辑分析,去伪存真。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往往处于极度紧张与恐惧的状态,他们的情绪可能激动,表达也可能混乱。律师需要耐心倾听,从当事人混乱的表述中,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事实与细节。并针对他的涉案情况给出初步的案情分析和前景判断。
(二)与侦查机关沟通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辩护人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但实践中,侦查机关能向辩护人反馈的有效信息少之又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放弃继续深入沟通的机会,毕竟与我们对接的还是鲜活的个体,每个侦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对辩护人的态度都不一样,也许我们多沟通几次,多聊几句,多问几个问题,就有可能从他们的只言片语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这对我们初期辩护策略的制定以及接下来辩护工作的开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三)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当事人最迫切的要求就是重获自由,哪怕是有限制条件的自由。因此,申请取保候审就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实现自由要做的重要工作:拘留期间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逮捕后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以上三个期间中,被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的拘留和审查逮捕期间,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当事人一旦被逮捕,再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
申请取保候审,尽量避免说空话、套话,要围绕案件本身展开,还要注重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和提交。相较于干瘪的几页文字,实实在在的证据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影响更大些。
(四)与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诉法第四十四条),但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的家属了解的案件信息往往与当事人基本一致,甚至在当事人被羁押后,家属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比律师还要多。此时若机械的坚持与家属拒绝沟通案情,基本没什么实际意义,倒不如与家属共同商讨,或者让家属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或其他线索,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把握好沟通尺度,注意自我保护,避免逾越法律的红线。有些案件还要指导家属积极开展退赃退赔以及与被害人协商谅解工作。
(五)被害人谅解的取得与博弈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有被害人,那么从刑事立案那一刻开始,取得被害人谅解就迫在眉睫。但取得被害人谅解受具体案情、证据、诉讼阶段、当事人及家属意愿及经济状况、被害人态度等诸多因素影响,此时需要律师根据上述具体因素结合经验技巧,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专业服务并与被害人之间展开博弈。
(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并在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包括勘查现场、走访证人、调取证据等。
阅个卷
拨开云雾,开展精准辩护
(一)养成良好的阅卷习惯
拿到案卷,控辩双方的真正较量才算开始,很多侦查阶段扑朔迷离的问题也都一目了然。关于如何阅卷,并非三言两语能够说清的,本文不适合赘述。只分享一下我认为不错的阅卷习惯:
一是三步阅卷法,即:通读-标记-重构。
第一步完整、详细通读一遍,了解全部案卷材料内容;第二步是在通读的基础上做好标记、对比,同时不要忽视看似不重要的整本书证材料卷,也许其中就夹杂着某一张关键书证,就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第三步是对不同证据呈现的碎片化信息进行重构整合。
二是阅卷始于起诉意见书,终于阶段性的质证、辩护意见。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基于现有证据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归纳总结,第一时间查阅起诉意见书,有助于我们在阅卷过程中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在对案卷完全熟悉后,尽量形成一版书面的辩护意见,撰写的过程既是查漏补缺的过程,也是完善质证、辩护思路的过程。
三是将案卷的关键部分打印出来,便于勾画、标记和翻阅。
不同案件的卷宗数量不尽相同,少则数卷,多则百余卷甚至更多,律师可以将关键的部分打印出来,既方便随手翻阅,又方便对比标记。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
一是核实本人口供。
要确认口供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指供诱供的问题,是否存在没有认真核实笔录内容就签字的情况。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就需要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确定口供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核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首先要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大致内容告知当事人,然后将存在的问题与当事人沟通,如果某些言词证据与其本人真实供述存在矛盾,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常识、逻辑等,形成驳斥该部分言词证据的质证意见。
三是核实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