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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新修商标法:“囤积商标”可以休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其中,将修改前的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众所周知,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才要申请商标注册,即申请商标注册是为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需要。但实务中却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需要,而是出于所谓投资或投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以便奇货可居、待价而沽。曾几何时,出现了一批以囤积商标为业的机构和个人,专门嗅探搜罗各种日后可能“热门”或“搭便车”的商标标识(文字、字母、图形或其组合),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然后等待或寻找交易对象高价出售。甚至有的商标囤积者公开登报高价叫卖囤积商标,如“XX湾”服务商标曾在深圳登报明码标价800万元出售!这种“囤积商标”的现象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次新修商标法不仅在总则第四条中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定义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且在总则下的第十九条中进一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即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接受其委托。”后续的第三十三条也同步修改为:“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即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即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将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同时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由此可见,禁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通过本次修法已明确、系统地建立起来了。根据本次修法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19年11月1日起,“囤积商标”的现象和行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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