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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V&T 原创|“退税秘籍”套路多 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

近日随着各地个税汇算清缴功能的陆续开通,网上出现不少的“退税秘籍”,教大家如何“快速退税”,我们先来看看有哪些“退税套路”。


套路一

删除真实收入信息退税


小张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删除了2019年1月份实际取得的36000元收入,少申报收入36000元,最终虚假申请退税3600元。


套路二

故意新增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退税


小张在甲公司任职,除在甲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小张在2019年已足额申报享受了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小张已预缴税款100元,在年度汇算阶段不需补税也没有退税。但小张通过修改其11月、12月基本养老保险和年金,增加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合计3333.32元,申请100元的退税。


套路三

重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退税


小张不是独生子女,按规定可以享受1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但为了多抵扣税款,小张在在系统里按独生子女申报,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24000元。


套路四

填报虚假捐赠信息退税


小张2019年度已预缴税款20000元,在进行年度汇算申报时,通过虚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申请退税20000元。


套路五

虚报减免税优惠退税


小张在2019年度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环节已缴纳税款4000元。在年度汇算时小张并不存在个税减免事项但却填写了4000元的减免税额,并申请退税4000元。

   


这些“秘籍”可信吗?


真的能帮大家成功退税吗?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看税局的三件法宝


法宝一:信息交换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依托于广泛的信息交换,税局将成为最懂你的人。


法宝二:金税三期系统


金税三期指的是税务机关建立的“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全方位大数据税务识别、分析系统,依托于广泛的数据交换、快速的信息处理,金税三期系统能够快速消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凭借着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虚假申报将无处遁形。


法宝三:法定的惩戒与处罚措施


1、信用惩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于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多重制裁,虚假申报代价十分沉重。


亮出税局的这三件法宝后,相信不用回答,大家就知道这些“退税秘籍”到底能不能成功退税了。


在提倡诚信的当今社会,承诺可以是无形资产,也可能是无形枷锁。纳税人应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否则会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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