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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从307篇判决书,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13个典型行为类型

随着公安部“断卡”“清网”等行动部署的展开,肉眼可见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成为今年热度较高的新型罪名。


关于本罪名的来源,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活动中,关于本罪的典型行为类型种类繁多,犯罪模式五花八门,与上游犯罪藕断丝连。笔者通过权威网站检索,截止至2020年10月8日,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公开判决书,全国共有307篇。在对这307篇判决书进行阅读、摘录、分析等工作后,针对本罪,总结提炼出以下13种典型行为类型。按照每种行为类型在总数中的占比高低,笔者将本罪的13种典型行为由高到低排列如下:


(一)出借、出卖本人支付工具类(占比24.5%)


典型行为模式:在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个人收款码、支付宝/微信商家收款码卖给犯罪集团收款、转账,非法获利。


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了新申请的手机号。其回到广西后,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上述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出借给他人使用。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的工商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收取、转移王某1、史某某、马某某、王2等人的被骗资金达人民币16万余元,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20)沪0105刑初732号


(二)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类(占比13.8%)


典型行为模式:帮助诈骗团伙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并收取固定酬劳,为他人进行电信诈骗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常见的设备有“多卡宝”“络漫宝”“GOIP”等。


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在明知他人利用多卡宝机器连接网络远程操控拨打电话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他人钱财资助从网上购买60台多卡宝,并向李某三(另案处理)和网上购买手机卡等作案工具,然后在梅州市梅江区**铺二楼,架设多卡宝设备,为他人进行电信诈骗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被告人李某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号:(2020)粤1402刑初183号


(三)开发软件、搭建网站类(占比11.7%)


典型行为模式:制作虚拟炒股、赌博、诈骗、传销等软件,搭建诈骗、赌博等网站,通过售卖或出租的方式,为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等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典型案例:被告人毛某开发了具有自动采集赌博网站数据、在赌博微信群里发布时时彩开奖结果、走势图等功能的“鬼手发图助手”软件,于2018年至2020年4月份,在网上以每月200元使用费的价格售卖,该软件共向窦某1、窦某2、窦某3(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售卖,违法所得549826.37元。被告人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号:(2020)豫0611刑初266号


(四)推广引流支持类(占比10%)


典型行为模式: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犯罪集团发布诈骗、赌博类的广告链接、二维码等网络推广支持。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无营业执照、有可能涉及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一投资、理财平台(寰亚传媒)进行网络中介推广,从中赚取佣金,使该平台可以增加网络点击量或在用户搜索时使平台位居前列,进而骗取他人钱财。


案号:(2020)晋0825刑初64号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曾某自2017年2月开始,在明知他人推广的广告信息为诈骗信息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高额的微博推广费,仍然使用自己经营的微博发布此类诈骗广告。被害人谭某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被告人曾某在微博中发布的诈骗广告,与该广告宣传的QQ取得联系,致其被骗人民币100880元。


案号:(2018)苏0506刑初28号


(五)售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类(占比9%)


典型行为模式: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但受利益诱惑,仍注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为非法活动(主要是诈骗和赌博)资金结算提供便利。


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但受利益诱惑,仍注册三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银行办理了三套对公账户。被告人陈某某随即将三套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经查询银行交易流水陈某某名下账户名称为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账号为44×××17发生额流水为2051412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案号:(2020)豫1381刑初465号


(六)提供软硬件便利、技术支持类(占比8.7%)


典型行为模式:为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等非法活动提供服务器资源、数据库资源、域名解析、网站维护等服务。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庄某明知陈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批准,利用互联网建立“杏彩”网站非法发行、销售彩票,仍为其提供网站架设、运营维护等技术服务,违法所得6000元。陈某通过庄鑫帮助建立的“杏彩”彩票网站,擅自发行、销售“重庆时时彩”、“五分彩”等彩票,陈某等人违法所得23万余元。


案号:(2019)苏0305刑初186号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王某利用互联网搜索工具,搜索并租用免备案的服务器,在装配Linux7.0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上通过“宝塔面板”控制端多次为赌博、博彩等违法网站进行301跳转,使中国网民可以快速访问这些违法网站。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9)苏1091刑初170号


典型案例三:被告人肖某向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贾庄村村民代某、韩某(二人另案处理)夫妇非法经营的“江山美人”色情淫秽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域名跳转、CDN域名加速、网站维护、防护等技术支持,逃避国内对淫秽色情网站的进攻和封堵、帮助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淫秽物品活动。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9)豫1624刑初39号


典型案例四:被告人方某明知丁某购买流量用于攻击网站,仍从境外购买40台服务器向其出售流量。被告人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20)皖0111刑初299号


(七)对接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接口类(占比8.4%)


典型行为模式:为犯罪团伙对接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接口,从事非法资金结算。常见的主要有在非法结算平台跑分、刷单、支付结算。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借粤商保险经纪(深圳)有限公司手续,在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账号。被告人郑某在明知其下家没有注册及使用支付通道资质且禁止交易支付通道的情况下,仍帮助下家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并购买其开设的支付通道,唐某某明知该账号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等犯罪行为情况下,将账号卖给郑某联系的下家用于支付结算使用。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号:(2020)辽0112刑初171号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通过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支付接口,再由云闪电平台将支付接口散接至注册商户提供的网站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从中按约定比例收取费用。


案号:(2020)闽0721刑初49号


(八)收购支付工具转卖类(5%)


典型行为模式:收集、收购别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协助别人解冻银行卡,赚取使用费差价。


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2为国外的“太子集团”在网络上开设的赌场提供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用于收付国内赌徒的赌资,以获取赌场给予的每套1100元/月的使用费。期间,两人还以800元-1000元/月的价格收集他人银行卡三件套提供给赌场,以此赚取使用费差价。此外,由于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通过他们协助卡主解冻后,被告人陈道华还可获得解冻款(赌资)总额10%的手续费。被告人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号:(2020)赣0826刑初103号


(九)倒卖手机卡类(占比4%)


典型行为模式:出卖本人手机卡给犯罪团伙,或是盗用身份、收集信息办理手机卡以及收购手机卡进行倒卖,抑或是用自己手机号码为诈骗集团设置呼叫转移,为非法活动提供通信便利。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系中国联通分公司大王卡派送员,为提升自己的业绩拿更多提成,在派送业务过程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300多张电话卡,并将办出的已实名登记电话卡卖给被告人郭某,后郭某将上述电话卡一部分卖给同学,一部分通过“闲鱼”APP在网上卖往外地,二人通过违规办卡、卖卡从中牟利。经公安机关查证,胡成、郭帅出售的已实名制登记的电话卡中,一个号码为132的电话卡,于2019年6月20日被他人用于对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邵某实施电信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17万元。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号:(2020)鄂1121刑初79号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认识同行莫某(另案处理),经协商后由罗某将自己开办的大量长沙座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至莫某的客户手机号码上,并按每个座机号码240元的价格收费,更换座机号码转移的手机号码按每个10元的价格收费,话费按实际消费情况计算。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号:(2019)粤0605刑初3502号


(十)出租通信设备、信息传输器材类(占比2.3%)


典型行为模式:本人出资购买“多卡宝”设备并维护,出租给诈骗团伙并获利,为诈骗集团提供通讯便利。常见的设备有“多卡宝”“络漫宝”“GOIP”等。


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妻子的淘宝号购买了51台多卡宝,并在京东商城、拼多多APP上购买了路由器、USB充电器等设备,在其家中利用多卡宝架设电话网,在“上家”的指导下利用“上家”给其邮寄的注册卡、流量卡、电话卡将多卡宝激活使用。自2020年3月17日至3月20日13时止,陈某将多卡宝等设备开机供“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使用,期间拨打电话14××8次,经核对涉嫌15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号:(2020)冀0803刑初94号


(十一)卖社交账号粉丝类(占比1.6%)


典型行为模式:所谓“粉丝引流”是指买粉商通过联系中间商或有粉丝渠道的出粉商(卖粉商)按其要求为其提供交友账号并添加好友的行为。作为中间商通过网络从事“粉丝引流”活动,为犯罪集团提供便利。


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在做”粉丝引流”活动时明知买粉商向其购买QQ号、微信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彩票等违法活动,仍通过出粉商袁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买粉商提供的账号上粉,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号:(2020)豫0811刑初168号


(十二)帮助诈骗集团解封微信号(占比0.6%)


典型行为模式:提供解封微信号服务,并因此获利,解封的微信号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被告人卢某在其微信号为B(昵称:“”)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解封微信号的信息。期间,黄某(另案处理)联系唐某(另案处理)帮其解封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号,后唐某将卢某的微信名片推荐给黄某,黄某用其使用的微信(昵称:)添加卢某为微信好友,并要求卢某帮其解封微信号。被告人卢某先后帮黄某解封5个微信号,并向其出售微信号20余个,交易额达3000余元,卢某获利1000余元。黄某利用卢某等人解封、提供的微信号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号:(2020)晋0827刑初45号


(十三)开设黑网吧类(占比0.3%)


典型行为模式:开设黑网吧,不对上网人员进行登记和室内监控。


典型案例: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曾某、陈某在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福久村陈某家中开设“黑网吧”,对上网人员不进行任何登记,无人在场管理、不使用任何视频监控管理设备、网吧客户机均采用“无盘工作”方式,逃避监管,规避调查,且提供上网方式明显异常。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刘某被他人在曾某、陈某所开的“黑网吧”内使用QQ号×××登录实施诈骗人民币32997.24元,并在网吧服务器电脑主机内发现其他涉诈犯罪线索文件。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案号:(2020)晋0621刑初50号


从上文内容可以看出,本罪数量最多的行为类型是出借、出卖本人支付工具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卖卡”,占比接近1/4。大量的此类“卖卡”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被判处实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罪门槛似乎越来越低。


笔者认为,刑法对本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理解,应根据语境,限定为网络技术领域的帮助。但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是,大量的农民、市民因占小便宜卖卡,侦查机关不加筛选一律将其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一批又一批被追诉甚至最终获刑。这种做法,违背“罪刑相适应”的理念,也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侦查机关应当将重点精力放在打击非法结算平台、提供非法软件和技术支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进行限缩,阻止本罪名的解释继续扩大化。


这篇文章我们主要分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行为类型,关于此罪的辩护问题量刑问题等内容,笔者会留到接下来几篇文章里慢慢阐明。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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