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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V&T 原创|浅议新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保护策略——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为视角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是一种具备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随着近年来中美贸易战的爆发,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成为美国指责中国的重要方面,并由此引发了美国对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制裁。经过长期谈判磋商,中美双方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该协议第一章内容即为知识产权,美方要求,为保护美国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美国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在此大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可回避的问题。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肩负着支持国家改革和建设的重任。在新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增强国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将着重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称“软件”)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和合规管理建议进行阐述。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案例一


ADOBESYSTEMSINCORPORATED(以下称“奥多比公司”或“原告”)诉被告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木公司”或“被告”)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


奥多比公司享有涉案AdobePhotoshopCS2、AdobePhotoshopCS4、AdobePhotoshopCS5、AdobePhotoshopCS6软件著作权。水木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8日,经营范围为动画设计、漫画设计、美术设计,动漫软件的开发,软件、硬件的开发,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等。水木公司在招聘启事中要求员工熟练应用flash软件及photoshop等软件。奥多比公司经检测发现,水木公司从事动画设计、制作和发行,未经奥多比公司授权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复制、商业使用上述软件,侵害了其享有的软件复制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原告申请,法院实施了诉前证据保全,抽查被告经营场所的办公电脑,查获未经授权许可的涉案软件若干套。


 经法院审理,判决奥多比公司胜诉,水木动画应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意见主要为:


1、原告奥多比公司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2、涉案软件的功能与水木公司的经营活动相关。此外,被告水木公司在招聘信息中明确提出该岗位需要熟练应用flash软件及photoshop等要求。从被告水木公司发布的上述工作岗位职位要求可以认定,被告水木公司不仅业务范围与涉案软件功能相关,被告也知晓其日常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涉案软件,故在招聘信息中对于职工必须掌握的工作能力、技巧及经验提出了明确的、详细的要求。


3、被告水木公司主张涉案侵权软件系其职工擅自安装使用,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



案例二


员工在办公电脑上下载盗版娱乐视频软件


A公司的员工使用公司电脑下载了盗版的、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用于观看娱乐视频等,涉案软件的功能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不相关。由于该员工在使用办公电脑观看娱乐视频时被B公司通过跟踪监测发现,B公司据此认为A公司应就侵害其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遂向法院起诉A公司。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A公司在企业员工入职手册上明令禁止员工在公司电脑上下载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并且,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员工使用正版软件,还定期对员工的办公电脑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抽查。该员工系在公司抽查间隙安装了涉案软件,以在休息时间使用观看娱乐视频,其使用该软件与其工作职责也并不相关。A公司的员工下载使用的未经授权的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一般认为,本案中,该员工下载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A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析


目前国内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情况仍比较普遍。大多数企业在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可能忽略了企业及员工正在侵犯他人所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我们认为,企业可能发生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和主要认定标准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客体及法律责任


1、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三十九号,以下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软件侵权行为包括: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等。因此,企业及其员工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工作中使用盗版软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等行为,均可能引起侵权诉讼。常见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有:在互联网上非法上传权利人的软件供他人下载;企业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商业性使用他人软件等。


2、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受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享有的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对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享有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3、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若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诉讼时效


同时,需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著作权人主张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二)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认定标准


1、侵权嫌疑人是否安装了侵权软件


是否确实安装侵权软件是考虑因素的重点之一,通常权利人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它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及使用的涉案软件及该等软件的相关信息,例如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等进行保全,从而在后续诉讼中对侵权行为进行举证。


对于软件侵权纠纷而言, 如何获得被告的侵权软件至关重要。在互联网时代,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云服务”,侵权行为往往可以在提供 “云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器中得以固定, 原告一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固定证据。


2、侵权嫌疑人能否对涉诉软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因此,若企业所使用的软件是在代理商处购买的、软件的使用经权利人许可或存在软件为独立开发完成等情形的,企业只需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从非官方网站上下载的软件不是合理来源的有效抗辩途径。此外,企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形式还包括企业使用家庭版软件、超过试用期仍然继续使用、使用专门软件不可能不知情以及办公电脑以非教学的目的安装商业软件等。


3、软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使用


判断未经许可而在公司电脑中复制安装了软件的企业及其员工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分析软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使用。若涉案软件的功能恰好能够满足被告企业的经营需要,被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实际成为涉案软件的商业用户,即为被告将软件进行商业使用的表现之一。


4、企业与员工的侵权责任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以下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企业的经营场所中,经常存在部分员工未经合法授权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形,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不少被控侵权的企业在答辩中主张案涉侵权软件系其职工擅自安装使用,但是,企业提供证据进行举证的难度较大。法院通常也会通过审查涉嫌侵权企业的经营范围甚至其招聘信息中对员工工作技能的要求,认定员工的工作内容是否涉及案涉软件的使用,进而认定员工安装使用软件是否为履行工作义务。另外,企业明知在其经营活动中应该使用正版软件,并负有向其员工提供正版软件的义务以及不定期检查企业计算机的职责,但其在实际经营时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也应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对办公电脑中员工安装的和工作有关的软件,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有合法来源或授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三)免责事由


需注意,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控侵权行为人持有软件复制品是否存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主观情形,通常应以一般消费者的标准来衡量,并综合考虑购买相关软件所支付的价款、购买渠道及其认知能力等因素。


三、企业避免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风险防范建议


我们建议,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


(一)对主营业务可能涉及的软件进行充分了解,并对软件来源、数量、版本、付费与否进行自查并记录。企业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软件或取得授权许可,若正版软件价格昂贵超出企业负担,可选取其他功能相近价格较低或开源软件进行替代,并注意保留相关购买及支付凭证。


(二)区分企业和员工个人使用行为。企业员工私自使用侵权软件也可能使企业面临侵权风险,建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要求员工不得在办公电脑上使用盗版侵权软件。另外,企业应当加强软件使用管理,并注重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例如,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企业员工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令禁止员工擅自使用未取得合法使用许可的软件,同时,明确规定员工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的责任承担及处理方式,以防止员工的不当个人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一般情况下,被侵权的软件公司通常会发警告信给侵权人,要求停止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企业在收到被侵权人发来的警告信后,首先应当进行企业内部通报,并进行排查,排查主要围绕企业或其员工是否确实未经授权使用了被侵权人的软件。实践中,被侵权的软件公司的警告信往往并无实质性内容,其掌握的证据也并不充分,企业在收到警告信后,如与该软件公司主动联系,则沟通的内容和记录可能会成为软件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因此,企业如与该软件公司进行联系(例如回函或者回电),应注意言辞。


四、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建议


除了前述对于企业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分析、保护和风险防范策略建议之外,我们认为,就国有企业而言,更应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


首先,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需要立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积极发现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创新成果,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合理化建议、产品与工艺方法等技术改进,建立积极有效的联动机制,由生产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转送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尤其是,需要对生产过程中不宜对外公开的实验数据、操作规程、检验记录等加强技术秘密的保护。在国有企业研发活动中,应充分运用中外专利信息和科技情报信息开展专利导航,全面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和竞争对手研发动态,深入分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图、技术空白点,加强对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挖掘和布局。在国有企业营销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在产品营销活动开展之前,对已公开的专利申请和已授权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将其与欲实施的技术进行对比,以评估后者是否属于前者的保护范围。在国有企业对外贸易中,应加强对拟引进的技术或者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调查分析,在产品“走出去”或者技术“走出去”等海外市场拓展方面注重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


其次,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需要经过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决定。这是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工作流程合规性的重要要求。国有企业将国有出资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或交易时,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国有出资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除正常的国有资产审核程序外,还应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国有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既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积极抵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加强与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分析研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整体策略,并积极协调营销部门、生产部门、研发部门等相关机构共同应对。


五、结 语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面对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已逐渐实现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必要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应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使企业在知识资源上形成比较优势,从而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获取市场利润,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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