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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解读

*本文首发于LexisNexis律商联讯《中国法律透视》


引 言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并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交所于2023年10月8日修订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以下称“《转板指引》”),旨在进一步理顺转板机制,促进有序化、规范化、常态化转板安排的形成,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现对主要修订内容及转板重点实务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重点


本次《转板指引》的修订侧重于明确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转板过程中的职责,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转板期间的“不减持”义务,以及进一步理顺转板程序,为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提供更有序的规范指引。


二、北交所转板案例综述


2022年有三家北交所上市公司转至其他板块上市,分别是观典防务转至科创板上市以及翰博高新和泰祥实业转至创业板上市。前述三家公司递交转板上市申请的时间均早于2022年《转板指引》,因此尚未有北交所上市公司依《转板指引》实现转板的案例。


1

观典防务转板综述


观典防务是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成功第一股。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无人机飞行服务与数据处理和无人机系统及智能防务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其于2021年10月20日正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科创板转板上市。上交所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申请并在2022年1月27日召开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通过其转板上市申请。2022年5月25日,观典防务正式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2

翰博高新转板综述


翰博高新是首家正式申请从北交所转至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液晶显示面板零部件背光显示模组一站式综合方案,产品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桌面显示器、平板电脑、车载屏幕等消费电子领域。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1年11月9日正式受理翰博高新的转板申请并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通过其转板上市申请。2022年8月18日,翰博高新正式转板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3

泰祥实业转板综述


泰祥实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德国大众汽车集团的全球供应商,为北交所首批上市公司。


泰祥实业于2021年11月10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申请并获受理,2022年3月25日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2022年8月11日,泰祥实业正式转板至创业板上市交易。


除上述三例已成功转板的案例外,北交所还受理了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转板申请,该两家公司最终认为北交所的政策更符合公司发展需求而决定终止转板。


观典防务、泰祥实业和翰博高新三家公司成功由北交所转板至科创板或者创业板,为《转板指引》的修订完善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修订发布的2023年修订版《转板指引》为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提供了更加有序化、规范化的指引,为日后更多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上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


三、转板流程概述


本次《转板指引》的修订进一步理顺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流程,形成更为有序的程序规定。根据《转板指引》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准备和沟通、决策和披露、申请和审核、退市和转板。具体如下:


01

上市公司自行评估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并聘请保荐机构

根据《转板指引》第五条,上市公司启动转板,应审慎评估是否符合条件,并按相关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02

保荐机构向北交所提交报备文件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签订转板保荐协议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提交转板保荐协议、保荐机构专项说明以及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报告等报备文件。

03

北交所进行核查并与上交所或深交所沟通协调

保荐机构提交报备文件后,北交所应当对报备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同时进行股票交易核查,并与交易所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04

上市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就申请转板相关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作出决议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发布提示性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向交易所提交转板申请前,至少应当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同时还应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程备忘录以及全体董事承诺书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05

北交所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

北交所启动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进行持续监管。北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就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转板发表明确意见。

前述核查结果显示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且告知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核查结论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暂停推进本次转板事宜。

转板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推进本次转板事宜,不得提交决策。

06

上市公司向北交所提交转板申请并申报停牌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转板事宜后应当向交易所提交转板申请,并向北交所申请股票于提交转板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07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申请股票终止北交所上市交易

经交易所受理与审核,同意转板申请的,上市公司应申请股票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同时应自交易所同意上市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在转板板块上市交易。



四、转板要求


本次《转板指引》修订对上市公司转板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为防止“忽悠式”转板谋利,保护投资者权益,《转板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出在推进转板期间“不减持”的公开承诺。同时,为防止出现重复转板导致市场不稳定的情况,《转板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转板已经审慎决策,如本次转板终止,其后六个月内不再筹划、审议转板事宜的承诺。


第二,《转板指引》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转板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转板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在转板的各环节、全过程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转板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三,《转板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充分履行相应义务,引导上市公司稳妥启动转板工作。《转板指引》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保荐机构在其拟转入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经验、执业质量等因素,充分了解保荐机构的胜任能力;另一方面要求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转板过程中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公司是否符合转板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切实履行保荐职责。


第四,《转板指引》要求北交所对上市公司转板进行特别监督、核查。在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履行相应义务后,北交所应当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从严打击利用转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转板指引》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本次《转板指引》修订着力于从多个维度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对北交所上市公司在启动、推进转板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重点提出了以下要求。


首先是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管。上市公司筹划转板相关事宜,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控制知情人范围并向北交所提交知情人报备文件。除此之外,有关“关键少数”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要承诺在公司推进转板期间“不减持”。


其次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责。保荐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保荐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公司是否符合转板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北交所应当监督保荐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将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履职情况纳入执业质量评价。


再次,强化北交所对上市公司转板的持续监管机制。北交所应对申请转板的上市公司持续核查、监管,并对保荐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此外,北交所应当会同沪深交易所确保转板监管协作机制有效运行,及时解决转板过程中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问题。


六、结语


本次《转板指引》修订主要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职责义务、保荐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和北交所的持续监管义务三个角度对上市公司转板机制进行优化,备受市场期待的北交所常态化、规范化转板上市机制即将进入实操阶段,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提供了新的路径,有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保障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北交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自身情况审慎决策转板事宜,有转板意向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转板指引》的规定,自查是否符合转板条件、聘请合格保荐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对“关键少数”的监管,并积极配合北交所和上交所、深交所的审查、询问。



附:《转板指引》修订对照表


与北交所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以下称“2022年《转板指引》”)相比,2023年修订版《转板指引》变动较大,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新增保荐机构职责、理顺转板程序安排以及强化“关键少数”监管等方面。以下为2022年《转板指引》与2023年修订版《转板指引》重点修改内容对比:



除以上重大修改外,2023年修订版《转板指引》对2022年《转板指引》的修改主要体现为条款体例的变化,无其他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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