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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套代购”行为所涉法律风险梳理


引 言


为促进海南自贸港的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其中,离岛免税就是优惠政策之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由3万元提升至10万元,免税商品种类由38类增至45类,离岛方式扩大为飞机、火车和轮船。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自2023年4月1日起,离岛旅客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免税政策不仅极大促进了海南服务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旅客真切享受到了离岛免税的政策福利,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企图利用他人的离岛免税额度,组织团伙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因此产生“套代购”这一新型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据海南警方2023年3月16日发布消息,海南近日开展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集中收网行动,打掉一个专门从事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初步查证案值7600余万元。3月17日,海南省委书记冯飞在省委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聚焦封关运作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类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套代购”走私等违法犯罪。从上述国家打击“套代购”的决心之深、力度之大,可见“套代购”的行为不仅是偷逃了税款,而且严重扰乱了海南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假期临近,海南各大离岛免税店势必将会成为许多市民游客的重要打卡地之一。本文拟通过对“套代购”行为所涉法律风险的梳理,以期望达到增强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警示不法分子的作用。




一、何为“套代购”?



具体而言,“套代购”由“代购”和“套购”构成。所谓“代购”即利用自己本人的离岛免税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以达到牟利的目的;而“套购”即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的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行为。“套代购”行为实质是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二次销售以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且也偏离了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方向。



在“套代购”违法活动中,我们通常将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提取、运输离岛免税商品的人员称为带货“人头”。而“套代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套代购”的组织者以每人几百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中介人员组织带货“人头”购买免税品,购买完毕后,再由组织内部人员安排带货“人头”在离岛港口提取免税品并按照组织者指示乘船离岛,下船后组织内部人员将带货“人头”套购的免税品集中收回,再进行二次销售。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并且不法分子经常以做兼职、勤工助学等为名,诱以高利,骗取学生和市民套代购免税品,在利益的诱惑下,有不少学生、市民和游客自愿成为不法分子的带货“人头”,更有甚者主动充当中介为不法分子介绍带货“人头”,殊不知其一脚已经落入离岛免税“套代购”违法行为的陷阱当中。



二、“套代购”行为所涉行政法律风险



1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

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9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3

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7条: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根据2021年4月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监管数据获悉,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6日,已依法对8000余名参与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违法行为的个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三、“套代购”行为所涉刑事法律风险




1、针对“套代购”的出资者、组织者、提议者,以及对于非法所得分配具有决定权的人员,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首先,“套代购”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制度;其次,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最后,“套代购”的组织者以牟利为目的因此具有主观故意。虽然在主体方面需要针对个案予以区分是自然人犯罪或是单位犯罪,以及在自然人犯罪当中进一步明确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套代购”行为基本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典型案例“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王某的行为即为典型。案情简介如下:2019年9月开始,王某通过导游购买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后,利用旅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再使用自己或者其哥哥王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并将货提走。经查,王某利用这种“套代购”行为偷逃税款270多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金2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第4条:注意区分走私套代购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一般情况下,出资者、组织者、提议者,以及对于非法所得分配具有决定权的人员,应认定为主犯,对于所出资、所组织的所有犯罪数额负责。


2、针对中介为“套代购”组织者介绍带货“人头“的行为,可能与组织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第4条:为出资人提供“人头”信息的中介或者个人,如系初犯、偶犯,可认定为从犯;如系以出卖“人头”信息为业,则不宜认定为从犯,可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典型案例“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钟某的行为即为典型。案情简介如下:2020年2月底,王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让钟某找带货“人头”,利用带货“人头”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期间,钟某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帮王某支付免税货款,并带领“人头”离岛。


3、为“套代购”组织者提供资金、贷款、账号等行为,也可能与组织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2021年1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李某贤的行为即为典型。案情简介如下:2019年,被告人李某恒联系李某贤,让其提供套代购免税品交易的银行账户,经查,李某恒、李某贤累计走私免税品1220.70万元,偷逃税款达210.63万元。李某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4、直接从“套代购”行为人手中购买离岛免税品的,也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四、结语



“套代购”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利益的驱使外,民众缺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侥幸心理的作祟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到“套代购”到黑色产业链当中。因此,本文通过对“套代购”行为所涉法律风险的梳理一方面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分子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



*正文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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