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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法定继承中,仅允许调查被继承人及其再婚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当天的账户余额,是否能够公允反映遗产情况?继承人有无权利查询被继承人再婚配偶的银行流水?

法定继承中,仅允许调查被继承人及其再婚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当天的账户余额,是否能够公允反映遗产情况?继承人有无权利查询被继承人再婚配偶的银行流水?



广州办公室

承办律师:杨桂丹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继承人孙某骤然去世后,遗留大额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及其他资产,但这些财产均由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控制并拒绝分割。更复杂的是,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将遗产全部转移至其名下,再转移至其亲属名下,致使遗产范围变得扑朔迷离。

其他继承人对遗产被控制和隐匿的情况一筹莫展。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儿子(本案的继承人之一)委托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并未能充分提供遗产的证据,本案的遗产调查工作变得重中之重了。

 

 

案例分析

 

本案充分展示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信息不对等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及法律维护的重要性:

 

   1. 遗产继承案件中财产隐匿、信息不对等,司法实践对此并不重视。

司法实践中,部分继承人(通常是被继承人的配偶或共同生活者)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隐匿或转移遗产,导致其他继承人面临遗产范围的“信息壁垒”,难以主张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让案件难度骤增,但代理律师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多方核查财产线索,有力突破了这一障碍。

   2. 法院裁量范围的局限需通过律师争取突破

法院在隐私保护与继承权保障之间通常更倾向保护个人隐私。

本案中,再婚配偶掌控全部遗产,拒绝披露财产明细,并利用生活便利提前转移、隐匿大额资产,遗产状况扑朔迷离的情况下,法院多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继承人要求进一步调查的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法院仅允许调查被继承人去世当天的账户余额,而该账户余额是无法反映早已被转移的大量资金、理财基金的情况

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详尽的法律论证和事实推导,明确指出了限制调查范围对案件公正裁决的负面影响,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查清了遗产的实际范围。

 

争议焦点

 

   1.被继承人再婚配偶掌控全部遗产,拒绝披露财产情况,其他继承人是否有权利要求调查再婚配偶名下的资产情况?

   2. 法院仅允许调查被继承人及其再婚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当天的账户余额,是否能够公允反映遗产情况?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

   •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不分或少分。

 

 

裁判结果

 

关于争议焦点一,律师团队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情况,找到隐匿遗产的线索,并多次到法院找承办法官沟通,并且多次提交书面意见,向法院详尽论证进一步调查遗产的必要性,最终获批多份核心的律师调查令,对被继承人再婚配偶关键财产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全面调查。

 

关于争议焦点二,

被继承人去世当天的账户余额不能公允反映遗产情况。
律师团队
通过部分核心账户的银行流水作为突破口,详尽找到被继承人以及再婚配偶的多个银行账号,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申请律师调查令,最大限度还原被继承人以及再婚配偶的财产情况最后发现被继承人再婚配偶借助共同生活便利,转移其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高达几百万金额

 

法院在综合考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适当多分的原则后,因孙某未完全披露财产、转移财产等情况,对其多分主张未予采纳,而采取按法定份额分配,维护了原告的应得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

 

   •  涉案房产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按法定份额分配:孙某占5/8,其余三人各占1/8;

   •  车辆及存款按照法定份额分割;

   •  孙某隐匿并转移的326万元存款、理财、基金等,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款。

 

裁判要旨

 

1. 遗产分割应建立在透明财产信息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充分保障各方继承人利益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继承人再婚配偶作为遗产实际控制人,不仅拒绝披露遗产信息,拒不配合各继承人分割遗产,还利用便利条件将遗产部分转移至亲属名下,从而导致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着充分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律师多次主张和提供充分论据后,扩大了调查范围,最终查明了遗产范围,包括房产、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这一裁判体现出,在遗产纠纷中,法律更注重保障各方继承人的利益,而非单纯保护遗产控制方的个人隐私权。

 

2. 法院在平衡隐私保护和继承权保障时,应优先确保遗产信息的全面披露

 

隐私保护与遗产披露在遗产纠纷案件中常常冲突。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试图限制原告申请的调查范围,法院最初仅允许核查被继承人去世当日的银行余额,完全忽视了被继承人再婚配偶才是掌握遗产的人,遗产在去世前后可能被再婚配偶转移或隐匿的事实。

代理律师通过详细论证,提出限制调查范围会严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意见,最终法院同意扩大调查范围,核查了银行流水、基金账户及其他资产,保障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3. 对因生活困难或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但前提是要诚实披露遗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继承中可以对生活困难或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然而,本案中被继承人再婚配偶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其未全面披露遗产法院在考虑其合法份额后,未支持其要求多分的主张,而是按法定份额分割遗产。这一裁判要旨突出了“适当多分”的前提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一方利用不公平的隐匿手段谋取额外利益。

 

办案心得

 

建议与意见

 

基于本案的复杂性及解决路径,可以为类似案件提供以下借鉴:

 

   1. 当事人层面: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调查遗产,避免因证据灭失或财产转移而无法追索。

   2. 律师层面:在代理继承案件时,律师需善用各种调查手段,确保全面掌握遗产的财产线索。同时,针对财产控制方不披露信息的行为,律师应主动向法院提出进一步调查的必要性,并且争取法院的支持。

   3. 立法及司法建议:强化财产信息披露制度,增设惩罚性条款,明确法院应在遗产纠纷中积极支持调查的职责,以防止因信息不对等侵害继承人权益的情况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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