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第46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此,自2018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落地以来,历经七年实践打磨的央企违规追责制度,正式从“试行探索”迈入“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全新阶段。
作为国资监管体系中规范央企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基础性制度,新《办法》并非对试行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在延续原有追责框架的基础上,针对过往实践中的痛点难点,完成了从 “唯结果导向的损失追责” 到 “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全流程治理” 的底层逻辑升级。对于中央企业的经营决策者、合规管理部门而言,精准把握新规的核心变化,厘清责任边界,既是防范合规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稳健经营与创新发展平衡的关键前提。本文结合新规核心条款与国资监管实务,解读新规的核心亮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合规应对建议。
新《办法》的五大核心修订亮点
(一)追责逻辑底层重构:从“唯损失论”到“行为与结果并重”,追责关口全面前移
试行《办法》施行期间,违规追责的核心前提始终围绕“是否造成可量化的国有资产损失”展开,只有当损失实际发生、金额可确认时,才会启动正式追责程序。这种模式虽在制度推行初期具备极强的实操性,但也导致追责工作始终滞后于风险爆发,大量未造成直接账面损失、但已引发重大合规风险、声誉损害或监管隐患的行为,难以纳入追责范畴。
新《办法》彻底打破了“唯损失论”的单一追责逻辑,完成了从“结果追责”向“行为+结果双维度追责”的根本转变,核心调整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将“不良后果”确立为独立追责依据。新规明确将经营能力受损、商业信誉与合规形象受损、外部管制或制裁、战略目标严重偏离等情形,纳入追责评价范围。即便相关行为未造成直接资产损失,但引发持续合规调查、重要合作关系破裂、监管处罚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已具备启动责任认定的制度基础,从根源上弥补了过往“无损失不追责”的规则漏洞。
2. 新增“或有损失”认定规则,实现追责关口前移。新规明确,即便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有确凿证据证明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必然发生、且金额能可靠计量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范畴。这一规定将追责节点从“损失实际发生”前移至“风险显现”阶段,倒逼经营管理层强化事前风险预判与事中管控,而非事后补救。
3. 科学上调损失分级标准,避免追责泛化。新规将一般、较大、重大资产损失的认定门槛,从原有的100万元以下、1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上调至500万元以下、5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这一调整充分匹配了央企当前的资产规模与经营体量,大幅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过罚相当,避免因标准过低导致的追责泛化问题。
(二)追责范围精准扩容:高风险领域红线全面厘清,重点领域监管靶向升级
新《办法》将追责情形从试行《办法》的72种扩充至98种,追责大类从11类扩展至13类,其核心价值并非数量的增加,而是对央企经营核心高风险领域的精准覆盖,彻底补齐了过往规则中的监管短板,重点领域的规则升级尤为突出:
1. 金融业务单列专章,划定“脱实向虚”刚性红线。这是本次修订与金融业务监管关联最紧密的核心变化。试行《办法》中,金融相关追责情形分散在购销管理、投资并购等章节,规则零散、边界模糊;新《办法》首次将金融业务单列专章,明确列举了违规开展私募基金、信托、保理、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及“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等核心追责情形,精准传递了“央企金融业务必须坚守服务主业定位”的监管导向,严禁脱离主业开展金融投机、违规加杠杆、空转套利等行为,从制度层面压实了央企金融业务的全流程合规责任。
2. 首次将科技创新纳入独立追责范畴,严打“伪创新”乱象。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存在的虚报研发进度、虚增研发投入、骗取财政补贴、科研成果造假等“伪创新”行为,新规明确将其列为追责情形,既划清了违规创新的红线,也与后续的容错免责机制形成呼应,在遏制虚假创新的同时,为真正的技术攻关预留了制度空间,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有效配合。
3. 高风险领域规则全面细化,补齐监管短板。新规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领域的追责情形,明确风控体系缺失、制度执行空转、重大风险隐患瞒报漏报等行为将被直接追责,推动风险管理从“软约束”变为“硬要求”;股权投资领域明确将“偏离主责主业、以大额负债形成无关资产”列为追责情形,遏制盲目多元化扩张;境外经营领域针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失控、违规使用境外中介、跨境恶性竞争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补齐了跨境经营的监管短板。
(三)责任认定体系全面细化:穿透式追责压实全链条责任,终身问责打破“安全着陆”幻想
过往实践中,“责任下沉、追责止步于执行层”“集体决策成为免责金牌”“离职退休即安全着陆”等问题,始终是违规追责工作的核心痛点。新《办法》通过精细化的责任划分规则,构建了全链条、穿透式的责任认定体系,彻底解决了上述难题:
1. 三层责任体系精准定责,落实“谁决策、谁审批、谁执行、谁担责”。新规清晰划分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具体认定标准,明确直接责任不仅限于一线经办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或未经法定程序、超越权限决策的企业负责人,将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分别压实分管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义务、主要负责人的整体监管职责,杜绝“甩手掌柜”式履职,实现责任链条的全覆盖。
2. 强化上级穿透追责,压实集团管控责任。新规明确,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行为、重大资产损失或多次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上级企业相关人员未履行应有监督和管控职责的,将一并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过往“子公司出事、集团免责”的监管漏洞,倒逼央企集团总部强化对子企业、分支机构的穿透式管控,推动合规责任从集团总部传导至基层一线。
3. 集体决策不再是“免责金牌”,异议者免责规则正式落地。新规明确,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决策的,参与决策的全体成员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唯有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完整记录在案的人员,可免于追责。这一规定既避免了“集体决策=集体免责”的乱象,也鼓励决策过程中的理性表达,倒逼企业决策程序从“形式化走流程”向“实质化论证”转变。
4. 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正式固化。新规在总则中明确了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原则,无论责任人是否调任、提拔、辞职或退休,只要其任职期间的违规决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均将终身追责,包括调整退休待遇、追索已兑现薪酬、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等,彻底打破了“离职即免责、退休即安全”的侥幸心理。
(四)容错免责机制制度化落地:为担当者兜底,实现严监管与促创新的平衡
本次修订最受市场关注的亮点,莫过于新规第三十六条系统性设立的合规免责条款。这一制度设计并非放松监管,而是在严追责的框架下,为依法合规、勤勉履职的探索性决策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边界,有效解决了过往实践中“不敢创新、不敢决策、多做多错”的困境。
1. 免责情形明确化,覆盖核心创新与改革场景。新规明确,在科技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战略投资、重大改革举措、存量资产处置等具有不确定性的探索性事项中,因经验不足、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可预见变化等导致未达预期,同时满足依法合规履行决策程序、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可免于追责。此外,集体决策中的明确异议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等情形,也纳入免责范围。
2. 免责规则层级提升,统一全国认定尺度。此前,合规免责相关要求多以指导性文件、工作通知的形式发布,层级较低、各地适用标准不一;新规将免责条款直接写入国资追责的基础性制度,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正式规则,有效减少了不同企业、不同层级在适用中的偏差,为免责认定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依据。
3. 免责程序严格化,防止规则滥用。新规明确,相关人员不得自行主张免责,必须由责任追究机构对行为动机、决策过程、外部环境、履职情况等进行综合研判,并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一安排既确保了免责条款真正发挥鼓励担当、支持创新的制度功能,也守住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底线,避免规则被滥用。
(五)追责处理与程序规范化:过罚相当,实现惩戒与教育的统一
新《办法》对责任处理方式进行了梯度化、精细化设计,同时完善了全流程追责程序,让追责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彻底解决了过往实践中处理标准不一、重复追责、程序缺失等问题。
在处理方式上,新规构建了从通报批评、诫勉,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再到禁入限制、移送司法机关的全梯度处理体系,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同时细化了薪酬扣减规则,明确同一责任年度薪酬扣减累计不超过100%的上限,避免重复追索、过度追责;此外还明确了从重、从轻、减轻处理的具体情形,对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对严重违规、恶意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真正实现过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在程序规范上,新规明确了从线索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调查,到处理决定、整改问责、申诉复核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强制要求核查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保障被追责人的申诉权利,从制度上避免了追责的随意性,确保追责工作的公正性与规范性。同时,新规强化了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明确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线索,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实现了违规追责与党纪政务处分、刑事追责的无缝衔接。
新《办法》背景下
央企合规管理的四点应对建议
新《办法》的落地,不仅是国资监管规则的升级,更是对央企经营决策模式、合规管理体系的一次全面重塑。对于央企而言,应对新规不能止于制度文本的对标,更要推动合规管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的全面升级,核心应对建议如下:
第一,全面开展制度对标,完善内部追责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议央企对照新规98种追责情形,全面梳理、修订本企业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合规管理制度,将新规的刚性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重点完善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境外经营等高风险领域的专项合规制度,构建覆盖全业务条线、全管理层级的合规负面清单,让各岗位人员清晰知晓责任红线。
第二,推动合规与风控嵌入决策全流程,实现全周期过程管控。针对新规追责关口前移的核心导向,将合规审查、风险评估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前置必经程序,完善决策授权体系、议事规则与全程留痕管理,确保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有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完整的合规审查、规范的决策流程、全面的风险预案。这既是防范合规风险的核心举措,也是后续责任认定、免责适用的核心证据支撑。
第三,压实全层级管控责任,构建穿透式合规管理体系。针对新规的上级追溯机制,央企集团总部需切实履行管控主体责任,明确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各层级的合规责任边界,将合规管理成效纳入各层级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推动合规责任从总部传导至基层一线,彻底解决“上热下冷”的合规空转问题。
第四,细化容错免责的内部适用标准,激活企业创新活力。建议央企在内部制度中,进一步细化免责情形的认定标准、适用流程,明确“勤勉尽责”的具体判断维度,核心以决策时点的信息条件、论证深度、程序合规性为判断依据,而非单纯以结果优劣定责,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战略投资、改革探索提供清晰的制度预期,真正实现严监管与促创新的平衡。
总体而言,新《办法》的落地施行,标志着国资监管进入了“全流程、穿透式、常态化”的新阶段。其核心并非单纯加大惩戒力度,而是通过清晰的责任边界、完善的追责体系、明确的容错机制,推动央企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治理”的全面升级。
对于中央企业而言,唯有精准把握新规的制度逻辑,将合规管理深度融入经营决策的全流程,才能在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的同时,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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