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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金融机构董监高应关注的五大合规风险






引  言 


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从“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转型,从“机构合规”向“全员合规”“董监高首责”深化,金融机构董监高面临的合规要求日益严格,履职风险也随之凸显。


基于此,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联合威科先行,汇聚所内银行与金融、刑事合规、公司治理等领域的资深合伙人,历经多轮研讨与打磨,共同编撰《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实务指南》,并形成核心法律法规汇编与合规自查清单,旨在为行业同仁提供一套兼具法律严谨性与实践操作性的履职工具书。


本文结合《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实务指南》核心内容,初步揭示金融机构董监高的五大合规风险,帮助金融机构准确把握监管导向、明晰合规边界、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不仅为个人履职保驾护航,更助力金融机构实现合规经营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







任职资格与履职边界

合规的 “第一道门槛”




董监高的合规责任始于任职资格,终于履职终止,贯穿职业全周期。相关风险点集中体现为“资格不合规”与“履职越边界”两大核心问题。


在任职资格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金融机构董监高的资质审核呈现“严标准、全覆盖”特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第1号),董监高需同时满足积极资格要求与消极资格要求:


1. 积极层面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识经验能力;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良好的品行、声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2. 消极层面则明确禁止有贪污贿赂等犯罪记录;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受惩戒或严重失信:被取消任职资格或市场禁入期满未逾五年,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违规获取资格的。


在履职边界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则强调执行职务时需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此外,董监高还需严格遵守兼职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独董最多兼任三家金融机构职务,避免因精力分散导致履职缺位。




公司治理与决策程序

合规的“核心中枢”




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基础,董监高作为治理主体,需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中坚守合规底线,防范“程序瑕疵”与“决策失当”引发的风险。


股东会运作中的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会议召集、表决程序与股东权利保护三个方面。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需符合法定条件,若未能按期召开需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表决环节中,涉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罢免独立董事等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决策的合规风险突出表现为“越权决策”“未充分审议”与“忽视风险提示”。董事会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不得将股东会职权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在审议重大事项时,董事需充分审阅材料,独立发表意见并记录于会议记录,若决议导致公司损失超过净资产5%,投赞成票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的合规风险主要在于“监督缺位”。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需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罢免建议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职权。新《公司法》允许金融机构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无论何种监督模式,都需确保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避免“形同虚设”。




业务经营与风险防控

合规的 “前沿阵地”




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是合规风险的高发领域,董监高需对信贷、资管、关联交易等核心业务的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防范因“业务违规”引发的机构风险与个人追责。


(一)

信贷业务:风险防控的“核心战场”


信贷业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也是董监高合规风险的重点防控领域,可能将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二)

资管业务:合规管控的“精细领域”


资管业务的合规风险集中在产品设计、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三个环节。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①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②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③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④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


(三)

关联交易:合规风险的“重灾区”


针对关联交易,董监高需重点防范“识别不完整、决策不合规、定价不公允、披露不充分”四大风险点:


1. 关联方识别:穿透核查是关键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决策程序:回避表决不可少


金融机构需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权限边界,明确董监高、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确保决策层级与交易风险相匹配。对于换股吸收合并这类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的要求);日常关联交易(如合并后小额业务协同)可授权董事会下设风控委员会审批。


3. 定价公允:杜绝利益输送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专项台账,记录交易对手、金额、审批流程等信息;同时,留存董监高履职证据(如决策会议记录、风险评估报告)。需确保交易全流程可追溯,满足《证券法》信息披露、监管问询的要求,为责任界定提供依据。


4.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要做到


公司应当定期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情况,说明交易背景、合规性(是否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风险缓释措施。需确保报告内容详实、逻辑清晰,主动配合监管穿透式审查。同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告栏等指定平台,向投资者、公众披露关联交易详情,保障披露内容完整、准确,满足投资者知情权。




薪酬管理与责任追索

合规的 “长效约束”




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机制已成为监管重点,董监高需关注薪酬管理中的合规要求,防范“违规获薪”与“责任追索”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根据《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刑事风险与自我保护

合规的 “最后防线”




金融机构董监高面临的刑事风险日益严峻,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掌握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防范 “履职即担责” 的极端情况。


董监高需重点防控的刑事罪名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等。建议金融机构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深化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确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文化氛围。设计刑事风险应急预案,对于发生的刑事案件实现分级响应,妥善开展证据保全、内部信息管控、监管沟通报备、舆情管理等工作。





结  语


构建合规防护体系,依托专业工具保驾护航


本次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联合威科先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实务指南》以“全流程覆盖、分领域深耕、强实务导向”为核心思路,构建了从公司治理基础到自我保护闭环的完整知识体系。附录部分收录了核心法律法规汇编与合规自查清单,方便读者快速检索、对照自查,强化指南的实用价值。如需获取完整版本的《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实务指南》及附录,可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期待本书能够成为您履职路上的“指南针”与“防护盾”,让专业力量为您的合规履职保驾护航。



同时,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携手威科先行将于12月10日举办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合规闭门研讨会暨产品发布会,本次活动聚焦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与合规核心议题,深度契合行业监管要求与实践需求,为金融行业同仁带来前瞻性法律指引与实务操作洞察,机会难得,诚邀参与,共探行业合规新路径。珍贵席位仅剩最后几席,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参会,把握最后机会!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lianghua@vtlaw.cn


合伙人梁华律师现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商天勤银行与金融专委会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并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换届选举中,梁华律师还入选了《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梁华律师及其团队曾代理上千宗不动产与金融领域的案件,案件审理机构包括深圳、广州、武汉、佛山、惠州、东莞、南宁等地方法院、广东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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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然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深圳办公室

wangyiran@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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