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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杨某污染环境案


杨某污染环境案

经办律师:南京办公室  肖乐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苏州某公司承接某公司固化飞灰(HW18类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后,通过多层中介寻找非法处置渠道。被告人杨某介绍参与,其明知飞灰系危险废物,仍协助联系褚某(已判刑)等人。被告人伪造某水泥厂公章签订虚假处置合同,以极低价格(550元/吨)承揽,后将4693.32吨飞灰非法转运,破坏螯合结构后倾倒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杨某在本案中作为中介,起承上启下联通上下游的关键作用,个人获利17万余元。案发后,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本案系跨区域非法处置大宗危险废物的典型污染环境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污染后果严重。



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非法处置,系主要人员,辩护人需论证其仅系“居中介绍”的辅助角色;


焦点二: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如何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百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档下,综合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难点

难点一:本案涉案废物数量巨大(4693.32吨),远超“一百吨以上”的“后果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起点高,量刑辩护压力大;


难点二:在其他直接实施者已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如何说服法庭对同样涉案的其他中介人员区分处理,适用缓刑,避免“一刀切”的严厉惩处。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1.精准定位,力主从犯: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清晰勾勒杨某仅负责信息传递、牵线搭桥的行为轨迹,论证其未参与合同签订、运输组织、倾倒实施等核心环节,获利性质为“信息费”而非“处置费”,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大幅减轻处罚。


2.夯实情节,全面求轻:强调杨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直接到案,并始终稳定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到案后即表示认罪认罚,庭审中悔罪态度诚恳;在案发初期及庭审阶段分两次全额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17万元,最大程度弥补社会危害。将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作为重要的量刑筹码。


3.辨析主观,降低恶性:结合同案犯人员对“不明飞灰属性”的供述,主张杨某作为中介,对危险废物的具体毒性和环境危害的认知程度有限,主观恶性相对小于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4.缓刑论证,回归社会:综合杨某系初犯、偶犯,具备固定的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因素,向法庭提交对其适用缓刑的充分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方关于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一结果成功地将3-7年的法定量刑,酌减到2年,并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争取到了缓刑的处理,实现了辩护的最佳目标。



社会影响

1.被告人:在重罪指控下获得缓刑,避免了身陷囹圄,为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提供了机会,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和教育挽救功能。


2.司法实践:本案判决清晰区分了污染环境犯罪中“组织者/实施者”与“中介/介绍者”的责任边界与量刑层次,对同类案件中中介人员的罪责认定和刑罚适用具有参考价值。


3.行业警示:判决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活动,精准打击了环保中介领域的违法灰色链条,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


4.社会影响:本案在当地系因群众举报而案发,倾倒废物数量巨大,对环境损害后果极大。法院宣判后,各方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后续退赃退赔,环境修复,群众安抚等工作,皆有序进行。起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评析

专业性:精准定位从犯地位,结合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在“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下争取缓刑,量刑辩护扎实。


复杂性与挑战性:涉案废物4693吨,远超“后果特别严重”标准,其他同案犯已被判实刑,争取缓刑难度大。


独创性:运用证据链清晰勾勒中介角色,体现精细化辩护。


社会价值:对污染环境罪中从犯的认定与缓刑适用有示范意义,明确禁止令的适用。


综合评语:量刑突破显著,社会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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