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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区域代理之下的市场封锁:拒绝交易如何越界为不正当竞争




引 言 


市场主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拒绝交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具备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有权基于经营自主,拒绝与其它主体交易,该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规制,但若拒绝交易及行为涉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则可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拒绝交易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从双方竞争关系、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评判,严格把握交易自由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界限。







案情




案外人某大学就其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某科技公司、某仪器公司参与投标,某科技公司中标。


某科技公司就该部分设备向厂家沟通采购事宜,厂家均表示,某仪器公司是其湖南地区唯一供货商,因其已报备,无法向其它主体供应相关设备,如需采购,需与某仪器公司沟通。某科技公司与某仪器公司沟通,被对方以10倍报价拒绝交易。某科技公司转而尝试通过互联网平台上的其它经销商采购,仍被告知因某仪器公司已经报备,无法供货。



为履行合同,某科技公司委托省外其它主体向厂家或经销商采购所需设备,再将设备运送至某大学交付。


某仪器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前往某大学,称某科技公司涉嫌窜货,要求拖走相关设备,并发布不实消息。后设备厂家纷纷发函,称设备来源不明,并以此为由,拒绝向某大学提供维修、质保服务。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仪器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并将某仪器公司和厂家共同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律师工作重点




第一,将跨越数月、涉及多个案外主体的碎片化证据,系统地组织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通过碎片化证据,挖掘还原出出被告排挤竞争对手的主观意图,


第二,论证穿透行为表象,揭示了行为本质,指出被告的行为并非孤立的“拒绝交易”,而是一套“组合拳”,并将案件事实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国家政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紧密结合,指出被告的行为“以区域代理为名,行封锁市场之实”,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


裁判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某仪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宣判后,被告某仪器公司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指出,某仪器公司行为涉嫌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其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首先,这种利用区域代理制度形成的市场封锁效应,使中标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获得履约所需的商品,本质上是对市场竞争成果的“二次剥夺”。其次,其行为间接损害了采购人某大学的利益,导致其采购项目面临履约迟延、售后服务悬空的困境,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及时供给。更深层次上,该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相悖。




典型意义




目前,利用相对优势拒绝交易,尚未被明确为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复杂的商业模式和相互交织的行为中,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区域代理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具有稳定销售网络、明确责任主体的积极作用,法律应予尊重。但是,任何经营模式的运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逾越公平竞争的底线。本案通过构建系统性的证据链和进行具有穿透力的法律论证,成功地将一系列分散的行为整合为“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的不正当竞争整体行为,并最终获得了法院在判决中对“区域代理制度”与“公平竞争秩序”关系的深刻阐述,取得了全面胜诉的结果。





本文作者




姚艳

合伙人

长沙办公室

yaoyan@vtlaw.cn



方越程

律师

长沙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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