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2025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中《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二审定性存在变化:行为人满某某为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及资金转移服务,协助其转移涉案赃款。
该案的定性变化,恰恰体现了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分逻辑:一审法院最初认为,满某某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接收赃款,属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因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但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满某某并非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提前提供账户供上游接收赃款,而是在上游犯罪已经既遂、赃款已经到账后,才协助上游将已经到手的赃款进行拆分转移,其行为属于事后的赃款处置,而非事中的犯罪帮助,因此依法提出抗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将罪名改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一案件,正是三个罪名定性争议的典型缩影: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 “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 “掩隐罪”)与洗钱罪,均属于为上游犯罪提供事中支持或事后处置的下游犯罪。三者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高度的交叉,导致司法实践中定性争议频发 —— 相同的资金转移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定性结论,进而导致量刑的巨大差异:帮信罪最高仅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掩隐罪最高为 7 年,而洗钱罪最高可达 10 年,一旦定性错误,将直接导致量刑的天壤之别。
因此,厘清三者的司法认定边界,对于实务中的准确定性、避免量刑失衡非常重要。本文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三者的司法认定边界进行系统梳理,为实务中的定性提供的参考框架。
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规范基础与核心要件
在讨论区分规则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三个罪名的规范基础与核心构成要件,所有的定性区分,均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接下来,我们对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逐一的拆解: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犯罪的帮助犯
帮信罪的规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该条及配套司法解释,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帮信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此处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与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等因素进行推定。
3.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类:
▷ 技术支持类: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业务帮助类: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业务帮助。
同时,本罪要求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二条,“情节严重” 包括以下情形: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 上游犯罪要件
本罪的上游犯罪,仅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 也就是说,上游犯罪的实施,必须以信息网络为载体,比如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非法经营等。如果是线下的传统犯罪,比如线下的盗窃、线下的贪污,为其提供帮助的,无法构成帮信罪。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赃款处置的一般犯
掩隐罪的规范基础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该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隐罪是所有下游犯罪中的一般条款,其核心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此处的明知同样包括明确知道与应当知道。
3.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具体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其他的掩饰、隐瞒行为,比如资金转移、取现、藏匿等。
本罪的入罪与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下称“《2025掩隐解释》”)的规定:
▷ 入罪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
▷ 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特定犯罪,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涉及特定款物等情形的;
(二)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针对特定上游犯罪)或二十五万元以上的(针对普通上游犯罪)。
4. 上游犯罪要件
本罪的上游犯罪,没有任何限制—— 所有的犯罪,不管是传统的盗窃、诈骗、赌博,还是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只要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三)洗钱罪:赃款漂白的特殊犯
洗钱罪的规范基础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了自洗钱入罪规则,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 号,下称 “《2024 洗钱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洗钱罪的适用规则。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与其他两个罪名不同的是,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本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 “自洗钱入罪”,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实施漂白赃款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2.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法定 7 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并且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两个罪名的核心主观要件。
根据《2024 洗钱解释》第三条,此处的 “明知”,同样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行为人的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进行推定,比如:
(一)资金处理行为异常:协助处理巨额现金,采取分散存储、跨账户高频划转的方式转移资金;协助转移的财物,与资金提供者的职业、收入状况存在严重不符;
(二)资金转换渠道非法:无正当理由,通过地下钱庄、虚假交易等非法渠道转移资金;
(三)交易对价显著失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或是收取远高于市场标准的 “手续费”;
(四)专业注意义务缺失:金融机构职员、财务人员等专业人士,针对异常交易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五)与上游人员关联密切: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亲属、利益共同体等密切关系,或是存在长期、多次的合作往来;
(六)无合理解释的辩解:当行为人主张其主观上不明知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认知盲点;若无法举证,针对无正当理由的异常行为,办案机关通常会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
3.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洗钱行为,也就是漂白赃款的行为,《2024 洗钱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典型的洗钱行为,包括: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其他能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的量刑标准,根据《2024 洗钱解释》的规定:
▷ 入罪标准:没有金额门槛,只要实施了洗钱行为,即可立案追诉;
▷ 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洗钱数额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多次洗钱的;
(三)以洗钱为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上游犯罪要件
本罪的上游犯罪,仅限法定的 7 类特定犯罪,这是本罪最核心的限制,非该 7 类犯罪的赃款,无论如何处置,都无法构成洗钱罪。这 7 类上游犯罪具体为:
1. 毒品犯罪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 恐怖活动犯罪
4. 走私犯罪
5. 贪污贿赂犯罪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信用卡套现、内幕交易、逃汇等金融领域的犯罪)
7. 金融诈骗犯罪(包括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
根据《2024 洗钱解释》第十二条,该 7 类上游犯罪的范围为法定的强制性限制,不得随意扩大,普通的诈骗罪、盗窃罪、赌博罪等,均不属于该范围,因此,这些犯罪的赃款,无法构成洗钱罪。
核心区分规则:四个维度,精准定性
基于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差异,还可以从以下四个核心维度,对行为的性质进行精准的区分:
(一)维度一:上游犯罪的范围
这是所有定性中,最基础、最前置的区分标准,行为人可以首先通过上游犯罪的范围,排除不可能的罪名:
▷ 如果上游犯罪不是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那么直接排除帮信罪;
▷ 如果上游犯罪不是法定的 7 类洗钱上游犯罪,那么直接排除洗钱罪;
▷ 只有当上游犯罪是所有犯罪的时候,才会考虑掩隐罪。
举个规范层面的例子:
▷ 如果上游是线下的盗窃犯罪,那么:
• 首先,上游不是信息网络犯罪,排除帮信罪;
• 其次,上游不是 7 类洗钱上游,排除洗钱罪;
• 最终,只能定性为掩隐罪。
▷ 如果上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 类洗钱上游之一,同时也是信息网络犯罪),那么:
•帮信罪、掩隐罪、洗钱罪都有可能,需要进一步区分。
(二)维度二:行为的时间阶段
在排除了部分罪名之后,接下来,可以通过行为的时间阶段,进一步区分:
▷ 帮信罪的行为,是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中帮助—— 也就是,上游犯罪还没有完成,行为人协助上游提供支持,帮助上游完成犯罪,没有该帮助,上游犯罪的实施可能就会受到阻碍;
▷ 掩隐罪和洗钱罪的行为,是上游犯罪完成之后的事后处置—— 也就是,上游犯罪已经既遂,上游行为人已经拿到了赃款,行为人协助其处理该赃款。
比如,同样是提供支付结算:
▷ 如果上游的非法集资还在进行中,行为人协助搭建支付通道,帮助上游归集资金,该行为属于事中的帮助,符合帮信罪的行为特征;
▷ 如果上游的非法集资已经完成,上游行为人已取得犯罪所得,行为人协助转移该赃款,该行为属于事后的处置,符合掩隐罪或洗钱罪的行为特征。
(三)维度三:主观目的的差异
如果上游刚好是 7 类洗钱上游,那么接下来,需要通过主观目的,区分掩隐罪和洗钱罪:
▷ 掩隐罪的主观目的,是把赃款藏起来,阻碍司法机关追查,也就是,只是窝藏、转移赃款,没有改变赃款的性质,赃款仍为赃款,只是难以被追查;
▷ 洗钱罪的主观目的,是把赃款洗白,改变其来源和性质,也就是,将犯罪所得包装为合法的收入,切断其与上游犯罪的联系,使资金看起来具备合法的来源。
比如,同样是处置非法集资的赃款:
▷ 若行为人仅将赃款转移至本人账户藏匿,阻碍司法机关追查,该行为符合掩隐罪的主观目的;
▷ 若行为人将赃款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并转移至境外,将其包装为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收入,该行为符合洗钱罪的主观目的。
(四)维度四:保护法益的差异
这是三个罪名最底层的区分,也是司法机关定性的底层逻辑,当实务中对行为性质存在疑问时,可以从法益的角度倒推:
▷ 帮信罪,保护的是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行为人协助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破坏了网络的管理秩序,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掩隐罪,保护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藏匿赃款,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查案、追赃工作,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洗钱罪,保护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反洗钱监管秩序,行为人将赃款漂白并注入金融系统,扰乱了金融秩序,破坏了反洗钱监管,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因此,洗钱罪的量刑是三者中最重的。
罪名竞合的处理:特殊优于一般
很多实务中的情况,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比如,行为人帮信用卡诈骗的人做支付结算,上游是信用卡诈骗(7 类洗钱上游,同时也是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帮助、掩隐罪的赃款转移、洗钱罪的赃款漂白,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定性?
针对这个问题,《2024 洗钱解释》第六条,给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则: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规则,确立了 “特殊优于一般” 的处理原则:
1.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优先认定为洗钱罪,不再认定为掩隐罪,也不再认定为帮信罪;
2.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才会进一步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
这个规则的立法逻辑在于,洗钱罪是针对特定上游犯罪、特定漂白行为的特殊罪名,其规制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大于一般的帮信和掩隐行为,因此,优先适用特殊的罪名,进行更严厉的处罚。
实务认定的补充要点
除了上述的区分规则之外,在实务的认定中,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上游犯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2024 洗钱解释》第七条,洗钱罪的认定,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是,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也就是说,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是否已被生效判决定罪,不影响下游洗钱罪的认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就可以认定下游的洗钱罪。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帮信罪和掩隐罪。
(二)明知的推定规则
三个罪名,都采用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明知推定规则,也就是说,行为人不需要明确承认知晓赃款性质,只要行为符合异常的特征,司法机关就可以推定其明知。
比如,若行为人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对方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手续费,或者要求行为人快进快出的拆分转账,或者拒绝配合身份核查,这些情况,均会被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是赃款,进而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值得注意的是,《2025掩隐解释》特别强调,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时,要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帮信罪、掩隐罪与洗钱罪,虽然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交叉,但其构成要件、规制范围、量刑标准,都存在本质的差异。实务中,行为人可以通过上游犯罪范围、行为时间阶段、主观目的、保护法益这四个维度,对行为的性质进行初步的判断,避免因为定性错误,导致不必要的刑事风险。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年修正)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 号)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年修订)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2025 年),来源: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C015/1967470215193341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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