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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办律师:北京办公室  邵筱雪



案件结果

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陕西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公司销售返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群众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刘某系山西分公司营业部总监,涉及向15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两千余万元。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在侦查阶段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与难点

争议焦点


焦点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根据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区分主犯、从犯,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只根据吸收金额来确定量刑,忽略了对主犯、从犯的区分。本案中,刘某应当认定从犯。


焦点二: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焦点三:本案是否量刑过重?


争议难点


难点一:本案涉及集资参与人上百人,集资参与人的情绪较为激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被告人与集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难点二: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类案件越倾向于重判。鉴于此种背景,为被告人争取轻判的难度较大。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1.程序上,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才接受委托,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四年,量刑情节除犯罪金额外,仅有自首和退赔退赃,刘某认为量刑过重,未做认罪认罚。辩护人介入后,通过阅卷和会见,认为通过认罪认罚仍有争取减少刑期的可能。


2.实体上,刘某虽然是营业部总监,但对公司的整体业务、投资去向、资金流向等并没有决策权,其实际上只是一个打工者,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辩护人指出检察院未认定刘某的从犯身份,主张判决时予以认定。


3.从法理情的角度,刘某本人也向涉案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其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如今不仅承受巨大经济损失,还面临牢狱之灾。辩护人主张,司法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教育挽救犯罪人员。



社会影响

明晰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一方面要考虑吸收金额,另一方面更要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正确区分主犯、从犯。对于全国性的非吸公司,在区分主从犯时,还要考虑被告人在全国整体盘面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仅从地方/局部的角度去衡量。



经验总结与反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不同地方存在极大的量刑差异,这种量刑差异体现在对主、从犯的认定上以及是否判处公司员工承担连带责任等各个方面。随着办理的非吸案件越来越多,我们发现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对于非吸案件越倾向于重判。但我们认为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刑事司法原则。


作为辩护律师,在面对当地的司法惯性时,要坚持正确的辩护观点。这种坚持会引发与当地司法体系、司法观点的碰撞,而这种碰撞也许正是带来改变的重要一环。本案最终能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正是得益于这种坚持。



案例评析

专业性:辩护人精准抓住主从犯区分这一核心争议点,在审判阶段介入后,通过阅卷发现检察院量刑情节遗漏,成功推动从犯认定,体现了对非吸案件量刑规则的深刻理解和有效运用。


复杂性与挑战性: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151人,金额2200余万,且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重判的司法惯性。辩护人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四年、当事人未认罪认罚的不利局面下介入,最终争取缓刑,挑战性极强。


社会价值:明晰非吸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强调不能仅看吸收金额,更要考察被告人在整体犯罪中的作用,对纠正部分地区重判倾向具有积极意义。


综合评语:本案在审判阶段成功逆转量刑,从四年实刑争取到缓刑,辩护成效显著,对非吸案件的主从犯认定具有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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