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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成功案例|一起重大传销案的精准辩护实录——从第4被告人降至第27被告人,刑期由5年以上减为1年4个月


成功案例|一起重大传销案的精准辩护实录——从第4被告人降至第27被告人,刑期由5年以上减为1年4个月

经办律师:北京办公室  马培焱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在雄安新区,被告人利用曲解或虚构的国家重大政策为幌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案社会影响恶劣,参与人数众多、层级复杂,一审公诉机关共指控36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参与了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工作,系该组织五名重要组织者之一,在起诉书中将其列为第四被告人,并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全案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围绕传销组织形成的时间、组织架构、资金走向、参与程度等关键证据,细致比对。提出周某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人、策划者等核心成员。周某实际加入时间晚、所处层级靠后,在组织中所起作用有限,应认定为一般参与人员,作用有限。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争议焦点


焦点一:周某是否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


焦点二:周某与其他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核心难点


难点一:其他被指控为组织者的同案被告人均指称周某同为组织者,并称其参与了发起、策划等活动;且有其他两名组织者明确供称周某为其“上线”。


难点二:周某曾多次主持全体传销人员参加的“晋升大会”等重要会议,在组织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容易被认定为组织者。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1.从该组织的实际运营时间及周某加入后的具体业务切入,证明其加入时间晚于组织发起阶段,并非发起人;


2.通过系统梳理、比对同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厘清传销体系层级,证明周某处于非决策层,未参与核心管理;


3.重点质证关于“发起人、策划者”的在案证据,揭示控方证据链条的断裂之处,指出关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缺乏客观印证的问题;


4.突出当事人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全力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未认定周某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其在判决书中的排位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被告人降至第二十七被告人,刑期也从原建议的五年以上大幅缩减为一年四个月。宣判时,周某被羁押的期限基本折抵刑期,即“刑期实报实销”,很快恢复人身自由。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该案充分彰显了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的审慎司法态度,对类似传销案件中仅具有“挂名”或形式特征的参与者如何精准界定责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生动体现了刑事辩护在查明案件事实、区分罪责轻重、实现罚当其罪中的关键作用。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传销案件被告人众多、层级关系错综复杂,辩护人应着重从时间轴、参与深度、获利方式、组织决策介入程度等维度,构建完整的证据分析体系。对于“发起人、策划者”等关键定性,必须紧扣组织成立前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展开辩护,避免仅因当事人参与过早期会议、在起诉书中排名靠前,就被简单推定为组织者而遭受重判。本案正是通过精细化的证据梳理,成功将当事人的地位准确界定为从犯,使刑期大幅缩减,是一起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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