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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赵某受贿案


赵某受贿案 

经办律师:北京办公室  刘炳汐



案件结果

该案中同案吴某级别较高,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但是辩护人通过在检察院阶段的积极沟通,进一步区分了案件的主从,并认定了自首情节,最终使得当事人判处了较轻的刑期。



案情简介

1998年甲省某民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甲省某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收购某华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因此持有某伟高速公司(以下简称某伟公司)76%股权。2002年,甲省政府为回收资金用于省内建设,拟转让某伟公司股权,并让时任某民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某伟公司董事长吴某,负责寻找第三方投资机构收购股权。


在时任某民集团名誉董事长孙某的介绍下,经吴某同意,钱某实际控制的两家有限公司收购了该股权,并承诺在某伟公司盈利后给与吴某、孙某、赵某好处费,后在时任某伟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即被告人的帮助下完成股权交接事宜。2004年底,钱某公司获利以后退出某伟公司,并未向三人支付好处费。


吴某与孙某商量后,安排赵某多次找钱某要求兑现给予好处费的承诺。2009年某月,钱某向赵某指定的公司汇入一千余万元作为好处费。经吴某同意,三人平分该款项。



争议焦点

焦点一:赵某与2019年某月13日接到省纪委监委通知,15日当晚达到谈话中心,隔了几日后才在讯问中,完整供述了涉案事实,是否能够认定为自首?


焦点二:赵某、吴某、孙某,共同受贿一千余万,三人平分涉案款项,且赵某替他人保管,实际所得更多,并催促钱某给予款项,此种情况能够认定从犯?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接到案件后及时安排了会见,并向家属和单位,了解了案情和背景,明白了当事人在所属公司融资的重要意义,以及公司承担的当地扶贫和就业的重任,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收到短信赵某已知是涉及吴某案情,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依然同意前往,于15日晚上及时赶到C市警示教育中心,在宣布留置的笔录中,明确的主动向组织说明具有违纪及违法情况,并在此后的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和吴某、孙某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应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2.赵某虽然停薪留职,但是在在股权收购的过程后,利用的是吴某的职务便利,并且此事从犯意提起到推进落实,均是有吴某、孙某积极筹划,赵某仅是听从安排,并不起主要作用。



经验总结与反思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对抗要建立在具有事实的基础之上,没有事实支撑的对抗会丧失宝贵的一审审理时机,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在案件事实清晰,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情况,如何依法在同司法机关沟通中将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寻找能够减轻和从轻处理的每一个情节,寻求认罪认罚的真实意义,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是我们要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深入、细致的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工作背景,是我们工作的利器,反复详细的了解情况,总能给到意外的惊喜。



案例评析

专业性:成功争取自首、从犯情节,在巨额受贿案件中实现量刑大幅减轻,量刑情节挖掘充分。


复杂性与挑战性:同案犯级别高、影响大,但案件事实相对清晰,挑战在于自首的认定。


社会价值:对职务犯罪中自首、从犯的认定标准有一定参考。


综合评语:量刑辩护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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