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受贿案
经办律师:郑州办公室 翟二闯 刘存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法院认定的罪名虽然没有变化,但相较于审查起诉期间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刑罚,有了大幅度的降低,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是某银行行长。二人在许某任某银行行长期间交往密切,陈某负责联系有贷款需求的企业,许某利用其在银行贷款审批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共同收受他人钱款。
案发后,监察机关认定陈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两千余万元。
争议焦点与主要难点
争议焦点
焦点一: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行贿罪?
焦点二:陈某收受的钱款是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还是许某意志?
主要难点
难点一:公诉机关指控钱款虽进入陈某公司账户,但许某和陈某二人日常花费均从该账户支出,如何区分是二人共同受贿或是陈某再行贿。
难点二:监察机关前期取证完善,各被告和证人证言之间陈述相互印证,证据体系扎实。证据辩护较为困难。如果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陈某刑期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以罪名辩护为抓手,争取自首、立功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从而达到大幅度降低刑期的辩护目的。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和许某事前有预谋且钱款二人共同花费,陈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但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蛛丝马迹,极力主张陈某系个人决定收受有贷款需求企业的钱款,其用上述钱款负担许某日常消费的行为,应评价为许某的行贿,不构成受贿罪。即便评价为行贿罪,法定刑仍然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难度依旧很大,辩护人积极争取自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
与此同时,辩护人通过罪名辩护的策略,积极推动控辩审量刑协商工作,使检察机关在刑期上大幅度让步,争取大幅度减轻量刑。
经验总结与反思
对于证据链条相对完整的职务犯罪案件,似乎没有什么有效的辩护方案,但辩护人准确的抓住当事人行为模式非典型的特点,从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入手,通过罪名辩护,降低司法机关内心确信,从证据关入手推动与办案单位之间进行量刑协商,进行有效务实的量刑辩护,实现量刑大幅降低的最终目标。
案例评析
专业性:辩护人在证据体系相对完整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精准抓住当事人行为模式的非典型特征,从受贿罪与行贿罪的界分入手展开罪名辩护,展现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案件洞察力。
复杂性与挑战性:监察机关取证完善,各被告人、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据体系扎实,证据辩护空间有限。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2015万元,若以受贿罪定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辩护难度极大。
独创性:在证据相对固定的情况下,通过重构行为性质(将“共同花费”解释为“行贿人对受贿人的行贿”),以罪名辩护推动量刑协商,为证据扎实的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新的辩护思路。
社会价值:对受贿共同犯罪中“资金混同”情形的定性辨析有一定参考价值。
综合评语:虽未实现罪名变更,但通过精准的定性辩护和量刑协商,推动量刑从十年以上减轻至五年三个月,实现实质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