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敲诈勒索案
案件结果
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需仔细甄别系二人之间系民事纠纷,还是突破民事界限的刑事入罪。辩护人认真细致查阅卷宗,围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全案事实与证据展开研判,提出周某在前期追讨股权无果后,及时停止了讨要行为,虽然言语激烈,但是并未对钱某造成任何心里威胁或胁迫,钱某亦一直在敷衍周某,之后周某基于民事基础提出诉讼,系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最终法院认定该部分事实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系乙公司原董事。钱某控告称,2015年8月,被告人周某宣称,孙某等人想承揽乙公司开发项目的腾退工作,否则让乙公司混不下去,以摆平孙某等人为由向钱某索取人民币80万元。2015年8月,钱某通过丙公司账户向周某指定的丁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元;同日及次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取现共计人民币40万元交给钱某,并由钱某将该人民币40万元交给周某。
另被告人周某曾与钱某,于2014年签订《协议》,由周某帮助乙公司融资双方签字。钱某于2015年3月签订《权益证明书》并加盖乙公司公章,证明周某拥有乙公司25%的股权权益,并口头约定条件为,周某向乙公司投资人民币1亿元。2016年9月开始,周某在未完成上述协议及《权益证明书》口头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向钱某索取乙公司25%的股权,遭到钱某拒绝,后其于2019年9月以钱某及乙公司违约履行上述《协议》及《权益证明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乙公司赔偿其对应股权价值人民币三千余万元。之后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敲诈钱某80万元和价值三千余万元股权,将该案移送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与难点
焦点与难点:周某向钱某主张乙公司25%股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敲诈勒索?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辩护人接到案件后及时安排会见,着重了解二人的交往模式和以往往来情况,围绕周某的言行是否足以引起钱某心理恐惧,且是否在言语讨要无果后及时停止,之后正式提起民事诉讼方面展开辩护,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周某之前虽然向钱某要过股权权益,言辞虽然激烈,但是在多次的讨要无果后,及时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各走各的。之后的数年中没有再向钱某提过股权的事情,在此期间,钱某亦多次在年节期间发送短信表达祝福。几年以后周某系正式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股权,且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虚假证据,不能因提起民事诉讼,进而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2.周某此前曾先后向钱某公司出借数千万元,帮助钱某公司融资及归还欠款,对于乙公司主张25%股权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周某所提出的25%的股权符合《协议》和《股权权益证明书》的约定。上述书证亦并非在周某威胁或恐吓的情况下签订,钱某亦认可其真实性。在周某前期主张25%股权的过程中,虽然言辞有所不当,但基于二人多年的交往模式,钱某并未因周某的行为而陷入恐惧,始终敷衍并拒绝周某的要求。
经验总结与反思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背景,厘清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和痕迹,从而准确辨析其行为性质,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单独将其部分不妥当的行为,以点盖面以偏概全升格入罪,尤其在民刑有所交叉的情况下,更应细致准确的辨析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目的。精准的罪名认定是刑罚正当性的来源,若指控的罪名缺乏事实依据和理论支持,应勇于进行无罪辩护,如此才能忠于法律,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案例评析
专业性:准确辨析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围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证,最终排除股权部分的犯罪认定。
复杂性与挑战性:民刑交叉,涉案金额数千万,需细致区分行为性质,难度大。
独创性:以“民事纠纷”抗辩敲诈勒索,虽常见但本案处理精细。
社会价值:对处理类似“分手费”“股权纠纷”类敲诈勒索案有重要指导意义。
综合评语:部分无罪成功案例,辩护思路清晰,社会价值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