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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王某串通投标案


王某串通投标案

经办律师:广州办公室  蒋珊珊  杨佳琳  刘  晨



案情简介

广东某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期间,王某受他人安排寻找多家公司陪标,最终使预先内定的某公司中标。



争议焦点

焦点: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主要难点

难点一:本案所涉事实被侦查机关认定为前案漏罪,如何界定该 “漏罪” 的性质、是否应按常规漏罪追诉。


难点二:涉案金额超三千万元,涉案数额较大,若被认定构罪实刑风险高,辩护工作的结果直接关系嫌疑人人身自由,辩护压力大。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团队接受委托,通过全面阅卷、与嫌疑人反复核实案件细节,迅速梳理证据结构,确立辩护路径,并就案件定性与经办检察官展开多轮沟通:


1.改变检察官的不利认定,明确围标≠串标:鉴于嫌疑人存在前案背景,且侦查阶段已形成大量不利证据,检察机关初期对案件倾向于不利认定。辩护团队在系统分析证据后认为:现有材料仅能证明嫌疑人存在组织其他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形,尚不足以证明投标人之间串通了投标价格,关键要件存在缺失。据此,辩护人形成完整的法律意见,检索同类裁判与不起诉案例,就“围标”与“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差异与经办检察官进行针对性论证,促使其重新审视案件定性基础。


2.推动补充侦查,为存疑不诉奠定基础:在多轮沟通后,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果进一步显示,现有事实难以证明本案对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利益造成实质损害,亦未形成完整、闭合的犯罪证据链。该结论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关键证据支撑。


3.点明案件的特殊性,争取从宽处理:辩护团队进一步指出,本案所涉事实属于前案中已如实交代事项之外的特殊“漏罪”,其形成原因并非嫌疑人隐匿或规避,而系客观上未被一并处理。若按照一般漏罪处理路径重新追诉,将对嫌疑人的程序权益与实体公正造成不当影响。基于此,即便假设相关事实被评价为犯罪,亦应在程序与实体上从严把握入罪标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

存疑不起诉。



社会影响

1.本案处理结果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维护了刑事司法公正;


2.本案针对特殊漏罪的处理,为类案提供了实务参考。



经验总结与反思

1.面对检察机关的初期不利认定,辩护团队并非单纯发表抗辩意见,而是通过系统检索同类裁判与不起诉案例,形成完整、专业的法律意见,与经办检察官进行针对性、专业性的法律论证,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定性基础;


2.积极推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为存疑不起诉提供关键的证据支撑。本案中,补充侦查的结果直接证明了案件无实质法益损害、证据链未闭合,成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案例评析

专业性:辩护人系统分析证据,明确“围标”与“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区别,检索同类案例形成完整法律意见,展现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精准的定性能力。


复杂性与挑战性:涉案金额超三千万元,且被认定为前案“漏罪”,检察机关初期倾向不利认定。辩护人通过多轮沟通、推动补充侦查,最终打破不利局面,辩护难度大。


独创性:抓住“漏罪”的特殊性,从程序与实体双重角度论证不应追诉,并强调围标行为未损害实质法益,具有一定创新性。


社会价值:为同类“围标”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


综合评语:本案通过精准定性辩护,成功实现存疑不起诉,体现了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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