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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经办律师:深圳办公室  张海文



案情简介

黄某某被指控自2013到2015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背景下,指使他人为其控制的相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多份,金额20多亿元、税额超4亿多元。黄某某以这些公司为出口平台,利用虚开的发票及出口报关单证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退税款3亿多元,另有1300多万元已申报未退税。2020年,黄某某从东南亚某国家回深圳投案,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争议焦点与辩护难点

争议焦点


焦点一:涉案公司是否全部属于黄某某控制的公司,相关数额是否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焦点二:黄某某报关出口的货物是否全部为关联公司无需退税的货物,其名下公司出口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辩护难点


难点一:涉案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罚金高达二亿元以上;


难点二:证据庞杂,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对关键事实的证据及证据链质证与抗辩对判决结果有较大影响;


难点三:需精准应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用好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要求。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 特别强调“国告”政策(如‌2011年普遍性投案自首通告、‌2019年“云剑”行动专项通告)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逃人员主动配合,回国投案自首;


2. 抗辩涉案公司并非黄某某全部控制,相关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3. 黄某某名下公司出口货物存在真实生产和交易,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应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4. 重点主张黄某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首情节,根据不同的事实和情节,请求分别从轻、减轻处罚,再确定最终量刑。



案件结果与社会影响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指控不予采纳,最终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较法定刑大幅减轻);既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果,对鼓励外逃经济犯罪人员主动投案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经验总结与反思

1. 精准挖掘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是量刑减轻的核心;


2. 针对事实争议点和证据不足部分提出有效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正确运用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评析

专业性:准确挖掘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对部分指控提出事实抗辩,并成功运用国家“国告”政策鼓励投案,体现了对刑事政策的熟练掌握。


社会价值:对鼓励外逃经济犯罪人员主动投案有积极示范作用,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效果。


综合评语:辩护取得减轻处罚的实效(从十年以上减至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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