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阅卷难,是个老生常谈却又始终没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很多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和家属仍然不服,旋即重新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此时律师除了能看到判决书和有可能看到辩护意见外,案卷材料是无法轻易拿到的。没有卷宗,就像医生没有病历,再高明的辩护也无从下手。今天这篇文章,笔者就结合自身经历,聊聊刑事申诉阅卷难的问题怎么破解。
司法机关拒绝提供的理由
第一种:还没立案,不能阅卷
这是最常听到的。依据是2015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十四条:“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法院的理解是:案子还没立,不能给你看卷。
可问题是,申诉案件的“立案”本身就需要查阅案卷材料。不让看卷,怎么知道原审有什么问题?拿什么写申诉状?这就成了一个死循环——要立案必须先阅卷,要阅卷必须先立案。(世事无绝对,这里说的只是一种普遍现象)。
这里笔者想纠正个别律师存在的一个误区,就是把两高一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第九条:“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片面地理解为,该条没说立案后才能阅,所以立案前就可以阅。这种观点属于断章取义。根据2015年《规定》第十四条,申诉律师的阅卷权明确始于法院或检察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而非接受委托时。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2017年《意见》第九条是对“立案后”阅卷权的保障细化(如设阅卷室、免费用),并未重新定义启动时间。将保障性条款误读为授权性条款,是错误的。
第二种:侦查卷不在我们这儿
有时候好不容易立上案了,或者经不懈努力在立案前可以阅卷了,但翻开一看,只有审判卷,没有侦查卷。工作人员通常会告知:侦查卷退回侦查机关,你得去找他们。可去找侦查机关,人家又说没有对接机制。两边推来推去,律师夹在中间跑断腿。
这里笔者还要纠正个别律师存在的另一个误区,就是把《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第八条:“诉讼文书正卷材料:……(10)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片面地理解为侦查卷宗。这种观点是对立卷规范的误读。该规范是针对法院所有案件类型的立卷归档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是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是指经庭审质证后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这些都属于法院诉讼正卷的组成部分。而侦查卷宗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原始材料,案件审结后通常由法院退回侦查机关。律师有权查阅的法院诉讼正卷与侦查卷宗是两回事。
第三种:申诉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人”
有个别法院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阅卷权针对的是“辩护律师”,申诉阶段案子都判完了,你不再是辩护人,只是申诉代理人,所以不适用这条。
第四种:内部规定限制
有的法院搬出自己制定的档案管理规定,比如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和当事人自己提交的材料,控方的证据不给看。甚至有的法院只让“看一眼”,但不能拍照、不能复印。这种“看一眼”式的阅卷,无法达到有效申诉的目的。
律师反驳的依据
第一,“立案后”不等于“再审立案后”
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里的“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到底指的是什么?很多法院把它解读为“决定再审立案”,可这显然不符合诉讼流程。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就“立案审查”,之后才可能“决定再审”。所以这个“立案”指的应当是受理申诉、启动审查程序,而不是最终决定再审。换句话说,只要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诉材料并被受理,就应该可以阅卷了。
第二,侦查卷不论在哪,律师均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
还是《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这里的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还包括侦查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律师只要持完整的手续,即可分别到上述部门阅卷。
而且侦查卷中有最原始的物证、书证、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这些都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侦查卷,光看审判卷,很多问题根本发现不了。所以,只有查阅完整的卷宗,才能有效的开展申诉工作,这也是刑诉法设置申诉环节的应有之义。
第三,申诉律师的身份不影响阅卷权的行使
无论是申诉代理人还是辩护人,其在申诉阶段职责是对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提出专业意见,而判断判决是否错误必须依据全案卷宗材料。刑事诉讼法设立辩护制度的初衷是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该权利不应因判决生效而完全消灭。在申诉程序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专业辅助人,其查阅卷宗的权利是辩护权的自然延伸。
第四,内部规定不能对抗上位法
无论是前文的规定或意见还是其他全国性规范文件,均赋予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不让摘抄、复制显然与之相违背。卷宗归档是法院内部管理行为,不能成为限制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的理由。
实务中的解决路径
第一招:找原审律师帮忙
这是最简单、直接、快速、理想的办法。如果原审律师肯帮忙提供案卷材料,那就能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最原始、真实、完整的情况,也就能第一时间帮当事人写出言之有物的申诉状,也许就能成功撬动再审。
原审律师向申诉代理律师提供案卷材料其实也是有一定制度依据的。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法通〔2017〕51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只不过这个规范属于行业内部文件,是全国律协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的成果,仅具有指导性而非强制性。所以很多原审律师并不认可该规范的效力,并通过强调案卷材料的涉密属性而委婉拒绝协助。
其实很多时候原审律师婉拒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和家属因不满原审判决而迁怒于原审律师,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原审律师也就失去了继续配合申诉律师的积极性。
第二招:先启动申诉,再申请调取
没有案卷,虽然不能写出相对完善的申诉状,但通过会见当事人和研判原审判决及其他有限的资料,还是可以写出一份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申诉状。然后结合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法院或检察院受理后,我们就可以与其沟通申请阅卷事宜,如被拒绝,就把《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解释给对方听。这个过程一般都会很麻烦、复杂,甚至耗时费力,但多跑、多问、多试,也许就会得到理想的结果。
第三招:让当事人自行申请阅卷
如果当事人是已经服刑完毕而提出申诉的,不妨让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证件和证明,到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申请阅卷。基于当事人的身份和对待案件的态度,其阅卷的迫切程度、积极性、持续性,远比代理律师高很多,尤其是偶尔夹杂一些情绪化的表达,也许就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我们并不建议代理律师煽动当事人情绪,造成缠访闹访的局面,要在做好充分释法说理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依法正常行使权利。
第四招:向检察机关投诉控告
这里的投诉控告特指法院或检察院已受理申诉,却仍不允许阅卷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七条,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应当调阅原案卷宗审查。因此,检察院受理后必然持有卷宗,若拒不提供,律师可向其控告申诉部门反映,或向上级检察机关投诉,要求依法保障阅卷权。
刑事申诉阅卷难,破局的关键往往不在法条本身,而在于律师面对“立案才能阅卷、阅卷才能立案”的实务冲突时,能否以专业韧性持续奔走。申诉阅卷权的本质是辩护权的延伸,只有掌握完整卷宗,才能精准发现原判问题,真正启动有效申诉,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作者
孙宝刚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sunbaogang@vtlaw.cn
郑亚辉

律师
北京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