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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跨境执行的难点、实现路径和特殊资产架构的穿透策略(二)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




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跨境经贸活动的日益频繁,以及境内债务人通过离岸架构、跨境代持等方式转移资产以规避执行的现象增多,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问题已成为债权实现领域的重要课题。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框架与实务经验,对跨境执行的核心难点、实现路径及特殊资产架构的穿透策略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跨境执行最主要的难点




跨境执行的根本难点源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性特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下,各国司法体系相互独立,一国的司法裁判在另一国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原则导致了跨境执行在法律框架、资产查明、程序成本,以及债务人规避行为四个层面面临着系统性的、难以克服的障碍。


(一)法律框架的碎片化与不确定性


跨境执行并非一个可以由单一国家法院独立完成的程序,它必须依赖于国际法层面的合作机制。然而,当前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机制呈现出严重的碎片化特征,缺乏统一、高效、覆盖广泛的规则体系。


1. 缺乏全球统一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


尽管国际社会对民商事判决的全球流通进行了长期努力,但截至目前,一个具有广泛缔约国基础的、普遍适用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仍未生效。虽然《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文本已经拟订,但其仅在少数缔约国获得批准并生效,尚未获得包括中国、美国等主要经济体的立法机关批准,无法在尚未缔约的国家直接适用。这一制度空白意味着,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另一国领土内不具备“自动”执行的效力。债权人无法在取得本国胜诉判决后,直接前往他国申请强制执行。相反,判决的“跨境旅行”需要经过一个被国际社会称为“二次诉讼”的独立司法审查程序。这一程序要求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对外国判决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本国法律关于管辖权、程序正当性、终局性等方面的要求。这种制度设计从根本上增加了跨境执行的法律风险和不可预测性,使得“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成为跨境债权实现的常见困境。


2.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覆盖范围有限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是解决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法律依据。通过条约,两国可以相互承诺在特定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判决,从而为债权人提供一条相对明确的法律路径。然而,中国与全球主要经济体及热门资产藏匿地之间的条约网络存在显著缺口。


截至2023年11月,中国仅与39个国家签订了包含民商事内容的司法协助协定,其中仅有34项协定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款。这些条约伙伴国主要集中在亚洲、非洲、东欧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如法国、意大利、俄罗斯、越南等。


表格1:中国与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判决执行条约覆盖情况


上表清晰地揭示了制度的空白地带。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以及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等主要经济体和热门资产藏匿地,均与中国不存在关于民商事判决互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 。例如,中国与新加坡早在1997年就签署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该条约的范围明确排除了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仅限于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仲裁裁决承认等事项。这一制度空白意味着,当债务人的核心资产位于这些关键司法管辖区时,中国债权人无法依赖条约这一最直接、最稳定的路径,而必须寻求替代方案,无疑增加了执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3. “互惠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与事实互惠的严苛要求


在缺乏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互惠原则”成为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替代性法律基础。然而,互惠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挑战。早期的中国司法实践采用极为严苛的“事实互惠”标准,即要求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一方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外国法院此前已经承认并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这种严苛标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互惠僵局”:因为中国法院未曾承认过某国判决,所以该国法院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中国判决;反之亦然,形成恶性循环。


近年来,中国法院的立场虽有松动,从“事实互惠”向“推定互惠”乃至“法律互惠”转变,但仍面临巨大不确定性。例如,2024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承认执行美国加州法院判决时,采用了更为灵活的互惠认定标准。然而,这种转变并非一蹴而就,不同法院对互惠关系的认定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在美国,承认中国判决的实践也呈现碎片化特征,主要由各州根据本州法律(如《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进行审查,导致结果不一。对于债权人而言,这种不确定性意味着在启动跨境执行程序前,必须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法律调研,以评估目标司法管辖区承认中国判决的可能性,而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耗时耗力且结果难料。


(二)资产查明与控制的现实障碍


即便克服了法律框架的障碍,债权人接下来将面临更为棘手的实务挑战:如何在茫茫人海和复杂的全球资产网络中,精准定位并成功控制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这一环节的效率直接决定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1. 境外资产线索获取的困难与信息不对称


跨境执行的核心前提是知晓“去哪里执行”。然而,查明债务人隐匿于海外的资产线索是整个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最为艰难的环节之一 。债权人(尤其是境内企业或个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的境外资产信息分散在全球各地,可能隐藏在离岸公司、信托、基金会或代持人名下,并受到不同国家金融保密法律的保护。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法域以其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著称,债权人无法直接查询债务人的账户信息。


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线索。例如,通过分析债务人在境内的银行流水,追踪其跨境资金流动记录(如向离岸账户支付股息、服务费),或查询其境内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看是否存在BVI、开曼等离岸公司作为股东。此外,还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查询外汇与税务记录,或通过网络平台、第三方数据、社交媒体动态(如子女就读国际学校、高端消费场所定位)反推其实际生活水平和潜在资产 。然而,这些方法获取的信息往往是碎片化的,且需要专业机构的深度介入。实践中,债权人可委托专业的跨境债务催收团队或国际调查机构,利用其全球网络和经验,通过公共记录检索、公司登记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识别并定位债务人的海外资产,如不动产、公司股权、银行账户等。这一过程不仅耗时漫长,而且成本高昂,并且对于深藏不露的资产仍然可能束手无策。


2. 离岸金融中心(如BVI、开曼)的保密性与信息壁垒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因其宽松的监管环境、极低的税收和高度的信息保密性,长期以来成为全球资产转移和隐匿的热门目的地。这些地区的法律体系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实际受益人的身份设置了多重障碍。例如,在开曼群岛,虽然公司注册信息可以公开查询,但股东身份是严格保密的,且公司无需公开账目,这为债权人查明债务人是否通过持有离岸公司股权来间接控制资产带来了巨大困难。


虽然近年来全球反洗钱和税务透明度的压力迫使这些离岸地增强了受益所有权信息的登记和透明度(例如开曼群岛于2025年2月生效的新规允许“有合法利益者”申请查询受益所有权信息),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限制。首先,债权人需要证明其查询目的符合法定要求(如用于反洗钱调查)。其次,部分公司(如某些信托或基金)可能仍可获得豁免。更重要的是,即使知道了受益人信息,要穿透复杂的离岸架构(如通过多层BVI公司、信托持有资产)直达最终可执行的财产,仍然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跨境协作。这种固有的信息壁垒,使得离岸资产成为执行程序中最难啃的“硬骨头”。


3. 资产在诉讼期间被转移或隐匿的风险


跨境执行的冗长程序本身就为债务人转移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境内取得胜诉判决,到完成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间。在此期间,债务人,尤其是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极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执行程序的滞后性,迅速处置其在境外的资产。例如,将房产出售、将银行存款转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将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关联方,甚至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将资产“洗白” 。一旦资产被转移,即使债权人最终获得了执行令,也可能面临“无产可执”的窘境。因此,在启动跨境执行程序的同时,甚至在此之前,采取紧急的资产保全措施(如申请冻结令、禁令)至关重要。然而,申请跨境保全措施本身也面临诸多挑战,如需要提供高额担保、证明情况的紧迫性,并且需要在不同法域同时行动,这对债权人的反应速度和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三)执行程序的复杂性与高昂成本


跨境执行不仅是一场法律战,更是一场消耗战。其程序的复杂性、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往往超出一般债权人的预期,使得许多本可执行的案件因成本效益问题而被迫放弃。


1. 跨境司法程序的启动与协调难度


跨境执行涉及至少两个(通常是多个)不同法域的法律程序,需要高度的协调与配合。首先,债权人需要在中国境内完成基础诉讼或仲裁程序,并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随后,债权人需持该文书向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这个“二次诉讼”的过程本身就是一场独立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当地的诉讼法规定,包括聘请当地律师、准备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通常需经过公证认证或海牙认证)、进行法律论证等。


以在普通法系国家执行为例,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普通法路径”在当地重新提起诉讼,将外国判决视为一项“司法债务”进行追偿,而非简单的登记程序。这意味着可能涉及完整的庭审程序,包括文书送达、证据开示(discovery)、法庭辩论等。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抗辩,程序将更为复杂和漫长。此外,如果债务人的资产分布在多个国家,债权人可能需要在多个法域同时或先后启动执行程序,这要求律师团队具备全球化的协调能力和丰富的跨国作战经验。这种程序的复杂性,不仅考验债权人的决心,更对其法律资源的调配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2. 不同法域法律体系(如普通法系vs.大陆法系)的冲突


法律体系的差异是跨境执行中无处不在的“隐性成本”。世界上主要存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传统,它们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存在深刻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而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外)、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则属于普通法系。


这种差异体现在多个层面。首先,在证据制度上,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严格的证据开示程序,当事人有广泛的义务向对方披露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这在跨境执行中可以成为债权人的强大武器。然而,对于不熟悉此制度的中国债权人而言,也可能因未能及时、充分地披露证据而陷入被动。其次,在实体法层面,普通法系的诸多概念,如“对价”“禁反言”“信托”等,与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物权法原理存在显著不同,可能影响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最后,在程序法层面,对外国判决的审查标准、公共政策的定义、终局性的要求等,两大法系亦有不同理解。例如,普通法系法院在审查外国判决时,会重点关注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被告是否获得了“自然正义”的保障(如是否获得适当通知和答辩机会)等程序性问题。这些深层次的法律文化冲突,增加了跨境执行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精通两地法律的专家团队进行细致的策略规划和风险规避。


3. 境外诉讼、律师及调查费用高昂


跨境执行的经济成本是债权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整个过程涉及多项高额费用,足以让许多中小债权人望而却步。首先是境外律师费用。由于跨境执行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常需要聘请当地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而主要经济体的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在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地,收费普遍高昂,通常按小时计费,资深律师的费率可达每小时数百甚至上千美元。案件的复杂程度(如是否涉及欺诈性转让诉讼、是否需要大量证据开示)直接决定了工作量和总费用。


其次是资产调查费用。为了查明债务人的海外资产,债权人往往需要委托专业的商业调查公司或私家侦探,利用其全球网络和信息渠道进行深度挖掘。这些服务同样价格不菲。再次是司法程序费用,包括在各个法域申请承认与执行、申请保全措施、提起诉讼等产生的法院收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如果资产分散在多个国家,还需要与多个国家的机构和律师合作,费用会成倍增加。此外,申请财产保全(如冻结令)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高额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这笔担保金本身也构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在启动跨境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效益分析,确保预期的可执行资产价值足以覆盖高昂的执行成本。


(四)债务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挑战


面对债权人的追索,债务人,特别是恶意债务人,会利用法律、金融工具和跨境架构来规避执行,这是跨境执行面临的最直接、最狡猾的挑战。


1. 财产转移至境外他人名下或由境外主体代持


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常常采取“金蝉脱壳”之计,将其名下的核心资产,如房产、股权、存款等,在债务产生后或诉讼开始前,以赠予、低价转让、虚假交易等方式,转移至其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关联方或专门为隐匿资产而设立的境外公司、信托名下。一旦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从形式上看,债务人便“一无所有”,法院的执行程序在表面上将无从下手。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成因。


对于债权人而言,挑战这种转移行为的核心在于“穿透”形式上的所有权,证明财产的实质归属或转移行为的违法性。这需要债权人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链条,证明转移行为与债务之间的关联性、交易价格的不合理性、受让人的主观恶意等。例如,可以通过分析银行流水,追踪资金从债务人账户流向代持人账户的路径;通过查询房产交易记录,发现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通过调查代持人的背景,发现其与债务人存在密切的亲属或商业关系。这是一个极其复杂和艰难的举证过程,对债权人的调查能力和法律策略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2. 利用复杂的离岸公司架构和信托结构隐藏资产


比简单的代持更为复杂和难以穿透的,是利用多层离岸公司、信托、基金会等法律工具构建的复杂资产隐匿架构。债务人可能通过在开曼群岛或BVI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公司(SPV),再通过SPV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持有海外的房产、股票等资产。同时,债务人可能将SPV的股权置入一个离岸信托中,使自己从形式上“脱离”对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


在这种架构下,法律上的所有权链条被拉长且模糊化。例如,房产的法律所有人可能是一家BVI公司,而BVI公司的股东又可能是一家开曼公司,开曼公司的最终股东则是一个信托,而债务人本人只是该信托的潜在受益人之一。要穿透这样的架构,债权人不仅需要了解并运用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挑战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还需要挑战信托的有效性。例如,可以主张该信托是“虚假信托”,即信托文件只是徒具形式,设立人从未真正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权;或者主张信托的设立是基于“欺诈性转让”,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索。这些法律挑战都极为专业且诉讼风险高,需要精通离岸法律的专家团队,并可能涉及多个法域的平行诉讼,其难度和成本呈指数级增长。


3. 债务人本人移民境外,增加执行难度


当债务人本人移民境外,成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他国公民时,执行难度会进一步增加。首先,这本身就构成了对境内执行程序的直接规避。债务人身处国外,中国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间接执行措施对其约束力大减,法院的直接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更是难以实施。


其次,债务人移民境外往往伴随着其资产的同步转移。其生活重心和财富管理中心随之转移至新的居住地,这使得资产的查明和控制都需要在新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完全依赖跨境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境内能够采取的有效措施非常有限,主要是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以防止其逃离境外或处置资产。然而,这一措施的实施也需要债权人主动申请并提供线索,且只能限制相关人员出境,对于已经移民的债务人本人效果有限。因此,债务人移民境外,实质上意味着执行战场已全面转移至国外,债权人必须做好打一场漫长而艰苦的跨境执行“攻坚战”的准备。


因篇幅限制,跨境执行的实现路径、特殊资产架构的穿透策略等内容,我们将在下篇中继续介绍。敬请关注。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旨在应对争议解决案件中“强制执行”的重难点问题,整合深圳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优质内、外部资源,汇聚拥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建立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团队,以攻克重大疑难的执行问题、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与执行业务相关的业务,为客户最终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支持。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lianghua@vtlaw.cn


合伙人梁华律师现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商天勤银行与金融专委会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并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换届选举中,梁华律师还入选了《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梁华律师及其团队曾代理上千宗不动产与金融领域的案件,案件审理机构包括深圳、广州、武汉、佛山、惠州、东莞、南宁等地方法院、广东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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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梦谣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深圳办公室

tanmengyao@vtlaw.cn


谭梦谣律师具备内地和香港两地法学院的教育背景,熟练掌握中国公司法、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执行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全面了解香港普通法系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衡平信托法等。她曾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和中伦律师事务所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并熟悉国内以及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实务问题。谭梦谣律师于2023年加入万商天勤,在处理公司纠纷、房地产领域纠纷、劳动纠纷、执行案件方面积攒了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同时谭梦谣律师也曾参与数个房地产领域股权并购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类REITS项目,对有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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