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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职务犯罪案件留置期间家属退赔退赃实务指引





引 言 


职务犯罪案件进入调查程序后,“退赔退赃”往往是家属最先面对也最感到无从下手的问题。退与不退、退多退少、何时去退——每一个选择都直接关系到案件走向和家庭财产权益。实践中,不少家属因信息不对称或急于求成的心态,在退赃问题上做出错误决策,事后追悔莫及。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系统梳理退赔退赃全流程中的关键问题,供家属在决策时参考。


(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家属不涉案)






家属首先需要知道退赔退赃的法律后果




在讨论具体操作之前,家属需要先建立一个基本认知:退赔退赃对案件的影响是有限的、有条件的。


(一)退赔退赃对量刑的实际作用


退赔退赃在法律上属于“酌定从轻情节”,意味着法官可以因此从轻处罚,但不是必须从轻。是否从轻、从轻幅度,取决于退赃的主动性、彻底性、及时性,以及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退赃对量刑的影响大致遵循一个规律:在法定刑幅度内,积极退赃通常可以争取减少10%-20%的量刑幅度,但这只是一个经验值,并非法定标准。对于法定刑较轻的案件,退赃的作用相对明显;对于法定刑较重的案件,退赃的作用会被稀释。


(二)退赔退赃不等于认罪,但可能被视为认罪的佐证


法律上,退赃与认罪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在司法实务中,退赃行为往往被解读为“认罪悔罪态度”的外在表现。如果被调查人或家属在案件定性尚有争议的情况下就急于退赃,可能被理解为对指控事实的默认,从而压缩后续辩护空间。


(三)退赔退赃不能“花钱买刑”


这是家属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职务犯罪的刑罚由犯罪数额、情节、认罪态度等多个因素综合决定,退赃只是其中之一。一般不会出现“退够了钱就放人”的情况,也没有“全额退赃就判缓刑”的硬性规定。


建立这三个基本认知,再来讨论具体操作,才有意义。




家属要不要代为退赔退赃




(一)家属没有法定义务代为退赔退赃,要求家属退赔退赃的实质是“协商”


法律上的退赔退赃义务人是违法所得的取得者,即被调查人本人。


实务中之所以频繁要求家属退赃,根本原因在于:赃款赃物往往掌握在家庭成员手中,或已经混入家庭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家属的实际控制状态使得退赃问题绕不开家属。


家属在接到退赃要求时,建议先做一个自我判断:


①要求退的款项是否由家属实际控制?

②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③还是完全与被调查人无关的家属个人合法财产?


如果前两个问题答案为“是”,家属需要认真面对;如果为“否”,家属完全可以依法主张该笔财产不属于涉案财物,暂不处理。


(二)家属有意愿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退赔退赃的必要性


关于这个问题,家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初步判断:


①家属是否对家庭财产中存在超出正常收入的部分有概括性认知。

②被调查人本人是否已经通过办案机关直接向家属提出了明确的退赃要求。




赃款赃物的范围认定




家属面对退赃要求,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办案机关要求退的,到底是哪些钱?


这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实务中很多家属直到退完赃都没搞清楚自己退的是什么性质的款项。


根据办案实践的通行做法,应当退缴的财物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①被调查人直接通过职务行为获取的财物(即直接赃款赃物)

②直接赃款赃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分红等孳息

③用赃款购置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转化资产

④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同后,其中属于赃款的那一部分份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通常不属于退赃范围:


①被调查人在案发前的合法工资收入

②家属的合法劳动收入

③案发前已经正常消费、灭失的生活支出(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




行贿人家属退赔退赃的特殊处理规则




行贿案退赃的核心特点是:退的不是“送出去的钱”,而是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这两者的计算口径完全不同:


行贿款本身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可以被追缴;


但更重要的追缴对象是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这需要审计和司法鉴定来确定,刨除成本和合理利润部分。


实务中,行贿案退赃数额的认定,严格来说需要专门审计和司法鉴定。但很多实务操作中,办案机关先简单估算,甚至直接按照“行贿数额=不正当利益”的方法要求退赃。家属需要认识到,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在了解上述特殊之处后,家属面对监察机关的退赃要求,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先搞清楚两件事。一是行贿数额是多少;二是要求退的到底是行贿款本身,还是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这两者的计算方式完全不同。如果是后者,还要进一步了解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否经过审计或鉴定。


第二步,区别对待两类款项。对于行贿款本身,如果已经交付给受贿人,则不需行贿人退缴;如果未交付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配合退缴通常是明智的选择,这是争取从宽处理、争取不移送起诉的重要筹码。但对于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家属则需要更为审慎,可以请求办案机关提供或说明计算依据,核实是否扣除了合理经营成本。


第三步,把握好退赃时机。留置阶段是争取不移送起诉的关键时期,但“配合”不等于“盲目全退”。在数额不清、计算方式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表示配合态度,但对具体数额保持审慎。如果案件最终被移送审查起诉,律师可以阅卷后基于证据精准判断应退金额。


最后,退赃前想清楚一个问题:退的是行贿款,数额相对明确,退完大概率能出来;退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可能远大于行贿款,一旦签字认可,后面再想翻就难了。在情况不明时,不要因为急于“花钱消灾”而做出不可逆的决定。




赃款与家庭财产混同的处理策略




这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常见也最棘手的问题。


当赃款与家庭合法财产混同时,一般处理原则如下:


①如果赃款与合法资金共同用于购房、投资等,追缴范围是赃款所占的份额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非整体财产。具体份额根据赃款在总投资中的实际比例计算,需以审计、鉴定等证据为依据。

②如果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合后确实无法区分,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缴被调查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③ 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后产生的孳息,按照违法所得所占比例计算应予追缴的部分。


监察机关要求处置混同财产时,建议家属在整理好证据的基础上,向办案机关主张:


第一,要求明确区分被调查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主张家属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处置。


第二,如果是共同投资置业的情形,要求按赃款在总投资中的比例计算应处置的份额,而非全额处置。


实务中,监察机关通常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临时性措施处置混同财产,家属可以在得知上述措施后及时提出意见。




赃款转化资产后的处理




用赃款购买房产、股票、理财产品,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资金去向。对于这类转化资产,家属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一)转化后的资产同样面临追缴


这是司法解释和实务中的基本规则。无论赃款变成了房子还是股票,司法机关都可以追缴这些转化后的资产本身,而不是仅仅追缴原始赃款。


(二)转化资产已经出售的情况


如果转化后的资产又卖给了第三方,处理结果取决于买家的身份:


①如果买家明知该资产来源于赃款仍然购买,可以依法追缴。

②如果买家是善意的、不知情的、以合理对价取得的,通常不再追缴,但被调查人或家属需以其他等值财产抵退。


(三)家属切莫擅自处置


被调查人被留置后,有些家属出于恐惧,匆忙将涉案房产变卖或将涉案股权转让。这是最错误、最危险的做法。


擅自处置不仅无法保住资产,反而可能带来两重风险:一是司法机关追缴卖房所得款,二是家属本人可能因“协助转移赃款”面临法律追责。




家属如何核实退赃数额




家属经常困惑的一个问题是:办案机关要求退的数额,我怎么知道对不对?


退赃数额一般应当基于司法鉴定或审计报告,但也可能以调查/讯问/询问笔录等形式确定。


家属可以询问监察机关:这个数额是经过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得出的,还是估算的?对于行贿案件的不正当利益,要问清楚是否经过了专业审计,是否扣除了合理成本。


家属还可以申请监察机关允许与被调查人本人沟通,直接了解具体数额。




家属应当注意书面留痕




退赃过程中的书面留痕,是保障家属权益最基本也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许多家属退完赃后连一张正式收据都没有,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法证明自己退过什么。


建议家属从始至终保留以下文件:


①办案机关出具的正式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

②退赃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③办案机关出具的正式收据或涉案财物清单

④退赃数额的计算依据(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等书面文件)

⑤与办案人员就退赃事宜沟通过程的简要记录




家属必须避免的错误做法




以下行为在实务中常见且危害较大,家属应当注意规避:


不要在性质不明时急于退赃。如果款项的性质尚未查清,或者家属对该款项属于赃款有异议,不要因为“怕不退会加重处罚”就仓促退缴。


不要为了退赃影响家庭正常生活。退赃是用既有财产弥补违法所得,不是用未来的债务换取眼前的从轻。因退赃而倾家荡产,只会让家庭陷入更深困境。


不要在被调查人未确认的情况下代为签字确认数额。退赃数额的确认最好由被调查人本人做出,家属代为确认存在两大风险:一是数额可能不准确,二是后续被调查人不认可时,家属反而处于尴尬境地。


不要擅自转移涉案财产。擅自转让、变卖涉案财产,不仅不能规避追缴,反而可能触发新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



孙宝刚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sunbaogang@vtlaw.cn



郑亚辉

律师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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