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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融时报》2026 年 9 月 30 日报道(未经交易双方确认),腾讯向甲骨文租用约 10 万块先进人工智能芯片,租期五年,金额约 70 亿美元,据报道预付约三成,芯片部署在甲骨文位于东南亚的数据中心,用于训练自有模型。路透社次日表示无法立即核实,两家公司均未回应。
这则报道引出两个问题:这笔交易现在是否受美国管制?五年之内是否可能被纳入管制?本篇分别回答,并把重点放在合同层面应当如何处理。
本篇是本系列的第五篇。前四篇分别讨论了算力“建出去”的合规路径:《算力出海,对外投资新规之下如何“合规”破局?》从《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规定〉的决定》(837号令)切入,梳理重资产、轻资产、混合三种模式的总体框架;《轻资产算力出海的法律风险防范——以汕头“词元出海”模式为样本》和《重资产算力出海的法律风险防范》分别就两种典型模式展开,讨论股权架构重塑与东道国审查;《境外算力租赁的法律风险防范》则转向“借进来”这一条通道,梳理美国《远程访问安全法案》尚未生效前的管制边界。本篇承接第四篇的问题意识,把目光从立法进展转向已经发生的规则变化,以及一笔五年期租约的风险落点。需要回看前几篇的读者,可依上述顺序延伸阅读。
现行规则下,这笔交易不构成出口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不构成。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管制的“出口”定义为三类行为,其中两类与本篇相关。第一类是物项的跨境转移,即第 734.13(a)(1) 条、第 734.14(a)(1) 条所称的实际装运或传输;第二类是技术资料向外国人的释放,即第 734.13(a)(2) 条、第 734.14(a)(2) 条所称的视同出口与视同再出口。第三类涉及航天器登记、控制与所有权的转让,与算力租赁无关。
这笔交易两类行为都不涉及。芯片部署在东南亚的数据中心,租赁期内不发生跨境转移;腾讯取得的是算力使用权,用于训练自有模型,而非芯片的技术资料或源代码。第一类行为不存在,第二类行为也不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不构成出口不等于不受任何约束。第 734.15 条对“释放”另有界定,第 744 部分设有兜底条款,在交易形态发生变化时可能独立适用。这一边界,是后文判断的基础。

图 1:「出口」的两类要件,这笔交易均不涉及
上述结论的依据,
是法规条文与行政立场的结合
上述结论的依据有两层,位阶不同。
第一层是法规条文。EAR 第 734.13 条、第 734.14 条对“出口”“再出口”的界定,在与本篇相关的范围内只覆盖两类行为,即物项的跨境转移、技术资料向外国人的释放。远程调用算力既不转移物项,也不释放技术资料,因此落入不了“出口”的文义。
第二层是行政立场。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在咨询意见中反复确认了这一边界。2009 年 1 月 13 日的意见认定,云服务商不构成 EAR 下的出口商;2011 年 1 月 11 日的意见认定,云服务商允许外籍人员监控维护服务器,不构成向其视同出口用户存放的内容;2014 年 11 月 13 日的意见认定,提供软件即服务不构成软件出口。
两层依据的稳定性不同,这是理解后文的关键。EAR 的上位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出口管制改革法》,要改这部法律,得走立法程序;BIS 修改条例条文本身,须经公告评论程序,不能由一份内部文件推翻;而咨询意见连这道程序都没有,BIS 出具一份新意见,就取代了此前全部意见。换言之,“不构成出口”这个词的文义边界相对稳定,BIS 对这一边界的具体解释则不然。 而目前真正在变动的,正是后者。
这里还有一处需要说明。上述三份意见反复指向软件而非技术,2014 年的意见在确认软件不出口之后,专门补充了技术仍可能构成出口的限定。云端访问的豁免,是按客体分别成立的:软件不出口,不等于技术也不出口。
变化已经发生,
方向是堵住“租”这一环
既然结论依赖行政立场的具体解释,那么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就不在法规条文是否修改,而在 BIS 是否改变立场、如何改变。这一改变,在 2026 年已经开始。
2026 年 5 月 31 日,BIS 发布指引,确认向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 D:5 国家组(含中国)或澳门的实体出口先进计算物项,需要申请许可,即使该实体本身位于境外。这一指引的法律依据是第 742.6(a)(6)(iii)(A) 条,针对的是“购买”环节,堵的是通过境外子公司代购的路径。
针对“租赁”环节的动作,随后也出现了。彭博社 2026 年 8 月报道,BIS 开始系统审查中国人工智能企业通过第三国数据中心租用算力的合规渠道。据《The Information》2026 年 8 月 28 日报道,BIS 正在起草新规,方向是要求数据中心和芯片买家阻止中国企业在受控芯片上的远程访问,并核实客户身份与实际用途。截至本文写作时,该新规尚未在《联邦公报》公布,上述两则报道均基于匿名信源。
这三项动作有共同之处,也有一处关键区别。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规制对象都是提供算力的数据中心与云服务商,而不是租用算力的中国企业。区别在于,规制的路径不同:5 月 31 日指引规制的是芯片出口这一环,要求出口方向 BIS 申请许可;而针对租赁环节的动作用的是另一种方式:不直接宣布“向中国企业出租算力”这一行为违法,而是向云商施加核实客户、阻断特定访问的义务。一旦云商履行不了这些义务,或不愿承担由此而来的合规成本,结果就是它停止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这个区别需要说清楚。云商履行义务、停止服务,前提并不是这笔租赁交易被认定为违法,而是云商自身被套上了新的合规义务、且不愿或不能继续承担。交易本身是否违法,与云商是否继续提供服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前者目前没有答案;后者也尚未成为现实,但它并不需要等到新规生效才会发生:云商完全可以基于自身的合规判断,先行停止服务。

图 2:算力租赁拆成三个环节,管制缺口在「租」这一环
承租人的风险,不在责任承担,
而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承接上节,承租人要面对的风险,需要从两个层面看。
第一个层面,是责任。在现行规则下,这笔交易不构成出口,承租人本身不违反 EAR,也不存在因为“云商违规”而连带承担责任的问题。责任层面的风险,目前基本不存在。
第二个层面,才是真正的风险,在合同履行。云商停止服务的原因,不是这笔交易被认定违法,而是它自己面临新的合规义务。无论它停止服务的行为在法上如何定性,对承租人而言,结果都是一样的:算力断了。而承租人能不能拿回预付款、能不能迁移数据与模型,取决于合同当初怎么写。
这两层之间隔着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线。责任说的是“你有没有做错”,履行说的是“对方还愿不愿意、还能不能继续做”。这笔交易里,企业没有做错,但对方仍然可能不做下去。风险不产生于承租人自己的责任,而产生于对方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的变化。
这一风险又因交易结构而放大。据报道,本案预付约三成、租期五年。与按月支付、随时可停的短期安排相比,长期预付意味着大额资金已经先行支出,而对应的算力、数据迁移、模型成果都还没有兑现。一旦云商中途停止服务,承租人面临的不是“少租一个月”,而是预付款能不能退、退多少、训练到一半的模型和数据能不能带走、能不能在不违约的前提下终止。这些事项,都只能在合同里事先约定。

图3:责任层面与履行层面的区分
合同里应当写什么
前四节解决的问题是“风险在哪”。结论是:风险不在交易定性,也不在承租人责任,而在云商停止服务时,承租人能否体面退出。本节回答“合同里应当写什么”来应对这一风险。
合同不能改变交易定性,但能做三件事:固定已经确定的事实,把向云商求证的内容落成有约束力的陈述与保证,为无法确定的部分安排对等的退出。下面分述。

图4:合同三组条款:固定事实、陈述与保证、对等退出
其一,固定事实。 合同的第一个作用,是把第一节那条“不算出口”的边界固定成合同义务。具体包括:标的为算力服务,交付形态为实例与调用方式;企业不取得底层技术资料、源代码与技术文档;不要求云商或第三方提供底层运维介入;不取得集群拓扑与互联方案的详细设计文件;运维由云商承担并纳入服务等级约定;企业人员不进入数据中心机房。
这一组条款的作用,需要专门说明,因为容易误解。它不是为了免责。交易本来就不构成出口,不存在需要免责的事。它的作用在于,把“这笔交易在事实层面是什么样”固定下来。为什么这重要?因为一旦将来 BIS 的立场改变,或者交易被审查,认定这笔交易是否合规,看的是事实而不是合同的文字。如果合同文字写的是“算力服务”,实际履行却交付了底层技术文档、开放了底层管理权限,那么事实就变了,定性也可能跟着变。把交付形态、技术接触范围、运维边界逐项写进合同,是为了让合同文字与实际履行保持一致,防止履行过程中一步步滑向“事实上交付了技术”的方向。文字本身不产生定性效果,但文字可以作为事实的记录,在事后还原交易当时的真实形态。
其二,把向云商求证的内容,落成陈述与保证。 签约前有一件事必须做:向云商核实其合规状况。企业需要知道三件事:云商是否建立了 EAR 所要求的防止技术转移的有效程序;云商是否对其员工及分包方实施了必要的筛查、保密安排与记录保存;云商的技术团队与运维人员分布在哪些国家。
这三件事在签约前是“核实”,签约后就应当从“核实”转成“合同条款”:把云商的口头说明和书面回复,落成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即云商保证:其已建立并维持合规程序;其员工与分包方已通过必要筛查;其技术团队与运维人员分布情况如附件所述;上述陈述在租赁期内持续真实。同时约定,若这些陈述失实,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索损失,即配好相应的违约后果。
这一组条款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企业的合规判断建立在云商提供的信息之上。企业无法自行进入云商的数据中心查验,只能依赖对方的说明。把说明落成陈述与保证,等于把“信息”变成了“有约束力的承诺”。一旦云商的合规状况恶化或陈述失实,企业有合同依据解除合同、主张损失,而不是被动接受。
其三,安排对等的退出。 这是三组条款中最核心、也最直接影响谈判结果的一组。
云商的合规状况、管制清单状态、许可状态,都可能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不在企业控制之内。企业能做的,是把这些变化提前识别出来,在合同里约定相应的退出安排。具体包括:
一是触发情形。约定哪些情形构成企业的解除或中止事由:云商被列入实体清单或其他管制清单;云商取得芯片所需的许可被拒绝、被撤销或被实质修改;云商因遵守出口管制法律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云商违反前述陈述与保证。
二是退出的内容。触发之后,企业有权:解除或中止合同;收回未使用的预付款;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迁移数据与模型;要求云商在过渡期内继续提供必要的配合,使迁移得以完成。
三是与不可抗力相区分。云商的出口管制合规问题,不应被归入不可抗力而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通常针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外部事件;而云商因自身合规地位变化而停止服务,属于其经营与合规风险,不应借此免责。若合同采用云商的格式文本,其不可抗力条款往往笼统涵盖“政府限制”,企业应要求将出口管制相关的停止服务单列,明确其后果,即触发企业的退出与退款权利,而非双方的免责。
这一组条款的意义在于,把云商单方享有的终止权,转换成双方对等的退出安排。主流云服务合同的格式文本,普遍保留一项权利,即服务商“为遵守适用法律可自行判断并无须通知即终止”。企业若照单签下,云商停止服务时既无退款依据,也无迁移保障。这一组条款是整篇建议中唯一能实质改变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部分,是合同谈判的重点。
实务建议
前五节的结论,落到操作层面是三件事。
第一,签约前完成合规核实并形成书面记录。 在与云商签约前,完成两件事:一是向云商书面询问其合规程序、员工筛查安排、技术团队与运维人员分布,取得其书面回复;二是内部形成一份判断文件,记载租用标的与所在数据中心、云商交付的具体形态、企业实际可接触的技术内容,以及每一项是否受 EAR 管辖及其判断依据。这两份材料的作用不同:云商的书面回复是第五节的陈述与保证的事实基础;内部判断文件则是一旦被问询或需要申请许可时,可供调取的合规记录。规则一旦变化,判断依据会变,但当时形成的事实记录不会变,这正是它最值钱的地方。
第二,把退出机制作为谈判重点,而不是附带条款。实务中,很多企业把注意力放在价格、算力规模、服务等级上,把出口管制条款当作“合规部门审一遍”的格式条款。但对一笔预付三成、锁定五年的交易而言,退出机制的分量远超一般格式条款。谈判时应当优先确认三件事:退出触发情形是否覆盖了云商合规地位变化、列入清单、许可被拒等场景;退款是否覆盖未使用的预付款;数据与模型的迁移是否有明确的过渡期和配合义务。这三件事谈不下来,其余条款谈得再好,风险敞口依然在。
第三,建立使用台账,重点记录技术接触面。 台账记录两部分内容:一是算力的客观信息,即租用标的、所在数据中心、底层芯片的原产与受管制分类、使用人员、合同期限;二是技术接触面,即企业及人员实际接触到的技术资料范围、被授予的权限、接触的时间与方式。前者应对管制名单与最终用途口径的变化,后者对应 EAR 关于技术“释放”的判断要件。台账要记录到人、到资料,才能在需要时说明企业实际接触了什么、未曾接触什么。这份台账同时是第一条内部判断文件的持续载体,两者合并为一份合规档案。
芯片买不到就去境外租,是企业面对管制的商业选择,这笔交易在现行规则下站得住:算力不是物项,技术未交付,两项出口要件都不成立。但“站得住”只是起点,不是终点。行政立场已经在变,变化的方向是堵住“租”这一环,而传导的结果,不是承租人被追责,而是云商可能停止服务。
对企业而言,真正要处理的不是“会不会被认定违法”,而是“对方不做了怎么办”。能自己核对的,签约前核实清楚、签约时固定下来;无法控制的,靠一组对等的退出条款,把“被动接受”变成“有据可依”。合同在这里的作用不是免责,是让五年之后,无论规则怎么变,仍然有路可走。
主要规范依据
1. 《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美国国会制定)
2. 《出口管理条例》(美国)第 734.13 条、第 734.14 条、第 734.15 条、第 742.6(a)(6)(iii)(A) 条、第 744 部分
3. BIS《关于向总部位于 D:5 国家组及澳门的实体出口先进计算物项的许可要求执法指引》,2026 年 5 月 31 日
4. BIS 云计算相关咨询意见,2009 年 1 月 13 日、2011 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11 月 13 日
5. 《远程访问安全法案》(H.R.2683,2026 年 1 月 12 日众议院通过,参议院待审);参议院版 S.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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