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
2026-09-17

从“六部旧规”到“一本新账”: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规则的体系化重构——《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评述

*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10月3日





引 言 


2026年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翻开这份6章46条的文件,最直观的感受是:各管一摊的银行、保险、信托等六部信息披露旧规,终于要"归一"了。


过去,银行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保险公司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信托公司看《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另有专项披露办法,六部规则标准不一、详略各异、查询不便。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后来者,更是长期游离于统一披露框架之外。如今,《办法》以"吸收继承、合并整合"的方式一次收拢,将适用范围拓展至25类机构,并重新书写了信息该披什么、怎么披、谁来扛责的完整答案。本文试对这一制度重构作一评述。


阅读指引


本文开篇先附一张《新旧规则对比表》(表一),从规则体系、披露内容、披露时限、重大事项量化门槛、责任主体、监管手段等17个维度,逐项对照《办法》条文与过往六部旧规条文并归纳主要变化,读者可先据此建立整体框架,再行深入阅读正文。文末另附《46条逐条解读表》(表二)的获取方式,供留存备查。





一

为什么是现在:

一场"晒家底"的制度升级




信息披露,本质上是一场让机构"晒家底"的制度安排。它一端连着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一端连着社会公众、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的表述点明了立规的初衷——"坚持金融为民、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法人治理",通过"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督"的合力,倒逼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从制度格局看,《办法》处于银行保险机构信披制度的"一般法"位置:它与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关联交易管理等专项规则共同构成制度框架,实施后上述六部旧规同步废止。换言之,这是一部"统领性、总则性"的规则,重在定原则、定框架、定责任,具体业务的细化披露要求仍交由既有专项规则衔接。




二

谁来晒:

25类机构、一张名单




《办法》第二条开出的适用名单,囊括了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合计25类。从国有大行到乡镇网点,从持牌消金到相互保险组织,全部纳入同一框架,落实"同类业务、相同标准"。


更值得玩味的是义务主体的外延(第三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不止机构本身,还有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而第六条又留了一个"活扣"——差异化监管原则,授权监管机关"区分不同类型和特点"差异化实施披露监管。统一与差异、普遍与特例,在这里形成了微妙而务实的张力。




三

晒什么:

九类"家底"与一张量化清单




《办法》第八条划定了披露内容的总体版图,要求机构披露九大类信息: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信息、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资本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重大事项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第九条):从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到法定代表人,再到客服电话、投诉渠道、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等十项,构成机构的"标准名片"。


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治理信息(第十一条):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组织机构、董监高、薪酬——直指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


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第十二条):规范名称、产品类型、交易结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费率、创新设计、风险程度,落脚于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适当性。


风险管理信息(第十三条):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的定性与定量说明。


资本信息(第十四条):按机构类型区分,商业银行看资本管理、保险公司看偿付能力、信托看净资本、理财看净资本管理,同一"资本"二字在不同语境下各有其义。


关联交易信息(第十五条):重大、一般与年度总体情况,重大关联交易还须披露定价政策、金额比例、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将关联交易置于治理程序与独立董事的双重监督之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第十六条):消保工作开展情况、消费投诉情况。


重大事项信息(第十七条):以"列举+兜底"列明十四项,从控制权易主、董监高更迭、董事会累计变更超三分之一,到合并分立、破产申请、重大投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更换长期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赫然在列——此前《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虽已把"更换律师事务所"列为重大事项,本次却新增"长期"限定并将该触发点由信托公司扩展至全行业,既赋予了常年法律顾问更换以公司治理事件的意义,也提醒律师事务所自身:其去留已成为金融机构须主动披露的事项。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特殊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针对机构类型开出差异化清单,其中最见技术含量的是量化门槛的引入:



此外,村镇银行须披露支农支小业务(农户、小微贷款占比及客户数),保险公司须披露资金运用、产品目录条款、前5位险种及前3位投连险产品经营信息等,系统重要性银行与保险公司须披露监管规定指标。把"重大事项"从原则性表述转化为可客观判定的数值,是此次规则相较旧规最显著的进步之一,极大压缩了"是否触发披露"的判断裁量空间。




四

怎么晒:

官网为主、删不得、留五年




在披露渠道与时间上,《办法》的约束同样刚性。


渠道(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官网是法定主渠道,主页须置顶设专栏、分类设子栏目;鼓励通过App及行业统一平台拓宽渠道。与此同时,三道"硬杠杠"锁死了规避空间——官网之外的公开渠道,内容不得与官网冲突、且不得早于官网;披露信息应便于公众查询,不得通过删除、屏蔽信息等干预方式影响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便利性;网站应至少保留最近五年的年度与临时披露报告。"删不得、留五年",直指个别机构"披完就撤、留痕残缺"的监管盲区。


定期披露(第二十八条):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发布,覆盖第九至十六条、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内容,并对当年临时报告作简要说明;其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并披露主要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须专门作出说明;经营期未满3个月的机构可免审计。


临时披露(第二十九条):发生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事项的,自事项发生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按序编号、标注时间,内容须含事项的发生时间、起因、现状、可能影响与拟采取措施五要素。


暂缓与免于披露(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风险处置、改革重组等特殊原因的,经董事会或相关专委会审议后,提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年度报告提前15个工作日、临时报告提前5个工作日)。暂缓原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披;免于披露的关联交易或重大投资,并不免除内部治理与风控义务,仍须依内部程序报董事会及相关专委会审查其合规性与公允性。一句话:"免披"只免公开,不免内控。




五

谁扛责:

一套落到人头的责任链条




《办法》对责任的落笔,是全篇着墨最重之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层层落到人。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监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从"最终—第一—主要—协调"层层递进,把信息披露责任钉到具体个人,与金融机构治理改革"压实关键少数"的方向一脉相承。


制度要成体系。机构须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涵盖内容与格式、审核发布流程、暂缓免披审核、职责分工与评价、董监高履职记录保管、财务会计内控、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八项要素。


保密、脱敏、声誉一起管。要求机构加强保密审查、防范开源泄密,涉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应"适当方式脱敏",并把声誉风险全流程管理纳入披露环节——"应披尽披"与"依法保密""审慎脱敏"之间,机构须学会走钢丝。


外部主体也要担责。 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提供、报送、配合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时,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协助、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对律所而言,其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诉讼仲裁等被引用披露的场合出具意见,须审慎核查、独立判断,防范因披露不实或遗漏而"背锅"。




六

晒不好怎么办:

一套递进式的监管工具箱




《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搭建了"评价—检查—问询—措施—处罚"的递进监管链条,并厘清法律后果。


监管机关通过监管评级等方式评价披露工作(第三十七条),将其纳入评级的考量;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及调查(第三十八条)掌握披露合规状况;对违规的机构及其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如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存在"因信息披露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等法定情形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厘清的是,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责任最终仍须溯源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上位法关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处罚条款,《办法》的价值在于把"披露什么、触发条件、程序要求"做实,为执法认定提供实体依据。机构在合规管理时,务必把《办法》与上位法、专项规则贯通起来看。




七

怎么看:

五项增量与几处待解




通观全篇,《办法》的增量价值可归纳为五点:规则体系统一化("六部旧规"终归一,"25类机构"同框);责任链条全覆盖(首次系统纳入股东、实控人与中介机构,董事长挂帅第一责任人);披露内容精细化(九类清单+量化门槛+差异化);渠道留痕刚性化(删不得、留五年、官网优先);与上市公司信披有效衔接(上市机构已披露的可免重复披露)。


同时,几处待解问题仍值得在征求意见阶段发声:其一,"差异化披露"的具体标准尚待细则,否则可能流于原则;其二,"长期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中"长期"缺乏量化,认定标准待澄清;其三,暂缓、免披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边界,以及"脱敏"的技术标准,仍需指引;其四,披露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衔接,实操层面须更清晰的操作规则。这些均可作为机构反馈建议的切入点。





结  语


从"六部旧规"到"一本新账",折射的是银行保险机构监管从"分业分治"迈向"统一规范"的整体走向。《办法》以披露内容体系化、责任主体多元化、渠道约束刚性化、监管手段工具箱化,织就了一张更密、更实的"晒家底"之网。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3日,所剩窗口有限——对置身其中的25类机构而言,与其被动等待公告落地,不如尽早对标差距、预备反馈、布好合规后手。


*读者福利:我们已同步整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6条逐条解读表(表二),左栏为条文原文、右栏为逐条解读,并标注"新增/重点/对比"三大要点,可作合规对照与内部培训之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在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信息披露解读表」,即可下载PDF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引用的《办法》条款系征求意见稿文本,正式发布稿以金融监管总局最终公布为准。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lianghua@vtlaw.cn


合伙人梁华律师现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商天勤银行与金融专委会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并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换届选举中,梁华律师还入选了《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梁华律师及其团队曾代理上千宗不动产与金融领域的案件,案件审理机构包括深圳、广州、武汉、佛山、惠州、东莞、南宁等地方法院、广东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

扫码查看律师简历


王一然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深圳办公室

wangyiran@vtlaw.cn

扫码查看律师简历



文章分享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