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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新《民用航空法》“两证合一”改革下通航新规解读与企业合规指引




两部通航新规章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一)两部通航新规出台的背景


2026 年 7 月 1 日,《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与新版《民用航空法》同步施行,实施六年的 2020年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同步废止。


从立法背景来看,两项规章是配套落实新版《民用航空法》改革要求的专项制度。2025年修订完成的《民用航空法》明确推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改革,统一核发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原有单一规章同时承载市场准入、资质许可与日常经营监管的制度模式,已无法适配新法框架。为此民航监管部门对原有规则进行拆分重构:将原规章中许可核发、资质变更、证件管理等事前准入相关内容剥离,单独制定《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专门规范运营许可全流程管理;将市场经营规范、服务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类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内容整合升级为《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实现准入程序与经营监管权责划分清晰、规制边界明确,完成上位法改革要求的落地衔接。


与此同时,国内通用航空产业规模持续扩张。截至2025年末全国通用航空企业数量突破770家,空中游览、短途运输、航空医疗救护、飞行培训等新业态加速普及。原有监管规则存在业态分类粗放、准入门槛偏低、转包挂靠乱象多发、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轻资产空壳企业无序低价竞争、跨区域作业监管存在盲区、安全演练与档案留存缺乏统一执行标准等行业矛盾日益突出,亟需完善配套规则补齐监管短板。此外,低空经济已上升为国家重点培育发展产业,行业亟需一套分层分类、风险适配的差异化监管体系,在扶持产业发展的同时守牢飞行安全底线,为各类低空应用场景规范化运营提供制度支撑。


(二)两部通航新规出台的意义


两部规章同步落地实施,对推动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具备多重现实意义。


第一,重塑了通航行业准入监管体系。《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统一规范运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核发、变更、注销全流程标准,按照载客类、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其他类五大经营业态设置差异化自有航空器配置硬性标准,从源头清理仅依靠租赁航空器开展经营的空壳企业;同时简化原 “双证并行”审批流程,降低企业制度性合规成本,提升民航行政监管效率。


第二,构建了精细化分类监管机制。《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以业务风险等级为依据划分五大经营类别,对载客、载人等高风险业态实行每年全覆盖行政检查,对农林喷洒、航空摄影等低风险业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模式,并针对不同经营场景明确应急预案、演练频次、资料留存、投诉处置等专项管理要求,破除以往“一刀切”的粗放监管模式,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精准管控。


第三,有利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规章明确禁止将飞行服务项目分包给无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要求企业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飞行服务合同,全面且如实告知收费标准、安全风险、投保险种等关键信息,统一投诉办理时限与资料留存周期,压实企业经营主体责任,整治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培训退费纠纷等行业突出问题,营造公平有序的通航服务市场环境。


第四,完善了安全长效管理与信用约束体系。两部规章同步建立企业法定自查、年度经营报告、行业诚信评价、失信联合惩戒配套制度,将资质违规、隐瞒监管核查资料、事故处置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档案,形成了“准入把关、过程管控、信用约束、违法惩戒”的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统筹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与飞行安全底线,为短途运输、航空医疗救护、农林作业、低空观光等业态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夯实法治基础,持续推动低空经济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

(CCAR-120)内容解读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是配套新版《民用航空法》“两证合一”改革出台的专项行业准入规章,专门承接通用航空经营资质事前审批、证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工作。规章从申请、审查、发证、变更、延续到注销构建了完整的许可程序体系。同时细化行业准入硬件、人员、制度硬性标准,从源头规范了通航市场主体准入行为。


(一)明确适用边界与监管权责划分


规章划定规制对象为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法人企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不在本规章约束范围内。监管层级实行两级分工,民航局统筹全国运营许可制度顶层设计,各地区管理局作为许可办理主体,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请受理、现场审定、证件管理与日常核查。同时明确了持证企业核心义务,取得运营许可证及配套运营规范后,必须持续维持许可全部条件,严格在核准的运行、经营项目范围内开展飞行活动,不得涂改、出租、倒卖许可证件。


(二)通航企业准入资质条件


规章按照五大经营业态设置差异化准入门槛,彻底改变过去统一标准、风险匹配不足的旧模式。在主体资质上,申请人须为境内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限定中国公民。人员层面要求分管经营与飞行服务质量负责人具备民航领域三年以上从业经历,配套对应机型持证驾驶员。航空器配置区分业态划定自有、租赁航空器最低数量:载客、载人、常规载货企业至少配备3架航空器且自有不少于2架;商务包机、航空医疗救护等轻载客业务最低2架航空器、自有1架;飞行培训、航空器代管、农林作业等其他业态分别设置对应航空器保有要求,从硬件层面杜绝无自有航空器的空壳通航企业入场。除此之外,企业还需配套完整运营手册、安全管理制度、主运行基地使用协议、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危险品运输类企业额外增设专项手册与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三)完整规范许可全流程办理程序


企业需向主运行基地所属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受理核验,材料不全需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受理后同步开展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运行验证,重大利益相关许可事项可依申请组织听证,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0日。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运营许可证与运营规范,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并明确复议、诉讼救济渠道。证件有效期统一设定24个日历月,企业需在到期前30日提交更新申请,未按期申报或不满足更新条件将不予换证。


(四)细化企业许可证与运营规范变更管理规则


企业名称、法人、住所地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动,需在15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如需新增经营项目、更换主运行基地、调整运行种类,则需提前90日申报。若企业长期中断对应业务达到规定时限,恢复运营前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局方报备,并提交人员资质、风险评估等材料,未按要求报备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许可证注销情形,企业到期未换证、主体注销、自愿交还证件或许可被撤销吊销的,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五)配套完善监督与惩戒机制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核查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企业必须配合现场核查、如实提供台账、人员资质、自查记录等资料。针对无证经营、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违规转让证件、拒不配合检查等违法行为,设置分层处罚标准,违规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同步纳入民航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刚性约束保障通航运营许可制度落地执行。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

(CCAR-290-R4)内容解读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是与《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配套衔接的事中事后监管专项规章。在“两证合一”改革框架下,本规章剥离了准入审批相关内容,聚焦通航企业日常经营全流程管控,以五大经营业态分类管控为核心,搭建起市场秩序、经营内控、专项运营、信息报送、监督惩戒一体化监管体系,补齐过去行业重准入、轻过程管理的制度短板。


(一)划定适用范围与业态分类标准


规章开篇划定适用范围与业态分类标准。明确规制对象为国内所有经营性通航飞行活动。规章按照业务风险属性,将经营性通航划分为载客、载人、载货、培训、其他五大类别,清晰界定短途运输、空中游览、航空培训、农林作业、航空器代管等细分项目边界,为差异化监管划定基础框架。监管权责实行两级分工,民航局统筹全国行业经营监管,各地区管理局落实辖区企业日常核查,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协同治理模式。


(二)确立通航企业经营基本合规底线


规章系统划定通航企业经营的基础合规底线,从市场经营秩序、企业内部管理两个维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与合规经营主体责任。


市场经营秩序方面,规章明确禁止企业将飞行服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确有分包需求的,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通航企业统一统筹、监督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严禁企业实施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等行为。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销飞行服务,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统一服务标准、信息告知义务以及各方权责边界。


内部管理层面,规章作出强制性规定。企业须建立法定自查制度,编制适配自身业务范围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负责市场经营、飞行服务质量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相关领域累计三年以上从业经验。企业与用户、消费者必须签订书面飞行服务合同,合同档案留存期限不得少于36个日历月,签约时要全面、真实告知安全风险、收费标准、投保险种、违约处置规则等关键信息。企业经营通用航空业务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从事旅客、货物定期运输等高风险业务的,还需配套投保旅客责任险、货物责任险等相关险种。


(三)制定差异化经营管控标准


分类专项管理是《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的核心制度创新,规章针对五大经营业态分别制定差异化经营管控标准。针对载客类、载人类等高风险业务,要求企业编制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与家属援助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完整留存演练记录。开展定期短途运输的企业,需按时限完成航线相关备案,发生航班延误、取消情形时,应当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动态信息,并依照合同与行业标准妥善处理旅客相关诉求。载货类企业实行危险品全流程管控,须编制专属货物运输管理手册,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品专项培训与应急处置演练。飞行培训类企业要建立经营能力评估机制,不得以体验带飞为名义变相开展空中游览业务,未经学员本人同意,不得将学员转交其他通航企业代为培训。针对航空器代管、航空器出租等其他类经营活动,规章划定明确经营红线,规定航空器代管企业不得依托托管航空器开展不定期载客运输相关经营及宣传活动。


(四)专章规范信息报送与投诉处置管理要求


规章单设专章规范企业信息报送、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搭建常态化事中监管信息传导渠道。企业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人员队伍、航空器机队、分支机构设立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备案。跨区域开展飞行作业前,除向许可证核发地备案外,还需同步向作业属地民航管理局报备经营活动信息。每年6月30日前,企业需向上级监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完整经营年度报告。投诉管理形成标准化处置流程,企业须对外公开投诉受理渠道,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处置方案并告知投诉人,全部投诉台账与处理记录留存不少于36个日历月。


(五)推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


在监督检查层面,规章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模式。经营范围包含载客类、载人类业务的企业,监管部门每年开展全覆盖行政检查。仅经营其他类低风险业务的企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即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检查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开,减少过度执法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六)构建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闭环体系


民航主管部门同步建立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将资料瞒报错报、违规分包飞行项目、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投诉处置不作为等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档案。规章配套设置梯度化行政处罚条款,针对违法分包、未按规定备案、未落实应急演练等各类违规行为划分不同处罚标准,构建起“事前合规约束、事中动态报备管控、事后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为通用航空行业规范化、长效可持续运营划定清晰的经营行为准则。




通航企业的合规要求




第一,维持运营许可资质持续有效是企业首要合规底线。企业取得运营许可证仅代表准入达标,经营全过程必须持续满足许可核发时的全部硬性条件。人员层面,分管市场经营、飞行服务质量的负责人需保持累计三年以上民航从业经历,机组、机务、危险品操作人员资质持续有效,人员发生大批量变动要及时完成内部培训与监管备案。航空器配置需匹配自身经营类别,按规定保有最低数量自有适航航空器,不得长期租赁航空器空壳运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机队规模、主运行基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需在规定时限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若企业长期暂停对应业务达到规章限定时长,恢复运营前必须提前向监管单位报备并完成风险评估,杜绝无证、超范围、资质失效运营。


第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合规义务。企业开展所有经营性飞行活动均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完整留存合同档案不少于36个日历月,签约前如实向客户告知企业资质、收费标准、安全风险、投保险种、违约处置方案等关键信息,杜绝虚假宣传、价格隐瞒、强制捆绑增值服务。飞行项目分包管理严格执行合规要求,不得转包给无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分包的要签订专项安全管理协议,统一统筹分包方安全管控。保险配置为强制合规项,企业必须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从事定期客货运输、航空医疗救护等高风险业务,额外配套旅客、货物专项责任保险,保障事故发生后的赔付能力。


第三,按照五大业态分类落实专项运营合规标准。载客、载人高风险业务需常态化完善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与家属援助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并留存完整记录。定期短途运输企业需按时完成航线备案,航班延误、取消时及时发布动态并妥善安置旅客。载货类企业应建立危险品全流程管控机制,编制货物运输管理手册,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危险品培训与应急演练。飞行培训机构应建立经营能力评估制度,不得超容量招收学员,禁止未经学员同意转托第三方培训,严禁借体验带飞变相开展空中游览。航空器代管、出租企业要严守经营红线,代管航空器不得用于对外不定期载客经营。


第四,落实信息报送与投诉处置标准化合规流程。企业股权、实际控制人、机队、分支机构等重大变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跨区域作业同步向发证地、作业地民航管理局报备活动信息,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报告。企业应对外公开投诉电话、邮箱等受理渠道,收到投诉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置方案,投诉台账长期留存备查,不得拖延、敷衍消费者诉求。


第五,主动配合监管检查,严守信用合规约束。监管部门实施分级差异化检查,载客、载人企业接受年度全覆盖核查,其余业态配合双随机抽查,企业需完整提供手册、自查记录、合同、人员资质等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材料或阻挠执法。与此同时,企业须建立法定自查制度,定期排查安全与经营漏洞并留存年度自查总结。瞒报经营数据、违规分包、拒不配合检查、投诉处置不作为等失信行为将记入民航信用档案,企业需主动规避各类失信情形,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及时完成整改,降低行政处罚与联合惩戒带来的经营影响。





结  语


本次同步实施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两项通用航空规章,依托新版《民用航空法》“两证合一”改革重塑了行业监管体系,实现了企业准入审批、日常经营、监督惩戒全链条规则重构,两项规章各司其职、配套互补。《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聚焦事前准入环节,通过差异化航空器保有数量、人员准入标准筛选具备真实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侧重事中事后管控,以五大业态分类分级监管为核心,同步完善消费维权、信息报送、信用评价与梯度处罚机制,补齐以往粗放监管、权责不清、过程管控薄弱的制度短板,构建起完整闭环监管框架,为低空经济规范发展筑牢法治基础。


新规落地后,通航企业合规经营标准全面提升,资质动态维护、分业态专项运营、定期信息备案、标准化投诉处置、常态化法定自查等均成为长期刚性义务。企业应当对照规章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搭建覆盖人员、航空器、安全运营、合同档案的常态化合规管理体系,主动规避无证运营、违规分包、瞒报数据、拒不配合检查等失信风险。只有持续对标监管要求完善内部管控、严守安全与经营底线,企业才能适应全新行业治理环境,共同推动通用航空产业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






万商天勤低空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

万商天勤低空经济专委会汇聚了一批在航空法规、合规、知识产权、数据安全和投融资等领域深耕多年的精英律师,兼具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低空经济产业经验,能够以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协同创新能力,为低空经济全产业链提供专业化、前瞻性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把握机遇、稳健前行。



本文作者



石岩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shiyan@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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