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
2026-04-16

许家印被控八项罪名,为何没有拒执罪




为什么会提这个问题




2026年4月13日至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许家印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违法运用资金、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等八项罪名。


笔者的朋友提出一个问题:许家印早在2023年5月12日就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包括分红差额补足款约2.04亿元、违约金约5153万元及股权回购款50亿元等。此后,北京金融法院等多家法院陆续对其立案执行,截至2026年1月,其被执行总金额已超过30亿元,且被多地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香港高等法院更是裁定冻结其全球范围内价值上限为7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50亿元)的资产。


公诉机关为何未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纳入指控范围?


由于公开的事实有限,笔者只能基于可查的公开事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尝试分析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有疑惑的读者有一定帮助。




拒执罪的法律框架与 2024 年最新司法解释




(一)拒执罪的基本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的四大法定构成要件为:


▷ 主体要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客观要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


客体要件:侵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司法权威与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2024年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下称“新《解释》”)对拒执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


第一,明确“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新《解释》第五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前移入罪时间节点。新《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细化“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新《解释》第三条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等。


第四,明确单位犯罪的追责规则。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拒执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许家印案的重要事实梳理




(一)许家印的被执行人身份确认


根据公开信息,许家印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已经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


2023年5月12日,中国恒大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根据该执行通知,许家印需承担以下义务:


支付恒大地产2020年度分红的差额补足款约2.04亿元,并承担违约金约5153万元;


以50亿元回购和信恒聚持有的恒大地产股权;


支付和信恒聚持有恒大地产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完成回购的补偿约7.7亿元;


支付约3553万元的律师费、仲裁费及执行费。


2026 年1月5日,企查查公开数据显示,许家印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4700万元人民币,执行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


截至2026年1月,许家印被执行总金额已超过30亿元,关联多起限制消费案件。


(二)香港法院的资产冻结与接管程序


香港高等法院针对许家印及其资产做出多份禁令和判决:


2024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签发玛瑞瓦禁令(全球资产冻结令),明确禁止许家印处置全球范围内价值上限为7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50亿元)的资产。


2025年9月,香港高院裁定授权中国恒大的清盘人接管许家印名下全部资产,并将其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的财产一并纳入接管范围。


接管范围包括:


位于中国香港、英国、美国的多处物业;


私人飞机(空客A319、A330)、豪车(两辆劳斯莱斯幻影,车牌分别为粤A98888、港HD3333)、游艇等;


33 家境外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


7 个以许家印本人或境外名义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


这一裁定中,香港法院认定许家印夫妇 2019 年在美国设立的 23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163.8 亿元)家族信托并非真正的资产隔离工具,因其仍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更换受益人等关键控制权。


(三)许家印涉嫌资产转移的行为


根据公开信息,许家印存在以下资产处置行为:


第一,涉嫌通过家族信托转移资产。2019 年前后,许家印与其前妻丁玉梅在美国设立了一只单一家庭信托基金,规模高达 23 亿美元,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这笔信托资金主要来自两人 2009 年至 2022 年间从恒大分得的 500 多亿元人民币红利,通过离岸公司层层转移后注入信托。


第二,涉嫌通过离婚转移资产。根据中国恒大 2023 年 8 月的公告,丁玉梅的身份表述从 "许家印配偶" 变更为 "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证实两人已办理离婚手续。


第三,前妻丁玉梅名下的巨额资产。香港高等法院 2025 年 11 月 26 日的裁决显示,丁玉梅在加拿大、直布罗陀、泽西岛和新加坡四个地区的银行账户中存有超过 2.2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15.58 亿元)的资产。此外,丁玉梅还被指通过 5 家离岸公司,以约 5.27 亿港元连购伦敦 33 套豪宅。


(四)行为与法律构成的 “表象契合”


从表象上看,许家印的行为确实与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契合度:


其一,存在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许家印具有被执行人身份;


其二,在香港高院启动对许家印个人资产的接管程序之前,许家印有巨额的财产,说明其有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生效判决;


其三,其通过技术性离婚将巨额财产转移至前妻名下,并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隐匿境外资产,具有明显的 "转移财产" 特征。


然而,"表象契合" 不等于 "法律构成"。公诉机关之所以没有在指控罪名中列入拒执罪,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许家印涉嫌的罪名中没有拒执罪的可能原因




(一)公诉机关尚未掌握充分的刑事定罪证据


公诉机关可能还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许家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目前关于许家印拥有巨额财产且恶意转移财产的信息,均来源于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和禁令披露的内容。


虽然根据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衔接规则,香港法院的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内地法院可予以确认,仅在有相反证据时才会推翻;但这些文书不能直接当然地作为内地刑事定案的依据,仍需要内地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查证、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要求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对跨境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


具体而言,要认定许家印构成拒执罪,需要证明以下关键事实:


▷ 实际控制权证明:许家印的资产多通过复杂的离岸架构持有,涉及多层嵌套的境外公司、家族信托和代持安排。需要证明许家印对这些资产具有实际控制权,而非名义上的持有。这需要调取大量的境外公司注册文件、信托契约、银行流水、资金流向等证据,而这些证据大多位于境外,获取难度极大。


▷ 可执行性证明:需要证明这些资产可以被用于执行内地法院的生效判决。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境外资产的执行需要通过跨境司法协助程序,而这一程序往往耗时漫长且成功率较低。即使能够证明许家印对境外资产具有控制权,也不能当然证明这些资产可以被用于执行内地判决。


▷ 主观恶意证明:需要证明许家印转移资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而非正常的资产配置或投资行为。这需要证明转移行为与执行程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许家印在明知自己可能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故意转移资产以逃避未来的执行义务。这需要大量的间接证据,包括转移时间、转移方式、转移后的资产控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此外,目前公开信息中,尚未明确许家印在 2023 年 5 月裁判生效后,是否存在拒绝报告财产、违反限消令后经强制措施仍不执行等行为 。2023年9月28日,许家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失去人身自由实施拒执行为的可能性较小。


(二) 2024 年新《解释》存在溯及力障碍


2024 年的《司法解释》存在溯及力问题,这是许家印未被指控拒执罪的另一重要法律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 号)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该规定明确了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则:如果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司法解释,只有新司法解释对行为人更有利时,才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在 2024 年新《解释》施行之前,2015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 号,下称 "旧《解释》")是有效的司法解释。


旧《解释》未像新解释那样,明确将诉讼开始后的转移财产行为成文纳入规制范围(虽然司法实践中有个案是诉讼前转移财产,且行为持续到裁判生效后、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也构成拒执罪。但该类行为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


许家印的主要资产转移行为发生在 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而其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时间是 2023 年 5 月。因此,转移行为均发生在裁判生效之前。


对于该类裁判生效前的转移行为,在旧解释的规则下,入罪的证明标准极高,需要证明转移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行为持续到裁判生效后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举证难度极大。


公诉机关可能认为新《解释》虽然明确了诉讼开始后的转移行为的入罪规则,降低了该类行为的举证门槛,但该规则对行为人不利。根据 “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新《解释》不能溯及适用于其 2024 年 12 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因此,对于许家印早年的转移行为,无法适用新解释来降低举证标准。


对于裁判生效后的拒不执行行为,旧解释有明确的规制规则,不存在溯及力障碍,该类行为是否入罪,核心仍在于证据是否充分。





结 语


许家印涉嫌的罪名中没有拒执罪,可能是证据与法律双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证据层面看,目前关于许家印资产状况和转移行为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香港法院的司法文书,这些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内地刑事定罪的依据。要认定其构成拒执罪,需要证明其对境外资产具有实际控制权、这些资产可以被用于执行内地判决,以及其转移资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而这些证据的获取面临着巨大的跨境障碍。


从法律层面看,2024 年新《解释》的溯及力规则,导致其无法适用于许家印早年的转移行为。许家印的主要资产转移行为发生在 2021 年之前,对于该类裁判生效前的转移行为,旧解释下的入罪证明标准极高,难以满足刑事定罪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未指控拒执罪并不意味着许家印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也不意味着未来不会被指控拒执罪。随着跨境司法协助的深入和证据的逐步固定,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不排除司法机关在未来追加指控拒执罪的可能性(但概率较小)。


这一案例也体现出,在跨境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指控对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要求极为严格。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事指控都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之上,这既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



声明

本文全部事实均来源于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公开生效司法文书、监管处罚决定、上市公司官方公告、法院公开执行信息和权威媒体报道。本文仅作法律适用层面的中立分析,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有罪推定、事实指控或刑事定性,不代表司法机关观点,亦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旨在应对争议解决案件中“强制执行”的重难点问题,整合深圳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优质内、外部资源,汇聚拥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建立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团队,以攻克重大疑难的执行问题、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与执行业务相关的业务,为客户最终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支持。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lianghua@vtlaw.cn


合伙人梁华律师现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商天勤银行与金融专委会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并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换届选举中,梁华律师还入选了《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梁华律师及其团队曾代理上千宗不动产与金融领域的案件,案件审理机构包括深圳、广州、武汉、佛山、惠州、东莞、南宁等地方法院、广东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

扫码查看律师简历


李江南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深圳办公室

lijiangnan@vtlaw.cn

扫码查看律师简历


文章分享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