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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上海“养老服务信托+意定监护”新规解读:当“管人”与“管钱”走向分离





引 言


随着上海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谁来管人、谁来管钱”正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面临的现实困境。2025年底至2026年,上海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新规,在全国率先探索“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的全链条养老模式。作为一名民商事律师,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意义深远,值得深入剖析。







新规体系概览:三部核心文件




上海此次养老领域制度创新的核心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三部:


第一,2025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该《若干意见》涵盖了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旨在推进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


第二,2025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细化规定,包括明确居(村)委会可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见证人。


第三,2026年6月4日,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委金融办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启动养老服务信托创新试点。同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对意定监护的设立、启动、终止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




意定监护新规:

让老年人“自己选监护人”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通俗地说,就是趁自己头脑清醒时,提前选好“信得过的人”,将来万一失能失智,由这个人替自己做决定、照顾自己。


(二)四类主体的清晰划分


《工作指引》系统梳理了意定监护涉及的四类主体:


1. 被监护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签订协议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个人或依法登记的组织。鼓励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


3. 监护监督人:新规的一大亮点是鼓励老年人设立监护监督人,负责监督监护人履职,填补了以往监督缺位的空白。


4. 财产管理人:倡导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鼓励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担任财产管理人。


(三)设立与启动的关键节点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并不自动生效。根据新规,意定监护关系以老年人被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启动条件。这一设定明确了“什么时候生效”“谁说了算”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签订后、监护正式启动前的过渡期,若老年人因身体或认知衰退无法处理相关事务,可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或临时照料服务。


(四)公证与见证的双轨并行


新规提供了两种设立路径:一是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具有更强的法律证明效力;二是邀请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作为见证人。见证作为“家门口”的便捷路径,程序相对简便、就近可及。


见证操作指引明确,见证人的职责是作为中立第三方确认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不参与协议内容的协商或修改。同时,见证具有公益属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养老服务信托试点:

从“管钱”到“管服务”的跨越




(一)什么是养老服务信托?


根据《通知》,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老年或备老群体委托,以满足委托人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财产及支付管理、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


养老服务信托包括具备“意定支付”等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


(二)核心突破:管人与管钱分离


此次试点的最大亮点,是构建了 “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三位一体的全链条养老服务生态。其中:


• 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监护与医疗决策

• 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与定向支付

• 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专业照护服务


这一模式实现了“管人”与“管财”的彻底分离,从机制上有效避免了传统模式中“人钱不分”导致的权益侵害风险。


在老年人失能失智或突发疾病情形下,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老年人指定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令,履行医疗、护理、养老等费用支付职能,确保突发情形下的财产安全和可持续支付。


养老服务信托还可以装入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实现财产隔离、保值增值、传承安排等多重目的。


(三)普惠化方向


过去信托产品长期被视为高净值客户的专属配置。此次试点明确普惠化方向,上海信托推出的养老信托门槛已降至30万元,意定监护信托低至5万元即可设立。截至目前,上海辖内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已成功落地18单案例,上海信托、建元信托、华宝信托相继试水。




律师视角:

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




(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有子女的老年人能否再设意定监护人?答案是肯定的。意定监护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意思自治,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二)监护不等于继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监护与继承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老年人百年后的财产继承,仍需遵循遗嘱或法定继承顺位规则。


(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固有财产,不因债务、婚姻、继承等问题被查封或侵占。这一制度优势为养老资金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监督机制的完善


新规明确,若发现意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监护监督人、亲友、居委会、村委会、老年人组织等均可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同时,监督人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谁最需要这套制度?




从实践来看,以下几类群体尤其适合关注并积极运用这套制度:


一、“独居、空巢老人”,担心没人管钱、遇事无人决策;


二、已有“失能风险的长者”,希望提前锁定护理标准,避免日后资产被随意支配;


三、“多子女家庭”,希望财产分配公平,同时激励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四、“老养残”家庭——父母年老体弱、子女有残障——这是最特殊也最迫切的群体之一。


2026年4月,黄浦区一位81岁的张老伯完成了国内首例面向特殊家庭的“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全流程保障方案,为自己和残障子女做好了财产与照护的双重安排。





结  语


上海此次推出的养老信托与意定监护新规,是应对深度老龄化社会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它打破了传统“养儿防老”的单一路径,构建了“意定监护人管人、信托机构管钱、养老机构管服务”的现代养老治理框架。


作为一名民商事律师,笔者认为,这套制度的精髓在于“用法律工具提前锁定老年人的自主意愿”,让晚年生活不再被动等待“命运的安排”,而是主动书写“自己的选择”。当“管人”与“管钱”走向分离,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尊严便有了双重保障。


当然,新规尚处于试点阶段,具体操作中仍有不少细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打磨完善。建议有需求的老年朋友及早咨询专业律师、公证机构或民政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最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障方案。






本文作者



朱晓飞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杭州办公室

zhuxiaofei@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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