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代理的一件医药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该案系两被告人共同犯罪,甲为某市原卫计委领导,乙为其特定关系人,涉案金额共计三千余万,给与钱款人员涉及多家知名外资、内资医药企业和医药领域从业人员,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耗时两年半。因该案涉及当事人级别较高,波及范围较大,钱款给予方式也较为隐秘,窥一斑而知全豹,深入剖析利于了解医药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些特点和辩护要点。
案情简介
本案辩护人代理的是乙,即特定关系人,其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受多家医药企业款项两千余万元,除此之外为药品进入集采目录、请托事项中标及加速审批提供帮助,收受其他个人款项将近一千万元;另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收受款项数十万元。案发后乙所得钱款花销殆尽,难以退赔全部所得款项,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给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经法院审理判处十三年六个月刑期。
案件特点
本案并非医药领域常见的,医药代表同医务人员之间,通过使用药品或器械多少,按比例给与提成或回扣,上述方式给与钱款基于的是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和使用医药产品的职务便利,此种行为即使是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也因并未利用公务,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进行论处。本案中给与钱款和谋取利益的取得,高度依赖于公务人员的职务便利,且单笔数额都相对较高,归纳起来主要特点如下:
1、企业给与钱款有签署的赞助合同为基础,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中给与钱款的各个医药企业,均同乙名下的营销策划公司签署了为期一至三年的赞助协议,尤其是外资企业协议中明确了开展活动的名称、内容及次数,对于款项领取也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开展活动需要现场照片、签名表格,领取费用需要相关活动支出的明细和发票,另外赞助款亦是公对公直接进入的公司账户。此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一是要看合同是否平等市场主体进行签署,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服务同收费之间是否系同值对价;二是要看合同是否按照要求真实并完整履行,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双方虽有协议,但给与钱款企业均有求于同案被告人,合同中约定提供服务同收取费用之间价值严重不符,且企业对于合同中要求的内容如何、是否开展、开展多少并不关心,法院认定并非是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签署,并不构成出罪理由。
2、确有部分活动开展亦有一定相关支出,涉案金额如何计算争议较大。因签署有赞助合同,尤其外资企业对于合规有严格要求,即使有求于同案被告人,也需有相关活动开展的痕迹。具体履行的公司确实也履行了一些职责,有酒店场地、人员工资、会议耗材等相关费用支出。此种情况下如要扣除要相关费用,一是需要支出真实最好有相关票据佐证,财务账目清晰可查,便于搜集举证;二是支出同收费之间的利润,符合市场规律,无过大差距。本案在活动具体落实中,乙名下公司合并各企业活动、开展次数同合同要求差距过大,当事人亦有用不合规发票领取钱款、虚构活动人员及次数的行为。基于以上情形,法院认定此部分数额不予扣除。
3、企业及个人请托事项多为进入药品采购目录、加快事项审批,及职务晋升等,同管理公务的职务便利依赖较大。有别于医药领域中较为常见的,根据药品或医用器材使用按比例给予医务人员回扣,此种行为一般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来进行认定。是否能够在罪名上予以抗辩,需区分是利用了从事公务,进行组织、监督、管理等的职务便利,还是仅是开具处方和选用医用器材等技术性的劳务活动,不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等公务的职务便利。本案两名被告人,均非一线医务人员,且同案被告人甲职级较高,请托事项为职务晋升调整、药品进入集采目录、被服项目中标、医院成立加快进程、职务调整等,上述事项决策性和管理性较强,以罪名抗辩显然不当,移送起诉和宣判罪名亦认定为受贿罪。
4、被告人乙没有任何职务便利,利用的均是同案被告人的职务身份和便利,共同犯罪中主从如何确定。本案被告人乙系同案被告人甲的特定关系人,二人认识前,乙没有任何医药领域从业经验,且自身也没有任何职务。请托个人及企业均知悉二人的特定关系,个人请托人员通过本案当事人,向甲转达各种请求,给予钱款企业均系甲引荐认识并由其直接给与各种便利。认定主从需从犯意提起、行为推进、获取收益等多方面和纬度,来确定所起作用大小,辩护人亦就乙未提起犯意、不具有职务便利、未参与请托事项具体落实等方面进行抗辩,最终法院认定,乙转述请托、催促进程并占有全部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和重要作用,并非从犯。
5、本案两名被告人共同涉案款项三千余万元,均由乙一人获得并占有,且无法退赔,积极退赔的量刑能否争取。本案中乙仅是告知甲,其收取了多少钱款,所获财物均由自己占有并花销一空。被立案调查后,乙名下除一套夫妻共有房屋外,没有其他财物可供退赔,此房屋并非由涉案款项购买,故司法机关亦未查封。通常来讲,刑事案件对于事实清晰的部分所涉金额,家属及本人积极退赔,方能够争取好的量刑,法院也认定二人共同涉案款项,由乙来承担退赔责任。但本案当事人乙,案发时基本没有任何存款,家属即使有退赔愿望但难以落实推进,此种情形下如何尽可能的争取量刑亦是考验。
辩护方向和策略
该案案情复杂、牵涉甚广,审理时间跨度较长,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需要辩护人持续的努力。接到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涉案的基本情况,并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和第一次补充起诉后及时阅卷,全面的掌握案件细节,另根据当事人自身性格特点,调整沟通方式,基本明确了仅通过签署合同系经济行为来进行出罪、减掉活动支出减少涉案金额的辩护难以获得支持和实现,上述两点可以进行阐述,但是重点放在量刑辩护和刑期最优化方面。
辩护人在随后的审查起诉和开庭过程中,首先,通过争取认定从犯或所起作用较小、开展赞助活动有相关花费在量刑予以考量、认定特殊自首和坦白等以几个方面来进行辩护;其次,在开庭前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大化的争取认罪态度,当时两罪并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十三年至十五年;最后,开庭时积极推动退赔,表明家庭及乙的身体状况,最终判处十三年六个月的刑期,避免了协议刑期的最高点,当事人乙及家属亦深表感谢。总结起来辩护策略如下:
1、及时调整辩护角度,持续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该案开始时确定了积极争取认定从犯的辩护方向,从没有职务便利、没有参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没有提起犯意等几个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认定从犯的意见,但检察机关认为虽无职务便利,但收取了全部钱款、积极进行了牵线搭桥,两名被告不需区分主从。庭审时辩护人及时调整辩护角度,当庭将从犯认定,修正为被告人乙虽然实施了行为,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且已认识到自身错误这一角度,持续争取刑期的最优化,最终受贿罪判处十二年刑期,虽未认定从犯,但相较同案人员受贿罪刑期低了一年。
2、始终明确争取有利刑期这一重点,拟定辩护方向。本案中各个药企给予赞助费数额为两千余万元,是受贿款的绝大部分。该部分赞助款的给与都签署了正式的合同,外企犹为严格,对于开展活动名称、种类时间都有明确要求,领取款项也需要活动开展支出的发票。此种情况下能否以正常商业活动为由来进行抗辩,或将实际开展活动费用从涉案金额中剔除,是本案较为争议的也是常规的辩护点。在最开始的阅卷中也是代理人始终纠结的问题。经过几轮阅卷后仔细分析,不利的方面有以下几个,首先,虽是签署合同,但当时公司合并开展活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且活动开展数量明显不足,尤其在内资企业的赞助中,整体来看实际成本同赞助费用之间的差距过于失调,即使扣除对于涉案金额和具体量刑亦无太大影响。其次,被告人从公司收取的赞助费中,确实存在大量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的情况。另外,证人证言方面也没有有力的支持。重点强调签署合同并有支出,不仅无法实现辩护目的,有可能错失对于量刑幅度的争取。因此辩护人将开展了部分活动相关支出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调整为在量刑上予以考量,即能充分阐述开展活动的内容和次数,也能阐述实际的相关支出明细,亦不影响被告人态度和对于量刑的争取。
3、重视退赔对于量刑的积极意义。本案被告人实际所得受贿款项三千余万元,案发前已经花费殆尽,不具备退赔钱款的能力,名下房屋系共同所有,因不涉案并未被扣押,鉴于此种情况,向被告人说明判决后可能出现的状况,并征得其本人和家属的同意,庭审时通过发问,被告人乙明确向法庭表明,愿意将房屋上交进行退赔,虽然房屋价值同涉案金额有着较大差距,难以完全覆盖全部款项和罚金,但是表明了乙愿意退赔的态度,随后该套房屋在宣判前被查封,判决亦明确该套房屋执行后按照乙所持有份额进行追缴,对于争取有利刑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厘清特殊自首、坦白等情节,争取量刑最优化。本案中被告人乙系涉嫌受贿被留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其到案后主动交待,此部分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自首,且到案后其又交代了绝大多数,调查机关不掌握的受贿行为,明确上述情况后,及时和司法机关交换意见,并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和发表辩护意见,予以重点还原和展示,保证重要量刑情节能够予以落实。最终利用影响力罪认定特殊自首,主动坦白也予以认定,两罪并罚十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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