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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境外算力租赁的法律风险防范——美国RASA法案下的管制边界与应对





引 言 


本篇是"算力合规"系列第四篇。前三篇《算力出海,对外投资新规之下如何"合规"破局?——〈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对算力出海的影响与应对》《轻资产算力出海的法律风险防范——以汕头"词元出海"模式为样本》《重资产算力出海的法律风险防范——"股权架构重塑"与东道国"第二道门"》谈的都是同一件事:企业把算力或算力服务"走出去"。本篇换一个方向——企业留在境内,远程租用部署在境外的先进算力。


这条路径过去恰好不在美国出口管制的主要视野之内。但这一局面的基础正在动摇。2026年1月12日,美国众议院以369票对22票通过《远程访问安全法》(Remote Access Security Act,下称 RASA 法案),拟将"远程访问"确立为与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并列的受控行为。对以租用境外算力支撑模型训练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原有的风险判断需要更新。







现状:

远程租用为何暂时不受管制




要理解"为何暂时不受管制",先看美国出口管制的基本逻辑。美国现行出口管制体系围绕物项的跨境移动搭建。《出口管理条例》(EAR)管控出口、再出口与境内转移,规制的是物项的交付与流转,不是物项的使用。据此,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在长期的咨询意见与执法立场中,一贯不把云服务的提供视为出口:先进芯片的出口被禁止,但通过互联网远程使用境外数据中心内的同型芯片,原则上不触发许可义务。物项没有跨境,跨境的只是计算请求和结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云漏洞"(cloud loophole)。从立法材料看,这一结果源于成文法的空白:《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本身没有就远程访问作出规定。


但这一空白正在收窄,动向有三。其一,2025年5月BIS发布政策指引,提示向第三国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提供商出口先进计算集成电路、且明知该提供商将用于为总部位于 D:5 国家组(含中国内地,香港视同中国内地适用)或澳门的实体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且该模型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军事情报最终用途/用户的,可能触发 EAR 第744部分兜底条款(catch-all controls)下的许可要求。这是经第三国提供算力的间接场景。其二,据彭博社2026年8月初报道,BIS已开始对云算力租赁安排进行系统性审查,重点关注借租赁规避芯片管制的路径。其三,RASA法案拟将远程访问直接写入法律。


企业此刻需要做的,是判断自己在这一规则变化中的暴露面。




RASA法案:

把"远程访问"变成第四种受控行为




RASA法案的指向清楚。美国众议院中国特设委员会主席穆勒纳尔在法案通过时称,中国的AI发展"正得益于其对中国境外数据中心内美国芯片的获取使用"。法案宣传材料举出的适用场景同样是:一家中国公司租用海外数据中心内受美国管制的先进芯片集群,商务部可以要求许可。


按众议院通过的版本,RASA法案修订ECRA,在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之外增加第四种受控行为"远程访问"(remote access),定义包含四个要件:其一,主体为外国人;其二,经网络连接访问,包括互联网与云计算服务;其三,从物项物理所在地之外访问;其四,商务部长认定该物项的使用可能严重危及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主观方面,定义覆盖故意、明知、轻率、疏忽四档心态,条文同时声明不因此降低刑事责任所需的犯罪意图门槛。执法上,对在美国有业务或使用美国受控物项的云服务商及相关主体,均可能因违反远程访问限制而产生管辖效力;此类主体若违规,BIS可依据ECRA追究其民事与刑事责任。法案同时把"提供访问"(the provision thereof)纳入受控范围,提供接入服务的云服务商同样负有义务。


最终文本仍有变数。众议院版本覆盖面宽,云服务、软件即服务乃至人工智能模型接入均可纳入;参议院版本S.3519较窄,聚焦基础设施即服务与支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途的人工智能训练。程序上,H.R.2683已于2026年1月12日经众议院通过,现处于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另有搭附2027财年国防授权法案(NDAA)推进的路径,业界普遍预期该法案于2026年年底前后完成立法,但参议院版自提交后始终压在银行委员会、无任何委员会实质行动,众议院版能否搭上NDAA、两院文本最终如何协调均不确定,时点仍有变数。


截至本文写作日,RASA法案尚未生效。以下分析均属前瞻性讨论。




企业最需要弄清的三个问题




(一)租的算力在不在管制范围内


RASA法案管的是对"受美国管辖物项"的远程访问,实践中最典型的物项,是境外数据中心内的美原产先进芯片及以其为基础的算力集群。边界问题随之而来:最低含量规则(de minimis)与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如何适用于租赁场景,受控与非受控芯片混布的集群如何切分,均有待BIS细则明确。例如,承租方按算力配额付费而非按芯片付费,集群中部分芯片受控时,访问是否受控、比例如何计算,现行规则没有现成答案。对承租企业而言,物项边界就是义务边界,这是租用前应最先问清的问题。


(二)"外国人"包括哪些人


这是企业判断自身是否受影响的第一步。从条文看,受控行为的主体是"外国人",按ECRA既有定义,指不具有美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身份的自然人,以及非依美国法设立的组织,字面范围很宽;但立法材料与审查指向明确集中在四类:中国(含香港、澳门)、俄罗斯、伊朗、朝鲜(此处的列举沿用美国出口管制对"受关注国家"的惯常表述:澳门虽不列入 D:5 国家组,但与之并列适用;香港自2020年起视同中国内地,故均落入管制视野)。实务含义有三层:中国公民和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当然在内;经第三国公司转手租用,不改变最终用户身份。据《华尔街日报》报道,INF Tech经印尼电信运营商Indosat获取约2300块Blackwell芯片(相关服务器采购金额约1亿美元);据《金融时报》报道,腾讯经日本Datasection租用Blackwell算力,合同额超12亿美元,覆盖其首批约1.5万块Blackwell芯片的相当部分。中间层不提供隔离,反而在事后审查中可能被评价为隐蔽安排。三是中资离岸主体、外籍人员在华任职企业等边缘情形如何认定,有待细则,现阶段宜按从严口径评估。


(三)法案会怎样落到企业头上


直接执法并不容易:网络访问经多层中介后,逐一还原真实用户在技术上存在困难,这也是"该法案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一说的依据。但企业的实际风险通常不走执法这条线,而是经由提供方的合规动作传导——云服务商自身在美国法下有暴露,会先于执法核查客户身份与用途、写入身份陈述与单方停服条款。对作为受限对象的中国租用人而言,具体风险可归纳为三类:


一是访问阻断与断供风险。提供方的合规动作对租用方的现实影响表现为开不了户、续不了约、服务在规则变化时被中止。相比收到罚单,租用通道本身消失来得更早、也更直接。


二是存量租约的溯及与重审风险。众议院通过版本未设祖父条款,法案若生效,既有租约可能被要求重新取得许可或面临中断;即便有过渡安排,提供方也会主动重审存量客户,租约存续取决于合规重审结果。


三是借壳规避的反噬与关联制裁风险。以第三国壳公司隐瞒中国实体身份获取访问,本身构成规避与虚假陈述的独立违法。一旦暴露,提供方立即终止服务,相关主体还可能被列入实体清单或受到拒绝令——受限的将不限于算力租赁,集团整体的美系软硬件采购、美元结算与金融服务都可能受牵连。可见,形式上的借壳不仅不能隔离风险,反而放大了下游后果。


此外,提供方会将 KYC 与许可不确定性转嫁为更高价格、更严条款与更长交付周期;而可替代的不含美受控芯片的第三国算力供给有限,租用人的议价能力与供给稳定性同步下降。




实务建议




(一)租用前问清三件事


算力在哪里:云商及数据中心的注册地与所在国;底层芯片是什么:原产地与受控分类,是否属于3A090、4A090一类高性能物项;合同链条几层:是否存在转租与中间商。这样做的目的,是先确定自己是否受影响、受多大影响,再谈价格与供给。


(二)针对前述断供与溯及风险,把管制风险写进合同


核心条款包括:对最终用户身份与使用用途的陈述与保证;管制状态变化时的通知义务;许可被拒或新规生效时的中止、退出与退款安排,以及数据迁移的过渡期与费用结算;管制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区分;审计与日志配合。作用在于:一旦法案生效或许可被拒,企业有退出和救济的合同依据,已投入的训练安排与预付费用不至于全部沉没;存量租约也应对照这份清单补强。


(三)建立台账,跟踪立法


台账记录租用物项、所在数据中心、使用人员与合同期限;同时跟踪NDAA进程与BIS细则。作用在于:法案生效前与生效后是两套预案,台账是切换的基础;将来与云商重新谈存量合同,它也是第一手材料。




尚待明确的问题




RASA法案留有几个待解变量:参众两院版本的定义差异如何收敛;BIS细则如何划定许可范围、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条文中"外国人"定义很宽,盟国企业是否实际受影响。另需提示的是,众议院通过版本未设祖父条款,亦无既有协议豁免,存量租约存在被新规溯及适用的风险,企业应在合同与台账中预先留痕,为可能的过渡与重谈留出余地。本系列将持续跟踪。





结  语


本系列至此讨论了"建出去"(重资产出海)、"送出去"(轻资产出海)与"租进来"(境外算力租赁)三条路径。三条路径受管制的依据各不相同:重资产对应对外投资审查与股权层面的穿透,轻资产对应底层合规链条,境外租赁对应的则是尚未生效、但方向明确的远程访问管制。企业在租用境外算力时,应当把供应商尽调、合同安排与使用记录一并纳入合规管理,而不是只算价格与供给。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lianghua@vtlaw.cn


合伙人梁华律师现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商天勤银行与金融专委会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换届选举中,梁华律师还入选了《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梁华律师具备丰富的跨境业务经验,曾主导或参与多起涉及香港、东南亚及中东地区的复杂项目,涵盖跨境投资并购、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境外资产调查及法律意见出具等。通过统筹协调境外合作律所,充分发挥内地与境外律师团队的协同优势,梁华律师能够精准把握不同法域的法律衔接要点,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全方位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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