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威科先行”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与21号公告统称“新规”),就新规相关问题发布官方答记者问。作为针对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的专项规范性文件,新规有效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离岸信托领域的税收规则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体系。
在此之前,离岸信托依托境外属地规则与信息壁垒,长期处于监管相对模糊的状态,不少高净值人群将其作为跨境资产配置、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同时也衍生出部分不合规的税务筹划行为。在笔者看来,随着新规正式实施,我国对离岸信托的监管进入标准化、全周期、穿透式的合规新阶段,跨境财富税务管理的确定性大幅提升。
本文将从政策出台背景、适用范围界定、主体与征税规则、核心反避税条款、征税时限、罚则与管辖规则、离岸私募基金与新规的适用边界、合规行动建议七大维度,重点围绕21号公告分享个人的理解与实务梳理。相关观点仅供高净值人士、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专业同仁在研判与合规探讨时参考。
政策出台背景
新规的出台并非阶段性政策调整,而是全球税务治理升级与国内税收法治完善双向推进的结果,旨在进一步规范离岸信托涉税行为,平衡财富管理需求与国家税收权益,优化整体税收营商环境。
(一)CRS体系持续升级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正式推出,是当前全球应用最广泛的跨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机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CRS信息交换体系,涵盖中国内地(2018年正式加入)、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主流金融中心,基本覆盖全球核心跨境财富管理区域。
近年来,CRS体系持续迭代升级,信息交换的覆盖范围、数据精准度、更新频次均有明显提升。以往依靠离岸属地信息不透明、跨境信息差实现的资产隐匿、收益隔离操作,操作空间持续收窄,全球跨境财富税务监管的协同性与透明度不断提高,为各国细化离岸税收征管规则提供了重要的外部基础。
(二)落实全球征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过往征管实践中,离岸信托领域长期存在规则细化不足、监管适配性不强的问题,形成了一定的征管薄弱环节。
多数离岸信托设立于开曼群岛、BVI、百慕大、库克群岛等离岸属地,这类区域普遍具备税负较低、信息披露要求宽松、隐私保护机制完善的特点。部分市场主体利用这一特性,通过离岸信托架构进行跨境资产转移、财富隔离,以此规避国内税收征管,不仅容易造成税收征管失衡,也不利于构建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在21号公告答记者问中提到,本次新规制定严格贴合个人所得税法全球征税的基本原则,通过细化离岸信托涉税规则,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新规监管范围
21号公告在监管范围界定上,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单纯以“信托”名义作为判定依据,而是根据架构实际功能划定监管范围,同时明确标准化金融产品的豁免情形。
(一)两大核心监管对象
第一,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流的家族信托、全权信托、固定收益信托、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保留权力信托等形态,也是目前高净值人群跨境财富配置中最常用的信托工具。
第二,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备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部分境外架构未登记为信托、名称不含信托字样,但实际运作模式与信托高度契合,同样纳入21号公告监管范畴。需要注意的是,21号文并未明文列举类信托架构的判定标准,目前相关界定主要结合税务过往征管实务、行业实操经验综合判断架构权属拆分模式、主体法律关系、资产隔离功能、设立核心目的、商业实质状态等特点,具体细化口径有待后续官方实务规则进一步明确。
(二)法定豁免情形
为避免过度干预市场化合规金融交易,21号公告对标准化、规范化的金融产品作出豁免约定。从公告原文来看,能够不纳入离岸信托监管的金融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构成要件(简称“法定豁免情形”):一是受当地持牌金融机构监管;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客户;三是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经营风险。
凡是同时符合上述三点,由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发行的标准金融产品,原则上不纳入离岸信托监管范围。常见的豁免品类涵盖银行标准化理财产品、保险公司发行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公募基金、券商标准化资管产品等,这类产品具备公开透明、监管完善、风险市场化的特点,无需参照离岸信托规则征管。
适用主体与征税周期
21号公告以税收居民身份为核心划分标准,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两类主体,针对信托设立、存续、终止三大生命周期,制定差异化、全流程的征税规则,覆盖信托运作全部阶段。
(一)主体法定概念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二)全生命周期征税规则对照表
1. 设立环节

2. 存续期间

3. 终止阶段

核心反避税规则
21号公告的核心价值,在于搭建了一套适配离岸信托的系统化反避税规则体系,通过法定穿透条款,细化不同场景的征管标准,有效约束各类非常规税务筹划行为,提升离岸信托涉税处理的规范性。
(一)居民身份穿透
纳税主体判定与国籍、境外居留身份无直接关联。部分个人虽持有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居身份,但只要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即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其名下离岸信托产生的全部应税所得,均需要在中国境内依规纳税,有效封堵依托身份转换规避税负的路径。
(二)装入资产穿透
该条款主要针对资产入信托环节的涉税风险。个人将境内股权、房产、高价值动产等资产转入离岸信托,无论名义权属如何,税务机关都会穿透核查交易实质与资产权属。对于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资产划转行为,将依规予以征税,规范境内资产跨境转移的涉税秩序。
(三)存续期间穿透
信托存续阶段不具备税务隔离效力,这是新规的重要核心逻辑。即便信托资产由境外受托人持有、收益未向受益人实际分配,税务机关仍可按年度穿透核算信托整体收益,将收益归属至对应纳税人并要求申报,约束长期挂账、延迟分配的避税操作。
(四)视同分配
针对实务中部分主体长期留存信托收益、无合理理由不进行收益分配、变相规避当期税负的情形,新规设立视同分配规则。当满足特定合规情形时,即便信托未完成实际收益分配,税务机关可依规视同收益已分配,要求纳税人履行当期纳税义务,避免税款递延流失。
(五)混合设立信托规制
针对不同主体共同设立、多层股权嵌套、多层信托叠加的复杂跨境架构,新规作出专项规制。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设立同一信托的,应整体视为居民信托,防范通过架构拆分、权属模糊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征税时限、罚则与管辖
为平衡政策落地的严肃性与市场适配性,21号公告设置了分层级的征税时限规则,区分常规征管、过渡期整改、逾期违规三种场景,为存量架构预留合理的合规调整空间。
(一)常规征管安排
21号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正式施行,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后新设、新装入资产的离岸信托,全部适用新规完整征管规则,按照穿透式标准申报纳税,无政策豁免空间。
(二)90天合规过渡期
针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政策设置90天专属合规过渡期。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纳税人应在21号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上述税款。
在过渡期内,存量信托持有人可系统梳理信托架构、资产构成、历年收益流水、受益人结构,完成涉税风险自查与合规申报。对于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整改申报的主体,政策予以容错,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追溯追责,是存量架构优化调整的关键窗口期。
(三)逾期违规相关约束
若超出过渡期仍未完成合规整改,存在隐匿信托资产、虚假申报、少报漏报、刻意规避纳税等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欠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规则
过往离岸信托征管的一大难点,在于申报管辖主体不清晰,导致纳税人申报无明确路径、税务监管存在薄弱环节。15号公告确立管辖原则,精准划分主管税务机关,规范申报流程。
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对应存在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的,以该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不存在前述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的,则以纳税人境内资产所在地或纳税人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管辖。
离岸私募基金与新规的适用边界
针对离岸信托的新规一出台,离岸私募基金的定性也备受瞩目,加上21号公告中明确约定的法定豁免情形,更是让这个话题的热度提到了新高度。从笔者的观察,目前阶段的市场上存在一种普遍认知误区:不少观点直接将私募基金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资与公告条款里的“面向特定客户”划上等号,并据此判定私募基金无法适用法定豁免情形。但笔者个人观点是更倾向结合21号公告立法本意做推演分析,税法语境下的“不特定客户”,未必等同于无门槛向全体普通公众开放,该条款核心判断标尺,应当聚焦产品是否预先锁定单一出资人、是否对外向全部符合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开放认购。
第一种情况:由所在地持牌金融机构监管的持牌管理人管理合规的多客户集合私募基金(比如实操常见的由香港9号牌管理人合规管理的完成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简称“CIMA”)备案的离岸私募基金)。这类产品由当地持牌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营,任何满足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投资人都可申购,不存在专属单一家庭、单一自然人的限制,而且投资决策由合规持牌管理人独立做出,同时已完成当地监管备案的离岸私募基金的经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笔者从解读逻辑上倾向性认为是可以匹配法定豁免条款三项要件,有较大可能性不会被直接纳入21号公告项下离岸信托监管范畴。
第二种情况:虽冠以“私募基金”之名,实质不对外募集独立第三方资金,仅服务单一家族/单一自然人的封闭载体。这类架构不对外引入外部投资人,投资、资产处置由实际控制人决定,设立目的多为代持股权、隔离家族资产,仅面向唯一特定客户运作,难以满足“面向不特定客户”的核心条件。即便名称带有“基金”字样或者已经完成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的私募基金监管备案,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管原则,存在被穿透定性、适用离岸信托征税规则的可能性。
简言之,笔者认为,离岸私募基金不存在天然法定豁免资格,结合现有条款推导,区分边界未必取决于是否设置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更关键的判断维度在于产品是否作为市场化集合投资工具对外开放募资;仅服务单一人士或单一家族的封闭私募基金架构,存在被纳入离岸信托体系从严征管的一定风险。
合规行动建议
随着新规的正式实施,离岸信托的税法适用与监管要求更加明确,其在财富规划中的涉税考量亦随之发生调整。针对存量信托维护与新增架构搭建两类常见需求,笔者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合规应对:
(一)把握过渡期窗口期,完成存量架构风险排查
90天过渡期是存量离岸信托合规整改的关键阶段,容错空间相对充足。建议持有人尽快开展架构全面复盘,逐一梳理信托设立主体、资产来源、资产属地、历年收益情况、受益人分配机制等核心信息,排查是否存在隐匿资产、未申报收益、不合规筹划等涉税风险,主动完成信息补报与瑕疵整改,最大限度降低后续税务核查风险。
(二)调整财富管理思路,搭建合规化跨境架构
随着全球税务透明化持续推进,依托离岸架构开展税务套利的空间逐步收窄,合规已成为跨境财富管理的核心前提。高净值人群需要逐步调整传统筹划思维,摒弃以避税为核心目的的架构搭建逻辑,以税务合规为基础优化跨境资产配置、信托架构布局。充分发挥离岸信托在资产隔离、家族传承、风险防护方面的合规价值,实现跨境财富的稳健、长效管理。
21号公告的落地,是我国跨境财富税收治理迈向精细化、制度化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填补了特定离岸信托架构在税法适用上的实务空白,更标志着离岸信托正式告别过去的“模糊地带”,步入标准化、常态化、穿透式的全链条合规监管新阶段。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化是长期发展趋势,跨境财富管理的合规门槛持续提升。传统的离岸信托设计已无法仅依赖形式上的主体隔离来抵御穿透审查,跨境财富管理的合规底线与技术门槛正在全方位抬升。
在长期深耕跨境投融资与境外架构搭建的实务观察中,笔者认为:离岸信托等工具的核心价值,正逐步回归至风险隔离、家族治理、资产保全与代际传承等法理本源,而非单纯作为税务筹划的载体。面对日趋严密的监管网络,高净值人士与其专业顾问应当跳出单一视角的路径依赖。笔者建议,相关主体宜以积极、前瞻的视角拥抱监管变化:一方面系统性梳理存量离岸资产的涉税与权属风险,排查潜在敞口;另一方面在新设架构时严格遵循“商业实质”与“实质课税”原则,审慎搭建兼顾全球合规与灵活性要求的治理体系。唯有以实质合规为基石,方能在不确定的跨法域监管环境中守护财富安全,实现家族财富与基业的长效稳健传承。
本文作者
*律师助理毛由美、实习生江姿仪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