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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轻资产算力出海的法律风险防范——以汕头"词元出海"模式为样本




引 言 


算力出海并非单一路径。重资产模式需赴境外设实体、建数据中心,直接落入境外投资(ODI)监管;而汕头"词元出海"走的是一条轻资产路线:算力设备与服务器部署于境内特定专区,境外用户经国际海缆远程调用、按Token计费跨境交付。据公开报道,全市日均对外提供Token已超150亿,覆盖AI智能玩具、跨境电商、数字人客服等八大核心出海场景,该模式已从技术验证走向规模化商业落地。两类模式法律属性不同,合规逻辑也完全不同。本文聚焦汕头这一轻资产模式,系统梳理其法律定性、主要风险与防范要点,供拟以"来数加工/词元出海"模式参与算力出海投资或运营的市场主体参考。






法律定性

是"离岸数据加工",而非"对外投资"




理解汕头模式风险的前提,是厘清其法律属性。


汕头"词元出海"的本质,是在境内特定区域内,通过专用通信设施对境外数据进行安全处理与增值服务,再将服务产品输出至境外市场,即业界所称"来数加工"或"离岸数据加工"。其核心特征是"两头在外":海外数据经国际海缆进入境内专区,在区内完成推理(生产Token),结果原路返回境外;境内主体不在海外设立项目公司、不取得境外企业或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由此产生两项关键法律结论:


其一,该模式原则上不落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7月1日施行)项下的"对外投资"。837号令第二条将"投资者"界定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并以"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为监管对象。汕头模式不取得境外权益,因此不受837号令第十三条(出口管制红线)、第十四条(跨数据/出口管制衔接)等针对"对外投资活动"条款的直接约束。


其二,汕头模式仍受底层管制规范。即便该模式不触发ODI,以下规范仍直接适用:


出口管制方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2024年12月1日施行)对清单内物项及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管理,并强化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管理,算力服务所涉特定电子、计算机类物项及配套技术资料、技术支持均可能落入管制范围;


技术进出口方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对限制类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管理,大模型核心算法、分布式训练优化技术等若构成受管制技术,其跨境提供须履行相应手续;


数据跨境方面:《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网信办令第16号,2024年3月22日施行)构建了数据出境的分层合规义务。


需要说明,汕头模式得以合规运行,离不开国家批复的"来数加工"政策试点与华侨试验区平台。该试点为"数据保税区"物理隔离架构提供了合规依据。没有属地试点批复而擅自套用隔离架构,将缺乏合规的"正门"。




主要法律风险识别




(一)物理隔离与数据出境风险


"数据保税区"架构能否成立,取决于专区与境内互联网之间是否做到物理隔离:仅通过专用通道连接国际海缆,确保"数据从境外来、区内处理、回境外去",不与境内数据混合。隔离不到位,即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数据出境,触发《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更精细的合规支点是数据出境新规的豁免逻辑。《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四条就境外数据入境再出境场景设置了免予申报的合规空间: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汕头模式正是依托"两头在外"且"不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设计获得合规空间。但这一豁免高度依赖业务事实:若海外用户交互内容本身构成个人信息(如AI玩具采集的儿童语音、用户查询中含个人身份信息),或处理过程中沉淀了重要数据,则豁免不再适用,须回归安全评估或标准合同路径。考虑到API交互的持续性、规模化特征,业务极易触及个人信息出境的安全评估阈值(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或在达到标准合同、认证路径适用条件时须履行相应手续。具体阈值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项下旧阈值已被该规定调整)。


(二)出口管制与技术跨境风险


尽管汕头模式不取得境外权益,但其算力服务所依赖的硬件与技术仍受双向管制。


中国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特定先进计算相关物项纳入许可管理。专区若部署受限类算力设备或对外提供受管制技术的远程调用,须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评估是否构成"出口",包括对"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情形的认定。监管实践对"通过API/远程调用变相输出受限制技术"高度敏感,模型蒸馏、模型窃取等风险,可能使开放的接口被穿透认定为变相技术出口。


美国侧约束集中在芯片供给。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对先进计算芯片对华出口实行许可管理:自2026年1月起,H200等符合特定性能门槛的芯片从美国直接输华改为逐案审查并附严格条件,更高性能芯片及经第三国转口基本难以获得许可。BIS 2026年5月31日执法指引进一步澄清"总部规则":凡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中国等D:5国家组或澳门的实体,无论在何处注册,获取先进AI芯片均须BIS许可。这对专区算力扩容形成刚性约束,即便设备部署于境内,先进GPU的可得性本身受限于对华出口管制,而试图通过海外采购绕道的路径亦被"总部规则"封堵。


(三)内容安全与跨境数据留存风险


境内企业对境外用户生成内容(AIGC)的管控能力有限,需注意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为适用前提,配套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亦以相关规章的适用情形为限;服务仅限境外用户时,上述规范原则上不直接适用,但在模型境内备案、服务延伸至境内或监管定性趋严时可能触发,宜作为合规基准参照履行内容审核与标识义务。日志留存方面,《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标识办法》第九条亦针对用户申请不提供显式标识的场景,要求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上述留存义务,可能与境外用户所在法域的数据本地化、删除权规则形成冲突,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的被遗忘权,与境内日志留存要求构成双重合规张力。企业须在业务设计阶段即明确日志存储位置、留存期限与跨境调取的合规边界。


(四)反补贴与贸易摩擦风险


汕头模式的价格优势,部分源自低价绿电(海上风电)与地方算力补贴(华侨试验区相关政策含30%算力补贴、单企业年补最高50万元)。需要厘清的是,WTO《SCM协定》及各国反补贴税法以货物贸易为规制对象,算力服务出口属跨境交付的服务贸易,传统反补贴调查难以直接覆盖;现实风险主要有二:一是软硬件一体出口(如内置大模型的AI玩具)中的货物部分,可能落入贸易救济视野;二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覆盖包括服务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授权欧盟委员会对在欧经营、参与集中交易或公共采购且获得外国财政资助的企业主动审查,构成服务补贴的现实抓手。享受地方优惠时,宜要求政策方出具书面依据并开展专向性自评,留存合规的成本核算。


(五)海外监管与地缘政治风险


汕头服务主要面向东南亚,但海外监管具有普遍约束。数据保护方面,中国未获欧盟充分性认定,向欧盟用户提供Token时,欧盟客户通常会要求中国企业作为境外接收方配合完成传输影响评估(TIA)、签署标准合同条款(SCC)并接受尽调;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 2024修正案)及2025年发布的《跨境数据传输指南》(CBPDT)亦设定了类似的跨境传输评估要求。AI立法方面,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已生效并按风险分级分阶段实施;经2026年"数字综合法案"修订,高风险系统的主要义务推迟至2027年12月、2028年8月分步适用,但AI生成内容标识等透明度义务仍自2026年8月起适用,中国服务商应按风险分类提前完成合规自评。市场准入方面,部分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AI服务采取政府采购限制、关键行业禁用等措施,即便满足合规仍可能面临事实禁入。税收方面,欧洲多国(英、法、意、西、奥等)已开征数字服务税(税率多在2%—5%),跨境服务收入还可能面临双重征税。面向美国市场还须关注两项专项合规:一是AI智能玩具等面向13岁以下儿童的服务,须遵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及其2025年修订规则,违规按每项违规最高53,088美元计罚且可累计,单案可达数亿美元;二是宜在API网关层嵌入制裁名单筛查,避免向SDN等受制裁主体提供算力服务——无论是否存在美国连接点均可能触发制裁,并同步评估我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外国制裁法》项下的合规冲突。


(六)海关与跨境结算风险


来数加工"数字保税"概念虽借用"保税"二字,但主要指数据与区外隔离、实现"两头在外"从而不适用常规数据出境合规路径,并非海关法意义上的保税。然而,若专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港区)在空间或功能上重叠,则设备进口、介质进出区、加工增值内销等环节可能触发海关监管。例如区内使用境外免费提供设备须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办理手册管理,监管期限五年,期满后退运或依法补税解除监管;有形介质"二线"进口涉及完税价格与特许权使用费认定;违规可能触发《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乃至刑事风险。相关企业应保持与海关的主动沟通。


此外,跨境结算配套尚不完善亦是现实制约。算力服务跨境收款涉及外汇登记、跨境支付合规与反洗钱审查;按Token计费属新型服务贸易交易,银行办理收结汇时可能要求补充真实性证明材料。需区分的是:税务备案义务(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落在对外付汇方——即企业若向境外采购云资源、技术许可等对外支付时须办理;而作为收款方,更应提前与开户行沟通服务贸易项下收款路径,在业务设计阶段同步规划合规的收款安排,避免资金滞留境外。




实务建议




首先,以试点合规为前提。优先依托汕头华侨试验区已获批的"来数加工"试点专区开展业务,降低起步合规成本;取得试点资质前,不擅自在专区外搭建隔离架构开展跨境算力交付。若企业仍在评估落地选址,可将广州南沙、韶关、海南儋州洋浦、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其他已开展相关试点的区域纳入比对。


其次,前置业务定性与豁免论证。在设计阶段即论证"两头在外、不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豁免前提是否成立;对交互内容实时脱敏、匿名化,将出境个人信息规模控制在安全评估阈值以下,并备妥数据分类分级与出境台账。


第三,双法域技术合规。评估先进算力资源的可得性约束,合理规划芯片来源与扩容节奏;对受管制技术建立出口管制筛查与分级访问机制,在合同中嵌入最终用途禁止、再转移限制与违约责任条款。


第四,构建隔离与留痕体系。实现专区与境内互联网物理隔离,配套访问日志、权限分级与定期审计;明确日志存储位置与跨境调取边界,平衡境内留存义务与境外本地化要求。


第五,海外合规与救济并行。针对主要服务法域(东南亚、欧盟等)完成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合同安排;关注地缘政治与市场准入动态;在海外遭遇歧视性准入或贸易壁垒时,可依据我国对外投资与贸易救济相关机制寻求保护与反制。





结  语


汕头"词元出海"以"海缆低时延通道 + 绿电成本 + 来数加工制度试点 + 侨乡网络"四重要素耦合,开创了轻资产算力跨境服务的合规样本。对拟到汕头参与的市场主体而言,风险防范的关键不在于规避对外投资监管,而在于清醒认识"轻资产"背后的全链条义务。前置合规、类型化应对,是在政策鼓励与监管收紧并存的窗口期内实现算力服务稳健出海的前提。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lianghua@vtlaw.cn


合伙人梁华律师现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商天勤银行与金融专委会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换届选举中,梁华律师还入选了《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梁华律师具备丰富的跨境业务经验,曾主导或参与多起涉及香港、东南亚及中东地区的复杂项目,涵盖跨境投资并购、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境外资产调查及法律意见出具等。通过统筹协调境外合作律所,充分发挥内地与境外律师团队的协同优势,梁华律师能够精准把握不同法域的法律衔接要点,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全方位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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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娜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wenna@vtlaw.cn


合伙人文娜律师拥有二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2004-2015年曾任康佳集团法律事务负责人。2015年加入万商天勤后,专注于资产证券化全流程法律服务。现任万商天勤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员、福田律工委法金融产业法律研究中心副召集人。文娜律师执业期间已承办超300宗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储架额度超3000亿元、已发行超2000亿元),产品类型涵盖REITs、CMBS等公募及私募类型,覆盖主要发行场所。其中包括多个首单、创新型项目。助力事务所斩获多项资产证券化行业大奖,并连续四年跻身企业ABS中介机构榜单前十。此外,文娜律师同时具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及风险处置的实操经验,曾经及正在代表投资人或代表管理人参与多宗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处置项目。在资本市场和金融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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