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算力出海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的第三篇。系列前两篇已先行发布:第一篇《算力出海,对外投资新规之下如何"合规"破局?——〈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对算力出海的影响与应对》梳理了837号令的宏观监管框架,第二篇《轻资产算力出海的法律风险防范——以汕头"词元出海"模式为样本》以汕头为样本剖析了轻资产路线:设备与服务器留在境内,境外用户经国际海缆远程调用、按Token计费跨境交付,境内主体不取任何境外权益。本篇要讲的,是另一条出海路径:把机房真的建到海外,境外自建或收购数据中心、部署物理GPU集群,甚至以融资担保等方式取得境外算力资产的控制权。
重资产模式虽然属于《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7月1日施行)项下的"对外投资",但主要的合规风险不在国内ODI程序。真正的风险在境外:美国出口管制对中资海外子公司的股权"穿透"、东道国在芯片进口环节设下的"第二道门"、为阻断这层穿透而不得不做的股权架构重塑,以及机房在战时能否持续运行的物理安全问题。这条路其实已经有成功案例:万国数据海外平台分拆而来的DayOne,已是迄今最完整的成功样本,但它的成功前提是合规架构做对。
重资产模式受三道国内监管程序约束
重资产算力项目同时触及投资规模、关键技术、数据要素三条敏感线,受三道国内监管程序约束。
第一道:ODI备案/核准,关键在于体量,而非行业属性
按现行《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AI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尚未列入敏感行业,非敏感类项目原则适用备案制(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情况报告、履行告知性备案)。需提示的是ODI为发改、商务双线:完成发改备案/核准后,还须办理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外汇登记,三者齐备方可合规汇出资金。重资产项目往往金额大,任一环节卡顿都会拖慢进程。重资产项目的投资额动辄数亿至数十亿美元,仅凭投资额一项即多数落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层级。此外,政策不确定性在于837号令第十一条,该条授权主管部门动态调整鼓励、限制、禁止清单,算力是否被后续纳入,对5至10年回收周期的项目构成实质不确定性。投资人应该在窗口期内尽早完成备案,并持续跟踪目录变化。
第二道:安全审查,触角延伸至退出环节
837号令第十五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审查对象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算力项目叠加关键技术与数据要素,属被启动审查的高概率领域。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处分"一并入列,这意味着不是一次性的入口审批,而是贯穿资产全生命周期的持有成本,直接构成流动性折价,须在可行性测算阶段即作为折价因素计入。需提示的是该条未界定"影响国家安全"的具体情形与审查程序,亦未明确强制事前申报范围,实施细则尚待出台,故下文将安审通过作为交易文件先决条件的建议,属合同层面的风险安排,而非对法定义务的断言。
第三道:境外再投资穿透,堵住"先投后转"
837号令第三十三条明确,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在境外再投资的,其管理依照《规定》执行。重资产模式常见的多层SPV架构、平台公司二次注资,均无法借"已在境外"脱离监管。
小结: 国内程序是"办得成但要算准时点",风险集中在长周期项目撞上目录调整、以及安审对资产处置的持续约束;境外管制则是"架构不对就根本办不成"。后者是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更关键变量。
重资产模式特有的四类境外法律风险
以下四项为重资产特有、轻资产则一般不会遇到的主要风险,其中前三项相互关联,构成决定项目可行与否的核心变量。轻资产同样面临的数据出境、内容安全等风险,本篇不重复展开(详见本系列第二篇《汕头词元出海模式法律风险防范》)。
(一)美国出口管制"总部规则"穿透中资海外子公司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依"总部规则"(headquarters rule)将管制义务与实体最终母公司所在地绑定。根据BIS于2026年5月31日发布的指引,凡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D:5国家组(含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的实体,无论在何处注册,获取ECCN 3A090、4A090等高性能AI芯片(涵盖英伟达Blackwell、Rubin及AMD MI350X等)均须申请BIS许可,且多数情形适用"推定拒绝"。该指引将许可触发标准从"按运输目的地"改为"按最终母公司/总部",封堵了经海外子公司(如注册于马来西亚、新加坡、阿联酋)迂回采购的通道。
该规则的具体影响有三:①中资海外子公司直接采购受控GPU自建机房,多数情况下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②通过第三方间接获取再服务中国客户,难以切断与中国总部的实质联系,易被按"规避"处理;③EAR一般禁令十(GP10)下"明知"标准极为宽泛,主张不知情难以免责。
换言之,股权链条顶端在哪里,管制就追到哪里。已购芯片虽可按指引继续使用,新增采购通道则实质已被封堵。另须关注,美方对"算力即服务"(CaaS)模式的出口管制持续演进,要求IaaS提供商报告境外大模型训练交易的规则已生效,并存在进一步收紧的立法趋势,对"自持算力对外服务"路径构成长尾风险,宜纳入监管跟踪。
(二)东道国"第二道门":以马来西亚STA 2010 Directive 1/2025为例
即使越过EAR这一关,落地还要过东道国的门。在中国算力出海较为集中的马来西亚,这道门已经在慢慢收紧。
2025年7月14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MITI)发布《战略贸易管制官第1/2025号指令》,依《2010年战略贸易法》第12条"全面管制"(Catch-All)条款,对高性能AI芯片的出口、转运、过境实施战略贸易许可。指令覆盖3U090、3A001.u、4U090、4A003.u、4A004.u、4A005.u、5U992、5A002.u、5A004.u等类别码,其中3U090技术阈值与EAR的3A090大体对应但并非完全等同。触发条件为: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物项将用于"受限活动"(WMD相关)时,须提前30天通知MITI。
这一指令的合规风险在于:许可申请须同时附具原产国的再出口许可证与制造商的出口管制产品分类。即便美国供应商已拿到BIS许可,马来西亚境内的进口/转运环节仍须另行完成MITI许可,二者并行不悖,无法二选一。需注意的是该指令文本本身未将适用范围明确限于美国原产芯片。
除芯片这道专门的门外,东道国的其他准入门槛也须提前关注,例如:土地用途转换与数据中心专项审批(如马来西亚柔佛的Data Centre Task Force)常构成付款前提;用电规模巨大,电力购售协议(PPA)与绿电采购直接影响运营成本;泰国PDPA、印尼、越南等对数据跨境传输的义务若与外资准入挂钩,将再叠加合规要求。更须警惕的是,东道国对"中资背景"项目的态度可能随大国博弈快速转向,这一政策波动本身即须计入可行性测算。
(三)股权与治理:把"股权架构重塑"做成结构性合规工程
前述两道管制之门共同指向一个结论:以"中资控股"身份推进重资产算力出海,可能会处处受限。破解之道不在规避,而在架构重塑。
最完整的成功样本是DayOne(原万国数据海外平台)。其2024年引入Coatue等外部投资者后剥离为非控股联营公司;2026年1月DayOne以Series C发行价回购万国数据所持约3.85亿美元普通股,使万国数据持股由约24%进一步降至19.9%(已低于20%);2026年6月完成的C轮募资45亿美元,由Coatue与高瓴资本(Hillhouse)联合领投,印尼主权财富基金INA、博裕等参投,股东结构高度国际化。这一安排使其在EAR总部规则下不再被认定为"总部位于D:5国家的实体"。
第二种可以借鉴的模式是"只做房东,不做租客":提供机柜、电力、冷却与网络,芯片由客户自带自购(BYOC),把出口管制的第一性义务留在客户侧,将受限物项的合规责任与机房业主做了法律切割。
须提示的是“股权架构重塑”并非通过表面上的股权比例来规避监管,而是一项涉及控股比例、董事会构成、表决权、否决权配置、实际控制人认定路径的系统工程,目的在于从法律与事实上阻断EAR总部规则下的穿透认定;须预留后续稀释空间,且须经得起穿透审查与尽职调查验证,否则形式上的持股稀释,仍可能被按"间接取得权益"或实控人规则重新认定。
(四)物理与地缘政治安全
2026年3月,据相关媒体报道亚马逊云科技(AWS)证实其中东三处数据中心遭无人机袭击,阿联酋境内两处设施被直接命中,巴林一处因附近无人机爆炸受波及,造成结构性损坏、供电与冷却中断,消防系统启动致水损,多项云服务异常,AWS暂停受影响区域计费并建议客户迁移关键业务。2026年7月21日,伊朗革命卫队再次宣称以巡航导弹打击并"摧毁"亚马逊在巴林的核心数据基础设施。亚马逊虽然未就"遭袭"本身做出置评,但经彭博核验的欧洲空间局(ESA)Sentinel-2卫星图像显示巴林Zallaq与Askar两处设施确受损,AWS状态面板亦显示该地区服务可用性下降、出错率上升。
由此还产生了连锁反应:英伟达关闭迪拜办公室转远程;部分项目投资决策被暂停或延后。分析人士指出设施加固、反无人机与保险费率上升将推高建设成本、拖慢投运。
因此,当算力出海的地区存在地缘冲突风险,即便该区域的资本、能源与区位有优势,但"机房在战时能否持续运行"已成为必须审慎考量的风险项,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服务水平(SLA)豁免、数据异地备份的条款须做更严谨的设计。
给算力出海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一)双法域尽调,审批未过可退出
确认构成对外投资的,提前9—12个月启动合规准备,事前与发改、商务部门沟通争取行政指导;在完成发改备案/核准后,同步办理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外汇登记。项目前期费用可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参照核准、备案程序先行申报。同步开展目标国法尽调(准入、土地、电力、数据本地化、战略贸易许可),并将"ODI备案/安审未通过""BIS或MITI许可被拒""东道国出台限制中资专项政策"列为重大不利变化(MAC)事由,设置无责解除条款与定金返还机制。应杜绝拆分项目、以代持规避监管。
(二)股权架构前置设计
项目启动阶段即设计控股比例、董事会构成、表决权、实际控制人认定路径,可以借鉴DayOne引入国际与东道国主权资本的做法,使最终母公司不再落入D:5组。稀释后须可经穿透审查验证。
(三)双法域许可同步满足
在马来西亚等已设战略贸易许可的市场,将MITI申报(提前30天,附原产国再出口许可证与制造商分类)与BIS许可并行推进,在采购合同与物流方案中把许可状态设为付款或发货先决条件。对"只做房东"模式,须在客户合同中明确芯片来源合法性由客户负责,并设置出口管制承诺、违约赔偿与合同解除权。
(四)物理安全纳入选址
对存在地缘冲突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宜暂缓重资产数据中心的最终投资决策(FID),可保留轻资产形态(技术合作、软件与云服务);确需布局的市场,须重新设计不可抗力、SLA豁免、数据异地备份等合同条款,并评估加固与保险成本对投资回报的影响。
(五)跨境融资安排
重资产项目常涉及跨境融资安排(如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境外发债/贷款等),须关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项下的外汇登记要求、内保外贷资金回流限制,以及境外发债的发改委备案(2044号文)义务。前述融资安排的合规性直接影响资金出境的时效与可行性,应在项目启动阶段即纳入合规规划。此外,多层SPV架构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转让定价文档义务及税收协定适用等跨境税务议题亦须前置评估。
(六)退出路径预设
在资产架构与交易文件中预设退出路径与审批先决条件,避免入口合规、出口卡顿。
如果轻资产算力出海靠的是“试点+隔离”,风险集中在数据出境与底层出口管制;那么重资产算力出海靠的是“架构+选址”,风险集中在股权穿透、东道国准入与物理安全。前者把算力留在境内,后者把资产放到海外,合规的重心因此截然不同。
重资产算力出海并非不能做,而是不能再用“中资控股、自持受限算力、押注单一市场”的旧思路。股权架构须前置重塑以阻断穿透认定,东道国准入须双法域许可同步满足,选址须把物理安全纳入测算。把合规写进架构、把变量算进模型,方能在监管收紧与地缘博弈并存的窗口期内,实现算力资产的稳健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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