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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世界经济深度互联与大国战略竞争并存的复杂局面下,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制裁条款”已从过往象征性的法律声明,演变为具有实质约束力的核心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开展跨境业务时,正同时面临美国经济制裁的域外效力与中国日益严格的出口管制法规的双重约束。合同中一个看似格式化的制裁条款,实则构成了贯穿交易始终的“合规高压线”。一旦触发,不仅可能导致合同终止、巨额索赔,更可能引发跨国法律制裁与供应链断裂的系统性风险。为具体说明其内容与风险结构,下文将结合以下典型制裁条款展开分析:
第X条 制裁合规(Sanctions Compliance):双方同意,本条所称“制裁法律”指由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及其任何机构或部门实施、管理或执行的任何经济、贸易或金融制裁、禁令、限制或法规;“制裁受限人员”指任何被列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或类似制裁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或其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权益或受其控制的关联方。承诺方声明并保证其及其关联方并非制裁受限人员,且不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制裁受限人员进行交易,该声明与保证在合同签署日、每次付款日及每次交付产品或服务之日被视为重复作出。承诺方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制裁法律,并应确保其供应链、分包商及任何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第三方均遵守前述法律;若知悉任何可能导致违反前述声明与保证的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若承诺方违反本条项下的任何义务,未受影响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承诺方在此放弃因本合同终止向未受影响方提出任何索赔的权利,并应赔偿对方因该等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及支出。此外,若未受影响方合理怀疑任何付款可能违反制裁法律,有权暂停支付直至其完成内部合规审查,且不因此构成违约。
因此,深入剖析该条款下合同双方——即作出合规承诺的一方(通常为中方企业)与接受承诺并享有终止权的一方(通常为外方或涉美企业)——各自面临的风险,并制定精准的应对策略,是现代企业国际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合规功课。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制裁条款为蓝本,结合美国与中国现行的法律与实践,系统解析其中的风险构成与风控路径。
承诺方面临的核心风险:
身份关联与交易行为的合规困境
作为在合同中作出严格声明与保证的一方,承诺方(通常为中方出口企业或投资者)是制裁条款首要的义务承担者与风险承受者。其风险远不止于“不违反法律”的简单承诺,而是渗透于身份、行为、所有权及法律冲突等多个维度。
(一)关联广泛的“制裁受限人员”定义
条款中对“制裁受限人员”的定义通常极其宽泛,不仅包括被列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等官方名单的实体与个人,还常常延伸至其“关联公司”。在实践中,风险在于承诺方自身可能未被列名,但其某个远在第三国的子公司、少数股东、甚至某位董事若因其他业务被列入SDN清单,都将直接导致承诺方违反保证。这种“连坐”机制要求企业对自身及其全球关联网络有极其清晰的认知与持续的监控,任何一环的疏漏都可能成为引爆整个合同的导火索。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制裁条款的履约争议中,法院或仲裁庭对“违反制裁条款”是否构成实质性违约的判断,可能结合后续实际发生的制裁状态与合同履行可能性进行综合裁量。例如,在Bunge SA v Nidera BV一案中,法院虽然认定卖方在出口禁令正式生效前宣布取消合同构成预期违约,但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却充分考虑了后续持续有效的出口禁令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现实,最终仅判决名义损害赔偿。这提示企业在面临类似政府禁令或制裁措施时,应审慎评估自身行为的违约性质与损失计算的合理性,避免因过早行使合同权利而承担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持续且严格的“重复保证”义务
条款通常约定,所有声明与保证不仅在合同签署日作出,并在每个工作说明书生效日、每个付款日“重复作出”。这意味着合规义务是一项贯穿合同全生命周期的持续性责任。例如,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承诺方的某个新客户被OFAC新增至SDN清单,而承诺方未能及时终止与该客户的业务,那么在下一个付款日,其向合同相对方作出的保证便自动失效,构成违约。这种机制将动态的制裁合规监管压力直接转化为合同项下的违约风险。
(三)穿透式的股权结构审查
条款中关于“非由制裁受限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或受其控制”的保证,要求承诺方必须进行穿透式的股权结构披露。这对于股权结构复杂、存在多层境外持股或VIE架构的企业而言挑战巨大。美方制裁实践中的“50%规则”明确规定,只要一个实体被SDN清单上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累计拥有50%或以上股份,则该实体本身即使未被列名,也将被视为被制裁对象。承诺方若不能彻底厘清并实时监控其最终实益所有人,将时刻面临保证失实的风险。
(四)在中美监管夹缝中艰难平衡
这是中国企业特有的战略性风险。当合同条款要求企业遵守“所有适用的制裁法律”时,其默认范围通常包括美国单方面发起的二级制裁。然而,中国的《反外国制裁法》明确规定,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这就可能将企业置于两难境地:遵守合同,可能违反中国法律;遵守中国法律,则可能构成合同违约。这种监管体系的直接冲突,使得企业在处理涉及伊朗、俄罗斯等美国重点制裁国家的业务时,面临无解的法律困境。
(五)单方终止与责任豁免的严苛后果
一旦发生条款触发事件,未受影响方(即对方)享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且“无需追索权且立即生效”。更为严苛的是,条款通常要求受影响方(即承诺方)“放弃就因此类终止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害……向未受影响方索赔的权利”,并承担对方因该事件产生的一切成本与损失。此类条款属于典型的“民事条文”,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只要约定明确,即使其内容严苛甚至不合理,仍可能被仲裁庭或法院认可执行。这实质上剥夺了承诺方因合同被无理或过早终止而寻求救济的权利,并将一个可能源于微小或无意违规的事件,升级为承担无限责任的灾难性后果。
承诺方的核心应对措施:
构建全流程合规防御体系
面对上述多重风险,承诺方绝不能将制裁条款视为一纸空文,而必须采取系统性、前置性的措施,将合规要求融入企业运营的血液之中。
(一)签约前:开展深度尽职调查与合同谈判
在签署合同前,企业必须对自身、其全部关联方(包括子公司、股东、高管、实益所有人)进行一次彻底的制裁清单筛查,确保在签约时不存在任何“硬伤”。对于涉及信用证或见索即付保函的交易,应特别审查其中是否包含过于宽泛的制裁条款,该类条款可能导致银行在货物已交付后仍以“合规审查”为由拒付,致使企业陷入“钱货两空”的困境。同时需注意,即便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入了制裁条款,其依据该条款拒付时仍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Kuvera Resources Pte Ltd v JPMorgan Chase Bank, N.A.案中,新加坡上诉法院明确指出,银行不能仅凭主观风险猜测或内部评估就援引制裁条款,而必须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相关船舶、实体或交易确实违反制裁规定。因此,企业在收到银行以制裁为由的拒付通知时,应主动核查其理由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必要时可依据UCP600等国际惯例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谈判中,可尝试引入“货币转换条款”,约定支付方有权选择以美元以外的货币(如人民币、欧元等)进行结算,以降低交易受美元清算系统制裁影响的风险。对于已被列入制裁清单的中方企业,必须在签约前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明确自身被制裁的具体范围、程度和影响。在合同谈判阶段,应积极争取对条款进行合理修改,例如,将“制裁法律”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对双方均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联合国制裁”,或对“关联公司”的定义进行限缩,排除非控制性的财务投资者。对于已被制裁的企业,应当争取加入“现状例外”条款,明确约定在签约时已被制裁的事实不构成违约,并在此基础上协商后续合作安排。同时,应争取加入“补救期”条款,即发现潜在违规时,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如30天)进行整改,以避免合同被立即终止。
此外,合同中对制裁相关产品的定义与描述应力求明确、具体,避免因定义模糊引发解释争议。在(2021)粤01民初1365号案中,合同附件《关于贸易制裁的声明与保证》明确将“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列为受制裁产品范围,而法院依据国家标准认定甲醇属于石化产品,从而使卖方的单证缺失行为构成违约。这警示企业,在作出制裁相关承诺时,必须清晰界定所涉物项、地域、交易对手等核心要素,并确保自身具备履行相应证明义务的能力,避免因定义不清或举证不足而陷入被动。
(二)运营中:建立常态化的内部合规机制
企业应参照OFAC发布的《合规承诺框架》,建立一个包含五大要素的内部合规体系。第一是“管理层承诺”,确保高层真正重视并投入足够资源支持合规工作。第二是“风险评估”,定期识别和评估客户、产品、供应链和地理区域中的制裁风险。对于已被制裁的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合规监控机制,持续跟踪制裁状态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第三是“内部控制”,建立包括合规政策、交易筛查流程和审批权限在内的管理制度。第四是“测试与审计”,由独立内审部门或第三方定期审查合规体系的有效性。第五是“培训”,确保相关员工,特别是销售、采购和物流岗位的员工,理解并能够执行合规要求。
(三)技术上:善用合规工具进行动态监控
依赖人工筛查在当今动态更新的制裁名单前是低效且危险的。企业应投资或订阅专业的合规筛查软件或数据库,将业务伙伴、新客户、交易对手等信息与OFAC、BIS等官方清单进行自动化比对和持续监控。同时,应建立出口产品分类数据库,对所有出口物项进行两用物项识别和ECCN分类判断,确保不触碰受管制物项的红线。对于已被制裁的企业,还需要建立专门的交易监控系统,确保所有涉及受限制的交易都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四)触发事件后:启动应急预案与危机沟通
一旦发生可能触发条款的事件(如某关联方被列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内部应迅速成立由法务、合规和业务负责人组成的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与法律后果。对外,应主动、透明地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以及补救计划,争取对方的理解与延期,避免其立即行使终止权。对于涉及外国当事人无理援引制裁条款拒付货款或服务费的情形,企业应果断考虑依据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如扣船),通过司法行动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寻求外国制裁许可或回到谈判桌。南京海事法院在(2024)苏72民初2157号等案件中的实践已证明此路径的有效性。对于已被制裁的企业,应当建立与合同相对方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制裁状态的变化,共同商讨应对措施,避免对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评估向OFAC申请豁免或许可的可能性。
(五)已被制裁企业的特别应对措施
对于已被列入制裁清单的中方企业,除了上述通用措施外,还需要采取以下特别应对策略:首先,应当全面评估制裁对现有合同的影响,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修订合同条款或寻找替代方案。其次,需要建立专门的制裁合规团队,负责跟踪制裁动态、评估业务影响并制定应对策略。第三,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包括向OFAC申请豁免或移除制裁名单。第四,考虑调整业务结构和交易方式,通过设立未受制裁的关联公司或采用非美元结算等方式继续开展业务。最后,应当加强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情况并寻求支持。
接受承诺方面临的核心风险:
连带责任与供应链中断
作为接受保证并享有终止权的一方,其风险并非高枕无忧,而是同样严峻且复杂。
(一)连带制裁风险: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根据美国制裁法规,如果接受承诺方明知或应知对方是制裁受限人员或交易涉及受管制物项,仍继续与之交易,其本身也可能被视为规避制裁,从而面临OFAC的严厉处罚,包括高额罚款、被列入制裁清单,甚至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仅仅依赖对方的书面保证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不能成为免责的充分理由。在(2021)粤01民初1365号案中,作为买方的碧辟公司正是基于对货物来源(是否来自受制裁国家伊朗)的合理怀疑和审查义务,拒绝了卖方金海链公司的交货要求,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该案凸显了买方进行审慎尽职调查、避免“明知故犯”连带风险的重要性。
(二)供应链中断风险:终止权的双刃剑效应
虽然合同赋予了单方终止权,但行使该权利本身也可能对行使方造成巨大商业损失。特别是在承诺方是关键供应商或唯一供应商的情况下,贸然终止合同将导致自身生产中断、项目延期、市场份额丢失,其损失可能远超因制裁违规带来的潜在风险。终止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在惩罚对方的同时也会伤及自身。
(三)尽职调查成本与复杂性
为了履行自身的合规义务并规避连带责任,接受承诺方必须建立一套对所有合作方进行背景审查的机制。这套机制需要投入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且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而日益复杂。对跨国企业而言,对遍布全球的成千上万家供应商进行持续筛查,是一项沉重且持续的运营负担。
接受承诺方的核心应对措施:
从依赖保证到主动管理
面对风险,接受承诺方必须从被动依赖书面保证,转向主动、精细化的风险管理。
(一)建立分级的尽职调查流程
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审查标准,而应基于交易对象所在国家、所属行业、产品性质等因素,建立风险分级制度。对来自高风险国家(如伊朗、叙利亚、俄罗斯)或涉及敏感技术(如半导体、航空航天)的合作方,进行穿透式的深度尽调;对低风险类别的合作方,则可进行标准化的基础筛查。这既能有效管控风险,又能合理配置合规资源。
(二)在合同中设置保护性条款与缓冲机制
除了标准的终止权,可在合同中增加更多保护性条款,例如,要求承诺方定期(如每季度)提供其及其关键关联方未被列入制裁清单的书面证明;约定对方有义务在知悉可能违反制裁条款的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同时,为避免供应链突然断裂,可考虑设置一个短暂的“过渡期”,在发出终止通知后,允许对方在有限时间内完成交接,或给予对方一个补救轻微违规的机会。
(三)保持对制裁法规动态的关注
美国制裁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动态性,今天的合规伙伴明天可能因政权更迭或新行政令的颁布而成为制裁对象。接受承诺方必须保持对OFAC、BIS等机构最新动态的密切关注,及时将新政策、新清单纳入自身的筛查标准与合规流程中,确保风险管理的时效性与前瞻性。
回顾泡泡玛特2025年的航迹,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演进逻辑——它的出海,已经从最初的“产品输出”,升级为一场“IP+渠道+运营”的体系化移植。它的法律与合规建设,也从被动的风险防御,逐渐转向主动的战略支撑。
对于千千万万渴望走向海外、规模或许远不及泡泡玛特的中国中小企业来说,这个故事的核心启示在于,出海是一场马拉松,而非百米冲刺。速度固然令人兴奋,但决定能跑多远的,是耐力和对规则的敬畏。
在起跑前,请先为你的核心资产——“技术、设计、品牌”在全球主要赛场完成“知识产权注册”。规划路线时,务必看清每个目的地的“产品合规与数据隐私”路标。奔跑途中,要为公司架构和“税务身份”做好长远安排,并准备好“转让定价”的证明文件。更重要的是,要找到值得信赖的专业顾问,学习用当地的语言和方式与市场沟通。
全球市场广阔而美丽,但也遍布着无形的规则之网。泡泡玛特告诉我们,真正的全球化企业,不仅是商业上的成功者,也必然是国际规则的理解者、运用者和贡献者。当中国的中小企业也能带着这份对规则的清醒认知与尊重走向世界时,它们的出海故事,才会不仅关于增长,更关于可持续的、受人尊敬的未来。
注释
1 根据《POP MART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2025中期报告》,2025年上半年美洲市场收入为人民币22.64882亿元,2024年上半年为人民币1.82317亿元。
2 根据《POP MART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2025中期报告》,2025年上半年海外总收入(亚太+美洲+欧洲及其他)为人民币55.93464亿元(2,850.902+2,264.882+477.680)。比例:55.93亿元/138.76亿元≈40.3%。2024年上半年海外收入占比约为22.3%(2024年上半年海外总收入796,678+182,317+57,605=1,036,600千元≈1.036亿元 ;2024年上半年总收入:4,557,831千元≈4.5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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