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9月1日实行。解释二第19条关于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经过各类媒体的推波助澜,在社会舆论的激烈讨论中,最终被冠以“全民社保”的头衔。那么解释二19条是否是各类短视频所叫嚣的“洪水猛兽”?神经紧绷甚至焦虑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们又该如何看待和应对该条款,其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社保制度早已有之,
解释二亦非新规
新中国成立不到两年,政务院(国务院前身)就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全国性社保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并长期施行。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并首次明确了社保制度,旨在解决改革开放后新经济环境下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问题,并且在日后不断进行完善,而至2008年与2011年,《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两部法律在以往社保制度的基础和修改经验上,全面确立了我国现行社保制度,并一直施行至今。
所以,我国社保制度,就远来说,已有七十余年历史,就近而言,也历经四十余年的改革完善,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且系统化的制度体系,从来就不是近些年才产生的事物,而解释二作为司法解释,其性质和作用就是对法律的具体运用进行规范和明确,而不是对法律进行更改,细研解释二第19条,该条款本质其实是对社保缴纳的重申和警示,完全没有超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范畴,根本不是许多媒体炒作的所谓“新规”。
解释二第19条的制定本意
关于解释二第19条是“全民社保”条款这个说法,严重夸大了该条款的字面表意,对该条款的制定本意也进行了曲解。
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本来就应当给劳动者购买社保,但是在社会实操层面,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从成本角度考虑,以各种方式规避社保购买义务,而部分劳动者,也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这些做法可能在实施时无可厚非,但最终却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有可能是劳动者权益受损尤其是遭遇工伤后,应获保障无法得到实现,也有可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关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等方面常处于混沌状态,以上都大概率伴随着极其激烈的仲裁与诉讼,并且仲裁与司法机关无论怎么裁决,都有可能导致另一方不满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从国家层面来看,出台解释二第19条,就是杜绝以上情况发生,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能落到实处,也避免一些简单甚至不应该发生的问题最终复杂化、尖锐化,所以解释二第19条根本就不是要求“全员社保”。
用人单位对解释二第19条的应对
许多短视频在谈解释二第19条时开头即是“天塌了”,大有许多用人单位都见不到2025年9月1日的太阳的即视感,然而天真的塌了吗?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本来是多年前就规定了的法律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何谈“天塌”一说?而许多不明所以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短视频渲染后的跟随性焦虑,也转移了真正需要关注的事情:只有劳动关系下,才需要购买社保。
从上文可以看出,社保制度从一开始就是和劳动关系高度挂钩的,只有“劳动者”才需要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在解释二出台后,首要的事情是应当对自己的用工模式进行梳理,明确和员工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要确认自己的员工是不是“劳动者”。
我国目前认定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还是比较单一和简单的,即2005年颁布施行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在经过二十年的实践后,最核心规定就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有没有进行劳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是否对员工进行制度性地考勤;
2. 是否向员工制度性地发放工资;
3. 是否要求员工长期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工作;
4. 是否制度性或经常性地向员工发出命令性的工作指令;
5. 员工对工作安排及工作成果交付的自由度是否受到用人单位限制。
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购买社保。
请注意,以上总结并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只是对司法实践观点的不完全总结,而且上述要点是“或”的关系而非“和”的关系,只要满足一点,即有可能被仲裁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梳理后,发现员工不满足上面的每一点,那么就有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就没有购买社保的义务,在此也举出几个法律明文规定以及在长期法律实践中被明确认定不是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
1. 学生兼职——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
2. 退休返聘人员——法律明确是劳务关系;
3. 劳务派遣人员——法律明确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
虽然劳动关系是各种用工关系中最基础,也是最庞大的一种,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多样性以及层出不穷的创新,存在大量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关系,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合作关系、合伙关系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不一而足,不过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和员工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必须书面明确,最好是签订书面协议,虽然最终关系认定有可能和书面协议不一致,但是有和没有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司法实践中不乏因为缺失书面协议而陷入有理也说不清的局面。
但要指出的是,因为我国认定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施行已经超过二十年,对很多新的用工形态都无法做有效评判,许多似是而非的用工关系依该规定作出的裁判有时也难以服众,这个也是事实,用人单位在相关方面行事时需要特别谨慎,注意风险防控。
解释二第19条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保制度在执行层面的细化和规范,而非创设新的制度,其初衷并非增加企业负担,而是推动全社会范围内社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核心在于进一步厘清社保缴纳责任,强化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同时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应理性看待该条款的出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合规准备,合理安排用工与社保缴纳机制,从根本上减少法律风险,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应当主动适应政策调整,依法依规经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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