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被誉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金钟罩”,其核心价值在于风险隔离功能。然而,近期南通崔亦某案与聊城路某案两宗标志性判决,却让坚不可摧的信托“防火墙”看似被当庭击穿——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信托资产以清偿债务或追缴违法所得。本文将从合法家族信托的法定条件的角度分析何为“真家族信托”以及如何避免家族信托被“击穿”。
家族信托被执行案例
1. 基本案情
南通崔亦某案【案号:(2023)苏0602执6286号】系“家族信托”以“存款”名义被刑事执行的标志性案例。崔亦某因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000元,另应继续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70121421元。执行过程中,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托“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崔亦某财产,扣划其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481343.51元,同时将崔亦某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也作为“存款”类别予以扣划。
2. 被执行原因
本案中被执行财产或非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财产的特性。
据执行裁定中披露的信息,执行划扣对象为“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保理”与“家族信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理系债权人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金融服务,核心是债权转移,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中明确规定,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而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因此,本案执行的“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或为不规范金融产品概念的混淆组合,并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保护的家族信托,故无法以信托财产独立性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1. 基本案情
聊城路某执行异议案【案号:(2025)鲁1502执异84号】系家族信托被刑事执行穿透的另一标志性案例。路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费用1533.08万元,被山东聊城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执行阶段,法院冻结路某设立于中融信托的家族信托财产。路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信托资金主要来源于理财收益、房产交易差价等合法收入(2016-2021年间陆续投入),仅少量与非法行医所得相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分离合法与非法资金。法院最终驳回异议,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
2. 被执行原因
本案中刑事追赃对信托财产的穿透性执行,是违法所得收益延续、资金混同与价值追缴规则扩张适用的多重结果。
若信托设立前,非法所得已与合法财产发生混同且无法分割,则该信托财产的资金源头即存在合法性瑕疵,违反了《信托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对信托财产合法性的要求。具体如下:
(1)违法所得收益延续:法院认为,若信托资金来源于违法所得的理财收益,该收益属违法所得的延伸。即使路某主张部分信托资金来源于理财等合法渠道,但因原始理财本金涉嫌违法所得(非法行医收入),收益亦属非法所得。
(2)资金混同整体执行:货币作为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即使路某主张“少量资金来源非法”,但在未提供分层流水或独立账户等证据的情形下,一旦合法资金与非法资金混合投入信托账户,无法特定化区分具体份额,混同资金整体丧失独立性,信托财产被视为路某个人责任财产的一部分。
(3)价值追缴扩张:当违法所得下落不明或无法追回时,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合法财产。即使信托资金部分来源合法,若被执行人未说明违法所得去向,信托财产仍可适用“价值填补规则”,被视为“等值合法财产”填补退赔缺口。
防范家族信托
被执行穿透的关键路径
南通崔亦某案与聊城路某案的司法实践,以突破性裁判逻辑揭示了家族信托在刑事执行中的脆弱性。两案共同指向四大核心风险:信托设立有效性瑕疵、概念混淆引发的法律认知偏差、资金来源非法性导致的执行穿透、架构缺陷削弱财产独立性。以下四项针对性措施是规避执行风险的关键路径:
1. 确保信托依法设立,筑牢效力根基
严格遵循《信托法》的四大设立要件:(1)主体合规。委托人为单一个人或家庭,受托人须为持牌信托公司或法定专业机构,受益人必须包含委托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委托人不可为唯一受益人);(2)财产合法。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权属清晰的确定性资产;(3)目的正当。以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核心目的,非单纯追求财产增值,且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隐匿赃款、规避债务等),排除非法意图;(4)权属独立。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所有权完全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实现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资产的隔离。
2. 避免概念混淆,厘清信托法律关系
受托人应严格区分信托关系(财产权转移)与委托/代持关系(财产权未转移),在文件中规范使用法律术语,避免以“家族信托”名义包装私募基金或金融产品,杜绝概念混同。
3. 严控资金来源合法性,阻断刑事穿透
信托财产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无争议资产,排除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等非法来源。由于货币为种类物,当非法所得与合法资金混同无法区分时,信托存在因设立时财产来源不合法被执行穿透的风险。因此,信托需设立专项账户,每笔信托资金需独立溯源,提供完税凭证、交易合同等合法性证明;严禁与委托人个人账户、经营账户交叉使用,避免时空关联性混同。受托人需履行穿透式审查义务,核实委托人资产负债状况,建立反洗钱审查机制,拒绝接受涉刑、涉诉或不明来源财产。
4. 保证架构合规,强化财产权属独立性
信托财产必须独立记账、单独管理,与委托人个人财产及受托人固有财产严格分离;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后,需限制委托人对信托的控制,采用不可撤销信托架构,禁止将信托账户作为委托人“提款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确保受益人包含委托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杜绝委托人成为唯一受益人;在刑事风险期间需冻结新增资金,涉诉资产应立即剥离,避免因违法所得产生收益被视为追缴范围。
真正的“风险隔离”并非法律技术的简单堆砌,而是源于对法律的深刻敬畏与严格遵守。家族信托是守护合法财富的坚实盾牌,但绝非掩盖非法所得的避风港。高净值人群在规划家族信托时,务必确保依法设立、概念清晰、财产合法、架构规范,方能在法律的护佑下,实现财富的基业长青。本系列将持续就家族财富守护与传承的核心议题,深入解析法律框架的运用,并探讨前沿实务中的关键细节,共同探求稳定有效的传承之道。
本文作者
高立立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gaolili@vtlaw.cn
张芙嘉

律师
深圳办公室
zhangfujia@vtlaw.cn
*实习律师沙溪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