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完成了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立足于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核心亮点包括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引入“仲裁地”概念、增设涉外仲裁专章规定、支持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等,为我国仲裁制度的现代化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将于2025年12月1日率先施行《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新《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在北京落地实践,为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前瞻性制度保障。《条例》以《仲裁法》为依据,结合北京实际,系统构建了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的制度框架,体现了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深度融合的坚定方向,有助于提升我国涉外法治的整体水平。
立法宗旨与制度定位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和法律服务优选地”,并强调“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水平”。这一目标与《仲裁法》第二条关于“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精神高度契合,彰显了中国仲裁制度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主动作为。
《条例》第三条明确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设立专项基金,体现了政府在制度保障与资源投入方面的战略决心。第六条提出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聚合境内外争议解决与法律服务资源,为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国际组织提供协同发展的物理载体,形成争议解决服务集聚效应。
《条例》第五条鼓励“选择北京作为仲裁地”,第十六条支持在京仲裁机构“办理仲裁地在境外的涉外仲裁案件”。这与《仲裁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的规定相衔接,体现了中国仲裁制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中以“仲裁地”为核心确定司法监督与裁决效力的通行做法。
仲裁程序与国际实践融合
《条例》第十三条允许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快速、简易程序”,并“在遵循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公开裁决摘要”。在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方面,《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规则向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由紧急仲裁员作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的决定。”这直接对标了境外仲裁机构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显著增强了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与实效性。
《条例》第九条与第十条支持仲裁机构“聘用境外专业人士担任机构管理人员、仲裁员、仲裁秘书”,并“为当事人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地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员提供便利”。同时允许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仲裁收费制度”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在机构治理与仲裁员选任机制上实现高度国际化。
《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创新性地引入“特别仲裁”制度,允许当事人在特定类型的涉外商事争议中,自由选择仲裁员和仲裁规则,甚至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他机构规则。当事人还可协议指定仲裁机构提供程序协助,或在北京仲裁协会的协助下完成组庭等程序事项。该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强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与适应性,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去机构化”趋势的有益探索。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一步强化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与执行保障方面的职能,明确“实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优化执行流程,建立与仲裁机构的沟通机制。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法院可根据仲裁机构申请,协助收集仲裁程序中确有必要但难以获取的证据,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程序的积极支持。
人才建设与跨境便利
《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和争议解决人才库”,系统性地汇集国内外高端仲裁人才。同时,鼓励与高校、行业协会及国际组织合作建立“仲裁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并健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人才赴境外知名机构交流、实习与任职,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双向人才培养路径。
《条例》第二十六条针对符合急需紧缺人才条件的外籍仲裁员、调解员、仲裁秘书等,提供“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并支持其申报相关人才计划。这些措施精准对接国际人才的实际需求,有效提升了北京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和包容性。
《条例》第二十七条创新性地为外籍人员参与仲裁活动提供签证便利,允许凭开庭通知或邀请函办理口岸签证,并根据实际需要换发签证,极大提升了跨境仲裁程序的效率。同时,境内从业人员因仲裁活动出境也可享受相应便利。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支持金融机构为仲裁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汇服务”,为国际仲裁业务的顺畅开展提供了配套支持。
《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作为专门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中国在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仲裁制度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条例》在《仲裁法》框架下,系统引入紧急仲裁员、快速与简化程序、特别仲裁、境外仲裁员选任、市场化收费等国际先进规则的核心机制,在机构治理、程序创新、仲裁员选任、司法保障等方面实现了深度国际化接轨,同时注重人才建设和跨境便利。
未来,随着《仲裁法》修订案的正式实施与《条例》的落地推进,中国仲裁制度将在国际化进程中进一步释放制度活力,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北京亦有望借此契机,加速建设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具有广泛认可度的国际商事仲裁新高地。
本文作者
吴宗楠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wuzongnan@vtlaw.cn
吴宗楠律师是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包括在国际和境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及在境内法院的诉讼,涉及香港、开曼、英国、BVI、瑞典、美国等法域。吴律师在跨境投资、国际商事仲裁、投资仲裁等领域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过学术文章。吴律师于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获得国际仲裁硕士学位,具有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执业资格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注册外国律师资格,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
孙绮璐

律师
北京办公室
sunqilu@vtlaw.cn
孙绮璐律师是万商天勤国际业务专委会“业务引领人”、“涉外法律圈”的认证作者,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后备人才名单。孙律师专注于跨境商事争议解决、跨境投资等国际业务,以及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合规,曾为多家跨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中在为俄勒冈苗莆控股有限公司(BVI公司)的服务跨越中国、香港、BVI、美国四个不同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