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保护的讨论中,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历来最受关注。食品行业因长期被归入传统制造业范畴,其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常常被忽视。然而,从食品企业的实际经营结构来看,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菌种菌株、研发测试数据、供应商体系、客户渠道、价格政策乃至代工安排,均可能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尤其在委托加工模式普及、人员流动频繁、跨境供应链复杂、食品标签信息公开义务不断强化的当下,食品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横跨食品合规、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课题。
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6号令《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新规的施行为食品企业重新审视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供了重要契机。作为专门规范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部门规章,新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制定依据,在商业秘密界定、保密措施认定、行政查处程序、证据规则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系统、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使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规则进一步走向体系化和精细化。对食品企业而言,新规不仅是一套清晰的事后维权规则,更是一份关于如何识别、管理、留存并证明商业秘密的事前合规指引。
本文结合新规的核心条文与食品生产行业的典型场景,梳理食品生产企业在新规施行后值得重点关注的商业秘密合规问题,并就相应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供企业参考。
食品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远不止于“配方”
提到食品行业的商业秘密,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可口可乐配方、肯德基香料配方这类家喻户晓的经典案例。配方固然是食品企业最具代表性的商业秘密,但绝非商业秘密的全部。
根据新规第五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涵盖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与技术有关的信息;经营信息则涵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由此可见,对食品企业而言,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并非只有某项单一的配方,而是围绕产品研发、工业化生产、质量控制与市场转化积累形成的一整套信息资产。
(一)不止于配方的技术信息
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是食品生产企业最为典型的技术秘密,包括投料比例、原辅料组合、生产工艺路径、加工顺序、关键控制点参数、温度时间组合,以及均质、乳化、发酵、杀菌、冷却、灌装等关键步骤的控制方法。这些信息通常直接决定产品的口味、质构、稳定性、货架期和规模化生产效果,是食品企业技术竞争力的核心。
司法与执法实践中,食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早已被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苏州法兰卡食品有限公司诉孙某锋、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以下简称“法兰卡案”)中,法兰卡公司掌握工业化生产马卡龙糕点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某食品公司在无证生产同类产品被行政查处的过程中,被发现持有与法兰卡公司配方、投料表及工艺流程一致的文件,且掌握核心配方的前员工孙某锋在该公司投料表上签名,进一步印证其与涉案配方、工艺文件之间的关联。法院围绕“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三项法定要件逐一审查,认定涉案马卡龙糕点的主要组份及配比工艺构成商业秘密,并综合商业秘密价值、侵权情节、侵权人主观恶意以及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侵权方赔偿一百万元。
除最终配方和成熟工艺外,食品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大量过程性资料同样值得重视。例如,配方迭代记录、研发测试数据、样品记录、感官评价数据、口味测试结果、原料筛选资料、稳定性试验记录、保质期测试数据、工艺验证资料、失败配方和淘汰方案等,均可能反映企业的研发投入与试验积累。新规第七条特别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商业价值规定的,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这一规定对食品企业而言具有现实意义,因为研发过程中被淘汰的配方、工艺或实验方案,虽然不会直接应用于最终产品,但却记录了企业筛选技术方案、验证工艺效果、积累研发经验的过程,能够帮助企业避免重复试验,同样凝结了企业的研发投入与技术判断,因而具备被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可能。
不同食品品类的技术秘密形态也各有侧重。对于发酵食品、乳制品、调味品等企业,菌种菌株、菌株保存与传代方法、发酵参数、菌种性能优化数据等,可能具有重要技术价值;对于植物基食品、预制菜、烘焙、饮料、营养食品等企业,原辅料预处理方法、特定原料替代方案、复合配料内部组合、质构控制方案、风味稳定处理方案等,同样可能构成技术秘密。但并非所有与原料、工艺或研发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当然构成商业秘密,其能否获得保护,仍应回到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三项法定判断要件。
(二)容易被低估的经营信息
如果说配方、工艺和研发数据主要体现食品企业的技术竞争力,那么客户资源、渠道体系、价格政策和市场计划等经营信息,则决定产品能否转化为持续经营收益。食品行业的竞争并不只发生在实验室和生产车间,也发生在经销渠道、连锁商超、电商平台、团购客户、餐饮客户、委托加工和供应商体系之中。对许多食品企业而言,核心客户名单、渠道折扣政策、区域经销安排、产品报价体系、促销策略、供应商清单、采购价格、独家或定制原料供应安排、年度采购计划、市场推广方案、平台运营数据等,均可能具有独立商业价值。
但客户信息、渠道信息、价格政策等经营信息,并非只要由企业掌握就当然构成商业秘密。与技术信息不同,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更多是由司法或执法机关结合个案事实作出的判定,而非通常可由鉴定机构通过技术查新、技术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因此,食品企业主张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时,不能寄望于通过鉴定解决问题,而应重点证明三点:其一,相关信息系经长期拜访、市场推广、交易积累而形成,并非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得;其二,客户资料并非客户名称、电话、地址等基础信息的简单罗列,而是包含采购偏好、历史价格、交易习惯、付款安排、成交周期、折扣政策、推销策略、决策链条等经过整理、筛选和分析的深度信息;其三,企业已通过保密协议、权限控制、内部制度、访问限制等方式,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与其价值和敏感程度相适应的保密措施。
可见,食品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不局限于外界最容易联想到的“配方”。从研发、生产到销售、渠道和供应链管理,凡是符合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要求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均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
食品生产企业的特殊风险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风险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这类风险不仅来源于外部竞争对手,更潜藏在委托生产、合作研发、人员流动、销售渠道迁移这类日常经营场景当中。此外,食品标签信息公开义务,也使食品企业需要面对商业秘密保护与法定披露之间的特殊边界。
(一)委托生产与外部合作中的信息外溢
食品生产行业广泛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品牌方通常会向受托方提供配方、工艺要求、质量标准、样品、原辅料要求、检验指标和包装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商业秘密不可避免地暴露于受托方及其员工、供应商、检测机构、包材企业、研发顾问等第三方面前。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风险包括受托方在掌握配方和工艺后自行生产同类产品;受托方将配方、工艺文件、样品或客户需求泄露给其他客户;外部研发机构在多个客户之间复用技术方案;供应商将定制原料方案推荐给竞争对手;检测、认证、咨询等服务机构在未建立内部隔离机制的情况下接触并留存涉密资料。由此可见,委托生产和外部合作并非单纯的产能或服务外包安排,也可能成为食品企业核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外溢的重要通道。
(二)人员流动带来的信息外溢
人员流动是食品生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常见、也最难完全予以避免的风险场景之一。食品企业不同岗位、不同职级的人员,均可能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核心信息。研发、调味、生产和品控岗位可能掌握配方、工艺路径、关键参数、测试数据和质量控制标准;采购岗位可能掌握特定原辅料来源、采购价格、替代方案和供应商条件;销售、电商和渠道岗位则可能掌握客户名单、交易习惯、价格政策、渠道折扣和年度采购计划。上述信息一旦随着人员离职流向竞争对手,可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竞争风险。
例如,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查处的澳晨案2中,一名负责打包发货的业务员离职后,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将其在原岗位工作中接触、掌握的客户信息披露给新入职单位,帮助新单位与原公司客户建立交易关系,最终造成原公司客户流失。该案提示食品企业,岗位职级并非判断商业秘密风险的唯一标准。即便是打包、发货、订单处理这类看似普通的岗位,若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实际接触到经企业整理、分析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信息、价格政策、供应商资料或渠道安排等信息,也应根据其接触信息的敏感程度,将其纳入相应层级的保密管理范围。
连云港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南瓜蛋挞侵犯商业秘密案3,则更集中地体现了人员流动引发的复合型泄密风险。该案中,两名侵权行为人均曾任职于同一家公司,分别掌握工艺信息和客户信息。离职后,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特有工艺在新公司生产同类产品,销售人员则向原公司客户推销同一家新公司生产的竞争产品。技术端信息与销售端信息被同时带走并组合使用,使竞争对手得以较快复制原公司的生产与销售链条,并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该案说明,食品企业的商业秘密风险并不总是单一配方、单一文件或单一客户名单的独立泄露,更可能因不同岗位人员掌握的信息相互叠加,最终对生产体系、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造成系统性损害。
(三)食品标签公开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
食品行业还面临一个特殊挑战,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公开部分产品信息,包括配料、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现行有效版本为GB 7718-2011,GB 7718-2025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配料应当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对于复合配料,GB 7718-2025亦对其是否需要展开标示原始配料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产品的主要配料种类、相对顺序以及部分复合配料信息,需要依法依规向消费者公开。
但配料表公开的是消费者知情权所需要的标签信息,而企业真正凝结研发投入和关键技术的精确比例、加工顺序、工艺参数、质量稳定方案,以及依法无需披露的复合配料内部信息和工业化生产经验,仍可能处于公众认知之外。
对食品企业而言,正确理解这一边界非常重要。随着食品标签监管持续强化,配料信息透明度可能会逐渐提升,企业可主张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也需要结合届时有效的强制披露规则动态调整。企业既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规避食品标签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义务,也不应误以为配料表一经公开,就必然丧失全部秘密保护空间。对于标签依法披露范围之外的技术信息,企业仍应根据其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需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否则在纠纷中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从被动维权到主动管理:
食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搭建
新规的价值不只在于提供事后救济依据,更在于促使企业建立事前可布局、事中可控制、事后可举证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对食品企业而言,建议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识别并分级管理商业秘密资产
食品企业首先应当对自身持有的商业秘密资产进行系统盘点。建议由法务(或外部法律顾问)牵头,研发、生产、销售等核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梳理企业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评估各类信息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泄露风险和保密等级。在分级上,可结合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泄露风险,区分为核心商业秘密、重要商业秘密和一般商业秘密,并为不同密级设定相应的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使保护强度与信息价值相匹配。
对食品企业而言,盘点范围可包括产品配方及其迭代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参数、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原辅料筛选资料、供应商清单及采购安排、客户渠道信息和销售数据、成本结构和定价模型、平台运营数据、境内外合作项目资料等。盘点的重点不在于简单列出一份“秘密清单”,而在于厘清秘密点、信息载体、知悉范围和现有管理状态。只有先完成秘密点识别和分级管理,后续保密措施、存证安排和维权举证才有明确对象。
(二)建立可举证的保密管理闭环,并善用存证工具
新规第九条对相应保密措施作了较为具体的列举,包括保密协议、制度培训、涉密场所管理、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留痕、标密加密、访问限制以及离职返还、清除、销毁等具体措施。对食品企业而言,这些要求的核心并非仅仅采取某项孤立的保密措施,而是要搭建起一套未来可举证证明的保密管理体系。
具体而言,食品企业可从员工、信息和合作方三个维度着手:在员工管理方面,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岗位培训、权限回收、资料返还和离职重申等措施,覆盖研发、生产、品控、采购、销售、电商等接触核心信息的岗位;在信息管理方面,对电子文件、纸质资料、关键涉密场所(如实验室、配料间、样品室)及服务器权限进行分类分级、访问限制与操作留痕;在合作方管理方面,在委托加工、联合研发、供应商、经销商、检测服务和咨询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范围、知悉人员限制、资料返还或销毁义务、违约责任及项目结束后的资料清理机制。
上述三个维度构成通用的管理框架,而食品生产还存在若干行业特有的涉密环节,需要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例如,在研发环节建立物料清单(BOM)的归口管理和涉密样品室领用登记;在采购和生产环节对涉密原辅料实行代码化管理、使用登记和必要的隔离存放;对生产中产生的残次品按实际数量登记并统一处理,避免被擅自留存、流出或仿造;在对外发布产品介绍、参展资料、论文或专利申请前,由专人对拟公开内容进行脱密审核。这些措施既有助于降低泄密风险,也有助于证明企业持续将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
在内部管理之外,新规第四条鼓励经营者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也为第三方存证、管理体系认证、区块链存证、技术权益登记等工具提供了制度依据。对于食品企业而言,配方、工艺参数、研发数据、失败试验记录、样品资料、委托加工交付材料等往往分散在不同部门、系统和载体之中。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容易面临形成时间难证明、秘密点难固定、权属边界难说明、保密措施难还原等问题。目前,相关技术交易所等专业平台提供的商业秘密权益登记、区块链存证、存证凭证出具等服务,可以在企业完成商业秘密资产盘点和载体整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固定相关信息的形成时间、权属线索、载体状态和管理流程记录,为后续行政举报、民事诉讼、融资尽调、技术许可或技术交易提供外部化、可追溯的证据支撑。
(三)固定秘密形成过程与商业价值证据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企业面临的常见难点,往往并非涉案信息本身缺乏商业价值,而是在进入诉讼程序或启动行政举报时,难以提交足以证明其商业价值的有效证据。新规第七条已将商业价值具体化,即能够为企业带来资产增加、收入或利润增长、成本降低、研发周期缩短、交易机会增加、商誉提升等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这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留存相关证据提供了指引。对食品企业而言,尤其应有意识地固定四类证据:第一,研发投入证据,包括研发立项、预算、人员工时、原料采购、试制、检测、设备调试和外部咨询等费用凭证,用以证明企业为形成秘密点付出的实际成本;第二,研发过程证据,包括实验记录、配方迭代表、样品记录、感官评价、稳定性测试、失败与淘汰方案、对比测试和版本管理记录,用以还原秘密点从无到有的形成轨迹;第三,商业收益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记录、利润分析、复购数据、市场反馈及对比数据,用以证明秘密信息已经转化为现实竞争利益;第四,市场地位证据,包括市场份额、行业排名、获奖情况、客户评价、媒体报道及品牌声誉资料,用以佐证相关信息对企业竞争地位的贡献。
(四)善用行政保护路径
新规强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的职责。对于食品企业而言,在商业秘密客体相对明确、保密措施已有初步证据、侵权线索较为具体的情况下,行政保护路径值得优先纳入维权方案评估。尤其在侵权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相关证据存在灭失风险,或者需要及时阻断商业秘密继续扩散的场景下,行政保护在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和固定侵权事实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新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权利人选择行政路径进行举报时应当同时准备两类材料:一是证明相关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时间、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及保密措施等;二是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包括涉嫌侵权人具有接触或获取条件、保密措施被破坏、商业秘密已被实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存在被披露、使用风险等。涉及食品配方、工艺、菌种、研发数据等技术秘密的案件,还应注意新规关于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
尤其值得食品企业关注的是,新规第二十条引入了“实质相同+接触”的推定规则。即在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具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据此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涉嫌侵权人能够证明所使用信息系合法获得或使用的除外。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对侵权来源和具体获取过程的证明负担,对于配方、工艺等侵权行为较为隐蔽的食品行业尤其重要。
这一思路也与司法实践中的既有裁判逻辑相互呼应。在贵阳某风味食品厂诉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母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4中,权利人主张其与高校校企合作研发的水豆豉“发酵技术及配方”构成技术秘密。法院结合理化指标检测报告、调味品评委的感官盲评,以及被告负责人曾任生产车间副主任、具备接触条件等事实,认定侵权成立。同时,权利人另行主张的生产设备、供货商资源,因举证不足未获认定为商业秘密,也提示企业在主张不同类型商业秘密时,仍需分别完成秘密点识别和证据固定。
(五)关注跨境协作中的商业秘密与数据合规叠加风险
食品行业的跨境合作越来越普遍,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海外研发、境外代工、国际认证、海外渠道拓展等场景,均可能涉及配方、工艺、供应商、客户和市场数据的跨境流动。新规第九条已明确将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下的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纳入相应保密措施的范围。
对食品企业而言,跨境场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至少应关注三个层面:
第一,在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研发、生产、分销、检测、认证和咨询协议时,应设置清晰的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使用目的、接收方人员范围、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禁用义务以及资料返还或销毁义务。对于涉及多国主体或多层分包的合作,还应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向关联方、分包方或第三方进一步披露、转交或使用相关涉密资料。
第二,对向境外传输的涉密资料,应建立审批、分级、脱敏和留痕机制,避免核心配方、工艺参数、客户资料在缺乏控制措施的情况下,通过邮箱、云盘、即时通讯工具或跨境协作系统外泄。对于确需跨境共享的资料,企业也应根据合作目的进行最小必要披露,避免将完整配方、全部工艺参数或完整客户数据一次性暴露给境外合作方。
第三,应关注商业秘密与数据合规的叠加问题。客户信息、供应商联系人、交易数据、渠道数据等经营秘密,可能同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数据跨境传输合规要求。企业在设计商业秘密保护方案时,应将商业秘密管理、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和跨境数据传输合规统筹处理。
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出海步伐持续加快的当下,核心信息资产已经成为企业维持差异化竞争优势、实现长期增长的关键所在。对食品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不应只是泄密发生后的维权行为,而应是一项贯穿研发、生产、供应链、渠道经营到跨境协作全流程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唯有在日常经营中提前完成信息资产盘点、分级管理与证据固定,企业在面对离职员工泄密、合作方或竞争者不当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等风险时,才有可能说清楚“秘密是什么、价值在哪里、如何管理、如何被侵害”,并有效启动相应救济。商业秘密保护也不再只是“出了事再补救”的被动防御,而进一步转向“将商业秘密作为核心资产经营”的主动管理。
值此世界食品安全日到来之际,食品企业在关注产品安全的同时,也不妨重新审视那些既支撑产品安全与品质稳定,又承载企业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它们既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长期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值得企业以同等审慎的态度加以管理与保护。
注释
1 锡山市监处罚(2023)01094号
2 沪市监宝处〔2025〕132025006753号
3 连市监处字〔2020〕01004号
4 (2022)最高法知民终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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