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
找我咨询的当事人、家属,甚至是作为证人的涉案人员,在即将或正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询问时,都会问出同一个问题:“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回答起来却并不轻松。作为律师,我们的回答底线是清晰的——绝不能教任何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妨害作证,这既是职业道德的底线,也是法律的红线。因此,律师给出的标准回答,往往只有四个字:实事求是。
然而,“实事求是”这四个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每个人对“实事求是”的理解角度各不相同:有人理解为“把所有知道的全说出来”,有人理解为“只挑对自己有利的说”,还有人理解为“按照侦查人员期待的方向去说”,有的证人往往认为自己只是“路人”,随便说说就行了。更不用说,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询问时,每个人的心理素质、思维方式、应变能力千差万别,有人紧张到语无伦次,有人急于解释反而越描越黑,有人在压力之下说出了自己都不确定的内容。
正是这些年在实务中反复经历的种种情形,让我深感有必要写这样一篇文章,告诉那些即将或正在面对刑事调查的人:实事求是绝非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有着具体的、可操作的边界和要求。做不到实事求是,往往不是因为当事人“不老实”,而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实事求是”在实际操作中到底意味着什么。
下面我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实务,谈谈在刑事案件中,接受讯问或询问时,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
如实回答既是义务,也有边界
首先要明确的是,“实事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的法律来源。
对于证人,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同样必须如实提供证言。
但很多人只看到了“应当如实”这四个字,却忽略了权利的另一面。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在“应当如实回答”之后还有一个但书:“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但书意味着如实回答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
对于证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但证人证言的本质决定了证人的陈述范围,即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陈述。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证人对于自己不知道、不确定、只是猜测的内容,本来就不应该作为证言说出来,这既是“实事求是”的要求,也是证据规则的要求。
此外,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于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你有权不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对于证人,虽然证人不涉及“自证其罪”的问题,但这一原则同样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保障陈述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
既要如实回答,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看似矛盾的规定实际上共同构成了接受讯问或询问的基本框架:你有义务就自己所知的案件事实本身如实陈述,但你有权拒绝回答超出你认知范围的问题,也有权不被强迫作出违背事实的陈述。
然而,在实务中,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两者之间的边界。要么认为“必须回答一切问题”,要么“什么都不说”,要么觉得“随便说说就行”,要么因为害怕而回避或夸大。这些做法,都偏离了“实事求是”的真正含义。
实事求是的核心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应
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事求是?
在我看来,实事求是,是基于你对某一件事情客观真实的认知而给出的反应。这种反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无限缩小。你所陈述的,应当是你亲身感知、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事实,而不是你的想象、猜测或推断。
为什么要坚持实事求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不轻信”不等于“不信”。在司法实务中,一份经过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言辞证据,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就会被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它不需要达到“绝对客观真实”的程度,只要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在内容上是明确的,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起作为定案的依据。
更重要的是,一旦你在笔录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这份笔录就代表了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后续想要推翻它,不是简单说一句“我当时说错了”就可以的,而是需要通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复杂途径,证明取证过程存在违法情形或者笔录内容与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这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是极其困难的。
你的每一句陈述,一旦被记录、被签字确认,就可能成为一份无法收回的证据。说出去的话,收不回来。这不是道德要求,而是证据规则决定的现实。
理解了这些,下面的具体操作建议才有了真正的根基:
(一)允许“不知道”“记不清”“不记得”
很多人有一种错误的认识——既然被叫来问话,就必须对每一个问题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否则就是“不配合”。于是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开始猜测、编造、拼凑,最终说出了自己根本不确定的内容。
法律从来没有要求你必须知道所有事情。对于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这些关键要素,如果你确实不清楚、不记得了,你就可以如实地说“我不清楚”“我不记得了”。
(二)不要猜测,不要编造,不要主观臆断
在讯问或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可能会反复追问、层层施压,让你感到必须不断地给出解释。在这种压力之下,很多人会不由自主地说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自己也不确定的、只是“感觉可能是这样”的内容。
一旦你说出了这些不确定的内容,侦查人员就会把它记录下来。而你的口语表达和侦查人员的书面记录之间,往往存在着微妙的差异,你说的可能是“我印象中大概是……”“我感觉可能是……”,但笔录上呈现的可能是斩钉截铁的陈述。
更隐蔽的风险在于,有些人为了“自证清白”或“解释清楚”,会在不知不觉中补充大量不确定的细节,而这些细节恰恰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本想解释清楚,结果却越解释越被动。
(三)不要替别人做判断
在讯问或询问中,侦查人员有时会问这样的问题:“你觉得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你认为他是怎么想的?”诸如此类。
这类问题,绝对不能回答,因为你的主观判断并不客观。你判断的是别人的动机、别人的想法,这些东西你不可能真正知道。你所说的,充其量只是你的猜测和臆想。
这种替别人做的判断,一旦被记录并固定下来,不仅影响你自身在案件中的处境,还可能对案件中的其他人产生不利影响。你说出来的任何一个关于他人的猜测,都可能被当作一份“有效证据”来使用。
所以,对于涉及他人动机、想法的提问,最正确的回答就是:“我不知道他怎么想的,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
笔录核对是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最容易失守的关口
刑诉法规定,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这些规定赋予了每一个接受讯问或询问的人核对笔录、要求修改的权利。但在实务中,这一权利往往没有得到充分行使。
原因有很多:有的人在长时间的讯问后已经身心俱疲,只想快点结束;有的人面对侦查人员不敢提出异议;有的人大致扫了一眼觉得“意思差不多”就签了字;还有的人根本没有仔细阅读,他们以为“口头说的没错就没有问题”。
但正是这种“差不多”“应该不会错”的心态,让无数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笔录是侦查人员根据你的口述记录下来的书面材料。你的口语表达和文字记录之间,本身就存在天然的表达差异。更不用说,如果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实际表达的意思存在实质性偏差,而你未经仔细核对就签了字,那么这份笔录就将成为指控你或指控他人的重要证据。一旦签字确认,就意味着你认可了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事后再想推翻,难度极大。
因此,核对笔录绝不是走过场,而是你必须认真对待的最后一道防线。逐字逐句地看,发现与自己的陈述不符的地方,坚决要求修改。侦查人员拒绝修改,你也有权拒绝签字。
回到最初的问题:接受询问或讯问时,如何做到实事求是?
要清楚地区分“我知道的”和“我猜想的”;要在压力之下保持清醒,不被诱导、不被胁迫;要在面对反复追问时守住边界,不越界去替别人做判断;要在身心俱疲的时候,仍然有勇气和精力逐字逐句地核对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了解这些,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
本文作者
孙宝刚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sunbaogang@vtlaw.cn
郑亚辉

律师
北京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