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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张某工亡赔偿全流程维权案——从仲裁不利到百万和解


张某工亡赔偿全流程维权案——从仲裁不利到百万和解

经办律师:昆明办公室  傅川云  洪登光  洪韵



案情简介

死者张某系陈某的配偶、张某某的父亲。2015年7月1日,张某入职西双版纳某小学担任保安,学校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并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7月31日。 2018年某小学通过采购服务方式,将校园安保、保洁服务整体发包给云南某公司。


自2018年8月1日起,张某由云南某公司聘用、培训、发放工作证及服装装备,并被派遣至某小学继续从事保安工作,工资由云南某公司按月发放,但云南某公司始终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12月28日15时40分许,张某在某小学保安岗位正常上班期间突发昏迷,经校医处置后拨打120送医,经诊断为脑干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2月29日凌晨5时死亡。


为维护工亡职工家属合法权益,我方代理陈某、张某某启动全链条法律维权:


1.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云南某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 仲裁败诉后提起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全程;


3. 凭生效劳动关系判决申请工伤认定,应对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


4. 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137331.57元;


5. 云南某公司最初仅同意赔偿10万元,经强力谈判与财产保全施压,最终以102万元一次性和解结案。


本案覆盖劳动仲裁、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仲裁、和解,程序完整、争议复杂、结果反差巨大。



争议焦点

1.出生时间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争议:张某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为1963年12月21日,档案最早记载出生日期为1964年1月,劳动关系应截至2023年12月21日还是2023年12月29日(死亡日)?


2.法律关系性质争议:张某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社保,云南某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我方主张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3.工伤认定争议:张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情形?


4.赔偿责任与金额争议:云南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应承担全部工亡赔偿责任?放弃社保承诺书是否有效?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5.程序争议:云南某公司就劳动关系案件连续提起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是否构成恶意拖延诉讼?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一)劳动关系确认:以“档案年龄优先”实现仲裁反转


1.核心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核心事实主张:张某档案中入团志愿书最早记载出生时间为1964年1月,该材料经团组织盖章确认,属于法定优先采信的档案依据,故其退休时间应为2024年1月21日,2023年12月29日死亡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应持续至死亡之日。


3.劳动关系三性论证:人格从属性——云南某公司负责培训、排班、工作证、服装装备、工作群管理;经济从属性——云南某公司按月固定发放工资;业务从属性——保安服务属于云南某公司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


(二)工伤认定:紧扣“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死亡”


1.视同工伤法定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举证责任分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云南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醉酒、吸毒、自残、犯罪等排除工伤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社保免责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强制性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放弃社保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亡待遇。


(三)赔偿谈判:生效判决+法定标准+财产保全三重施压


1.以生效民事判决、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作为工伤赔偿基础依据;


2.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主张,增加保全标的额,促使对方主动和解。


3.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云南某公司账户,大幅提升谈判履约能力;


4. 坚持合法合理赔偿区间,拒绝不合理低价,最终促成百万和解。



关键节点与实施过程

1.劳动仲裁(不利)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采信身份证出生年龄,认定劳动关系截至2023年12月21日,驳回二倍工资请求。


2.民事诉讼一审(反转)

景洪市人民法院:采纳档案年龄优先规则,认定劳动关系存续至2023年12月29日。


3. 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全维胜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云南某公司再审申请;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


4. 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全胜)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

景洪市人民政府:维持工伤认定;

景洪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工伤认定。


5.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和解撤回)

于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阶段仲裁立案并保全对方账户,主张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合计1137331.57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主张,增加保全标的额,促使对方主动和解。


6.和解结案

2026年1月5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云南某公司一次性支付102万元,我方撤回仲裁、解除保全,纠纷一次性终结。



案件结果

1.法律结果:确认张某与云南某公司2018年8月1日—2023年12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张某死亡为工伤;云南某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2.实体结果:云南某公司一次性支付102万元(含保险理赔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全部费用),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足额保障。


3.对比效果:对方初始赔偿意愿10万元,最终实际赔偿102万元,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法律价值与经验总结

(一)法律价值


1.确立年龄认定规则:明确职工出生时间档案最先记载优先于身份证的裁判标准,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2.强化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未签合同、未缴社保、自行参保,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不得以“灵活就业、劳务约定”逃避用工责任。


3.重申视同工伤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即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无反证即应认定工伤。


4.全流程维权范式:形成“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保全+和解”可复制的工亡维权闭环模式。


(二)实务经验


1.关键证据决定成败:档案材料(入团志愿书)、人社局复函、工资流水、工作证、工作群记录、服务合同,构成完整证据链。


2.精准法律适用是核心:牢牢把握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关键条款,层层突破。


3.应对恶意拖延诉讼:面对对方多轮上诉、再审、检察监督、行政诉讼,坚持以生效判决既判力推进程序,不被节奏带偏。


4.赔偿谈判要软硬兼施:以法律为依据、以判决为底气、以保全为手段,最终实现从10万到102万的重大突破。


5.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意义:本案有力震慑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社保、恶意拖延维权的违法行为,彰显司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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