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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明确“完工不等于竣工”,质量整改期计入工期,二审改判支持发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116.5万元——广州某科技公司与广州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明确“完工不等于竣工”,质量整改期计入工期,二审改判支持发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116.5万元

——广州某科技公司与广州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经办律师:深圳办公室  杜珊珊



案情简介

1.发包人将某新建项目桩基础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约418万元。


2.施工单位于2022年1月10日单方宣称“初步完工”,经多次检测发现管桩存在未配置桩尖、未浇筑桩芯砼、承载力不达标等质量问题,历经两轮整改,直至2022年9月20日才实际退场,逾期233天。


3.双方就工程质量与工期延误责任产生争议:施工单位主张质量问题系地质原因所致、完工后施工系按发包人要求变更内容;发包人则起诉要求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逾期竣工与工程质量产生的损失、检测费、误工费、律师费等。


4.一审以发包人在另案说明中认可“2022年1月10日初步完工”为由,认定不存在逾期完工,仅支持合同总价10%违约金及部分损失。二审改判明确“完工不等于竣工”,质量检测、整改期间应计入工期,全额支持逾期竣工违约金116.5万元,维持检测费、误工费等损失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焦点一:“初步完工”是否等同于法律上的“竣工”,整改期是否计入工期?


焦点二:施工单位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焦点三:违约金能否重复主张,损失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二)核心难点


难点一:工期与质量交织情形下,违约责任的区分与量化;


难点二:如何确认曾经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现阶段已整改完成)及其归责;


难点三:桩基质量问题导致后续施工延误的误工费、签证费、检测费等损失的因果关系与举证认定。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区分“完工”与“竣工”:施工单位完工不等于竣工,工程未验收合格并存在质量问题,质量检测、整改期间应计入工期,据此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


2.以检测报告、监理日志、整改记录、会议纪要等形成证据链,证明施工不符合图纸及合同要求,解决整改完成后质量问题难以鉴定的难题;


3.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与工程质量违约金,对同一违约行为重复主张的违约金依法取舍,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充分论证赔偿范围;


4.围绕质量问题导致的检测费、总包误工费、签证费、投产迟延损失等,举证实际发生情况,论证因果关系;


5.反驳施工单位地质因素免责、检测费用自担、误工费虚假等抗辩,强化施工单位全责逻辑。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支持逾期竣工违约金,维持检测费、误工费等损失,维持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本案明确“完工”与“竣工”的法律界限,确立工程质量检测、整改期间应计入工期的裁判规则,纠正一审将“初步完工”径行认定为竣工的偏差;统一了建设工程工期与质量交叉争议的裁判尺度,强化施工单位的工期责任与质量责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社会价值:本案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的底线秩序,促使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保障桩基等隐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合法权益与建设工程安全,规范工程履约行为,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1.建设工程应严格区分完工与竣工,以验收合格作为竣工认定的核心标准;


2.质量问题引发的检测、整改、返工期间应计入工期,由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金主张应避免重复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优先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


4.检测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损失需留存完整合同、付款、签证及因果关系证据;


5.复杂工程纠纷应尽早固定监理记录、检测报告、会议纪要、微信沟通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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