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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突破合同相对性与原合同审计要求,实际施工人成功追索政府投资项目欠付工程款1473万余元——深圳某公司与唐山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突破合同相对性与原合同审计要求,实际施工人成功追索政府投资项目欠付工程款1473万余元

——深圳某公司与唐山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经办律师:深圳办公室  杜珊珊



案情简介

1.发包人(被告三)将中山大学·深圳建设工程项目防水工程(Ⅰ标、Ⅲ标、Ⅰ标后续工程)发包给被告一、二,三份合同价款合计约1.01亿元,约定按每月完成工程量90%支付进度款,竣工结算经审计后付清余款。


2.原告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合伙人协议》《劳务合同》,被告一、二将案涉防水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由原告负责现场施工、辅材采购。之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相应施工内容,后因被告一、二资金困难由原告垫资继续施工。


3.最后,被告一、二、三协议解除三份《防水工程合同》,约定结算以财政评审或审计结果为准。原告完成施工后退场,因工程款支付争议诉至法院。


4.法院认定被告一、二将工程整体转包构成非法转包,劳务合同无效,但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5.法院以第三方审核造价为据按90%计付进度款,扣减已付款,判令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焦点一:原告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


焦点二:发包人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焦点三:工程未完成最终审计时,应付工程款的金额如何确定?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二)核心难点


难点一:劳务合同因非法转包无效,需论证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参照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难点二:合同解除后工程未完成财政评审,需以第三方审核造价确定应付进度款数额。


难点三:发包人以合同相对性、结算未定抗辩,需厘清其欠付事实与责任边界。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全面收集施工、签证、结算证据,以实际施工事实固定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


2.非法转包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原告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


3.以第三方《结算审核书》《工程造价报告书》确定已完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90%计付进度款,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确认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147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发包人承担主要部分,实际施工人追索欠付工程款获实质性支持。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本案明确非法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确认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厘清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的责任边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对规范建设工程转包行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社会价值:本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劳动成果与垫资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与广大施工人员权益保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结算秩序,对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经验总结与实务心得

1.实际施工人应留存施工、签证、结算等完整证据,以施工事实锁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2.非法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可参照约定主张工程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权利主张;


3.工程未完成最终审计时,可依据第三方审核造价先行核算进度款,促成发包人先行支付;


4.应善用合同解除结算条款及发包人确认的事实,锁定欠付金额与付款条件,降低回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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