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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某高校与独立学院终止合作转设专项法律服务


某高校与独立学院终止合作转设专项法律服务

主办律师:北京办公室  赵旭卿

协作律师:北京办公室  李永怡  苌盼盼



案例简介

本案例涉及某“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A”)与其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 B”)之间的转设专项法律服务。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特殊办学形式,自上世纪90年代末兴起。2008年,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26号令),明确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鼓励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2020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转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高校A于2004年起与某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举办方C”)合作举办独立学院B,双方约定高校A以学校品牌、知识产权、师资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占学院30%份额。合作期间,双方签署了多份补充协议,涉及出资比例调整、资产过户、办学成本分配等核心事项。近二十年的合作历程中,各方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众多,且经历了多次诉讼。


受高校A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为其提供转设全程法律顾问服务。服务期间,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自2004年以来的全部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章程、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及诉讼裁判文书,调取并分析了独立学院B在民政、审计部门的历年备案档案,参与多次专题会议及谈判,就转设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出具多份专项法律分析意见,并对《终止合作举办协议书》及《转设工作方案》进行全面审阅、修订,提出关键性法律建议。



争议焦点/核心难点

争议焦点


焦点一(历史出资定性):国有无形资产的出资性质认定

高校A以学校品牌、知识产权、师资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约定占独立学院B的30%份额。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是“资产处置”(资本化)还是“资产使用”(费用化)?资产处置意味着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资产总值减少;资产使用则意味着所有权不变,仅使用权发生让渡。定性不同,直接决定退出时的法律路径——前者需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者仅需变更资产使用方式。此外,独立学院 B 历年资产负债表中均未体现高校A的无形资产,高校A的国有资产总额也未因出资而减少,这为定性分析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


焦点二(退出路径与补偿):30%出资份额的退出对价确定

高校A退出时,其投入的“30%无形资产”应如何体现?已收取的“8%办学成本”与“30%出资份额”是什么关系?高校A在转设后能否继续收取费用?这是转设谈判中最核心的利益博弈点。举办方C主张30%的投入已通过 8%的办学成本完全收回,高校A不应再主张任何权益;高校A则主张 30%的出资价值远大于已收取的8%办学成本,二者不能简单对标。律师团队需要在不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非营利性学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的规定的前提下,为高校A争取合法权益。


焦点三(协议表述与合规风险):转设协议的精准表述

转设协议中“已按 8%办学成本方式收回”的表述,是否会被误解为已收回全部投资或变相取得办学收益?这一表述存在三重风险:其一,可能被解读为30%的投入已经全部收回,进而否定后期继续收取8%办学成本的合理性;其二,可能被解读为8%中包含了一部分办学收益,违反《民促法实施条例》关于公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的禁止性规定;其三,可能引发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问询甚至处罚。



核心难点


难点一:法律关系极其复杂

项目时间跨度长达近20年,涉及高校A、举办方C、关联方D等多方主体,签署了至少5份内容不一、效力待厘清的核心协议。协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例如有的协议约定高校A占30%股份,有的协议则约定高校A放弃该股份;有的协议约定举办方C为出资主体,有的协议则变更为关联方D。加之经历了多次诉讼,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对部分协议效力予以确认,但对出资性质等核心问题未作明确认定,历史遗留问题盘根错节。


难点二:法律法规政策交叉且动态变化

本案涉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教育部关于转设的系列通知(包括2008年91号通知、2020年转设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政策颁布于不同时期,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甚至矛盾。例如,2008年26号令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但2021年《民促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公办学校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律师团队需要在动态把握政策演变的基础上,准确判断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客户提供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法律意见。



核心观点与策略思路

核心观点:出资性质为“国有资产的使用”,而非“国有资产的处置”


律师团队经过深入分析,提出核心法律观点:高校A对独立学院B的出资,本质上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而非“国有资产的处置”。这一观点是整个法律策略的基石,决定了后续所有分析和建议的方向。


论证路径一:事实层面的定性分析

通过梳理历史协议、审计报告、财务记账方式,律师团队发现:高校A的无形资产始终未过户至独立学院B名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独立学院 B 的历年资产负债表中均未体现高校 A 的无形资产;高校A将收取的“办学成本”计入收入,独立学院B计入成本。这些事实特征完全符合“资产使用”的会计处理方式,而与“资产处置”的特征不符。


论证路径二:法律层面的规范适用

律师团队明确指出,本案应适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中关于“资产使用”的规定,而非“资产处置”的规定。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资产使用与资产处置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和实体要求。资产使用无需履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程序,只需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加强管理。这一法律适用分析,为高校 A 的退出提供了无需履行复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


论证路径三:价值转化模型的构建

律师团队创新性地构建了“30%出资价值转化公式”:高校A30%出资的全部经济价值=8%办学成本+发展基金+其他费用+办学收益。这一公式清晰地解释了“30%”与“8%”的非对等关系——8%办学成本只是 30%出资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发展基金、其他费用、办学收益共同构成了30%出资价值的其余部分,其中办学收益因现行法规禁止而无法收取,但这并不否定30%出资价值的整体性。这一论证有力地驳斥了“30%已通过8%完全收回”的错误观点。


论证路径四:协议表述的精准把控

基于对《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的深刻理解,律师团队精准识别了协议中“已按 8%办学成本方式收回”的表述风险。该表述将“30%”与“8%”直接对标,极易被误解为“30%的投入已被 8%完全收回”或“8%中包含办学收益”。律师团队建议直接删除该表述,或在无法删除的情况下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区分“投入”与“成本收回”的法律性质,避免引发合规风险和诉讼隐患。



案件结果/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案件结果


律师团队出具的系列法律分析意见被客户高度认可并采纳。在转设谈判中,高校A依据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最终签署的《终止合作举办协议书》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修改建议,删除了存在歧义的对比表述。律师团队关于“国有资产使用而非处置”的核心观点,为高校A的退出提供了无需履行复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有效避免了程序障碍和时间成本。同时,关于协议签署主体调整为三方的建议也被采纳,独立学院B作为签约主体纳入协议,确保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权利义务完整。



法律价值


本案例成功厘清了公办高校以无形资产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出资法律性质——认定为“资产使用”而非“资产处置”。这一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示范意义:首先,为民办教育领域,特别是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如何界定和处置公办高校投入的无形资产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法律分析范本和论证路径;其次,为同类项目中国有资产合规管理提供了实务参考,明确了资产使用与资产处置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再次,创新性地构建了“出资价值转化公式”,为解决类似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分析工具。



社会价值


本次转设项目是本市第二家,且第一家与本次情形不同,本市教委没有相应的文件,仅要求各院校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适合的模式,但强调不得有国有资产流失。本案所涉转设项目是响应国家规范独立学院发展的政策要求。根据教育部2020年转设实施方案,全国范围内仍有相当数量的独立学院需要完成转设。本所律师的专业服务,不仅帮助合作双方平稳、合规地解决了近二十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更对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本案的处理方式,充分体现了公办高校在退出民办教育领域时,如何在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同类项目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经验总结/实务心得

1. 历史溯源是复杂项目的基础


面对时间跨度大、关系复杂的非诉项目,必须从源头开始,将所有的历史协议、章程、会议纪要、审计报告、裁判文书等文件梳理清晰,完整还原事件全貌。本案中,正是通过对近二十年的历史文件进行系统梳理,才发现了协议之间的矛盾之处、审计报告中的关键信息以及诉讼判决中的有利认定,为后续法律分析奠定了坚实基础。


2. 法律定性决定项目走向


项目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对核心法律关系的精准定性。本案中,将出资行为定性为“资产使用”而非“资产处置”,是整个法律策略的基石。定性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审批程序、退出路径完全不同。这提示我们在处理类似项目时,必须首先抓住核心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而非陷入细枝末节的纠缠。


3. 政策背景需动态把握


民办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更新较快,且存在新旧交替。本案涉及 2005 年至 2024 年近二十年的政策演变,从允许合理回报到禁止取得办学收益,从鼓励合作办学到推动独立学院转设。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必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政策背景进行解读,并以最新的、最核心的政策文件作为当前行动的主要依据,避免引用已失效或已被替代的规定。


4. 文字表述的风险防范是律师价值的体现


对于协议中的文字表述,必须反复推敲其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本案中,一个看似简单的“已按 8%办学成本方式收回”的表述,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可能被误解为“变相取得办学收益”,从而违反《民促法

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这提示我们,法律服务不仅要解决当前问题,更要预见并防范未来风险。一个小小的模糊表述,可能在协议签署多年后引发争议、诉讼甚至行政处罚。律师的价值,正在于将这些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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