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某某诉中央美术学院行政处理纠纷案
——高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的合法性边界与权利保障
经办律师:福州办公室 周健 廖于莹
案情概述
原告赵某某系2025年应届艺术类高考学生,高考报名号253501111XXXXX,报考中央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央美”)书法学专业,准考证号2503XXXXX。2024年12月1日,原告参加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总分194分,未达到本科合格分数线195分,已无被央美录取的资格,其参加2025年1月11日央美本科招生线上考试仅为积累经验,为次年复读做准备。
2024年12月14日,赵某某及其家人前往杭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地点进行集中授课学习,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其主要任课教师。在2025年1月11日的线上考试过程中,赵某进入考场,擅自要求原告按其指令进行相应行为。考试结束后,央美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编号为20250XX的《中央美术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线上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存在“他人涉嫌协助考生作弊”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款和《中央美术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线上考试考场规则》第七条第(八)款第3项规定,给予其“取消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给予暂停参加中央美术学院本科招生考试3年的处理(不予录取),同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原告认为该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自身无作弊主观动机,违规行为系培训机构单方策划实施,遂于2025年4月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理决定书或变更处理内容,减轻对其的处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25)京0105行初490号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与主要难点
(一)核心争议焦点
1.央美是否具备对招生考试违规行为作出案涉处理决定的法定行政主体资格。
2.案涉《违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央美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主要难点
1.高校自主招生考试中,学校招生自主权与考生合法权益的边界界定问题,涉及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责与高校自主办学权的衔接。
2.线上考试场景下,考生与第三方培训机构在违规行为中的责任划分标准,如何准确区分“考生主动作弊”与“被第三方胁迫/操控实施违规行为”。
3.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中,陈述申辩期限的合理性判断及听证权利的告知义务履行标准,缺乏明确的量化依据。
4.在已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后,公民起诉撤销该行为的现实胜诉率较低。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制定了“程序违法优先突破+事实依据全面反驳+法律适用精准质疑”的三维代理策略,核心观点如下:
(一)央美不具备作出案涉处理决定的法定主体资格
1.央美系事业单位,并非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合法处理主体应为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而非央美。
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自主办学和招生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得超越法律边界,高校无权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性质的处理措施,其作出“暂停3年报考资格”的处理决定缺乏职权依据。
(二)案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1.原告无作弊主观动机。其在考前已明知省级统考未过线,无被央美录取的可能,参加考试仅为积累经验,不存在通过作弊获取录取资格的现实需求,不符合“他人协助考生作弊”所要求的“考生为主谋、与他人串通”的构成要件。
2.违规行为系第三方单方实施。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个人说明等证据确认,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考场并指令其实施相关行为,原告作为刚满18周岁的青少年,在教师的强硬要求下缺乏反驳能力,属于被动配合,并非主动作弊。
3.央美提交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有预谋作弊”。所谓“踩点布场、暗设标记”实为考场布置过程中的正常操作,“规避监控、替换试卷”系赵某指令下的被动行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原告主观作弊的依据。
(三)案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超出法定范围
1.即使认定存在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仅能作出“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央美在未认定原告存在该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组织团伙作弊”“使用设备接收信息作弊”等严重情形的情况下,作出“暂停3年报考资格”的顶格处罚,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
2.央美自行制定的《中央美术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线上考试考场规则》中“暂停3年报考”的规定,超出了上位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授权范围,属于增设考生义务、限制考生权利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四)央美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严重违法
1.陈述申辩期限过短,变相限制考生权利。央美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违规处理告知书》,仅给予原告 2025年1月22日9:00-17:00不足1个自然日的陈述申辩时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的规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2.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案涉处理决定包含“暂停3年报考资格”的重大不利后果,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告知考生享有听证权利,但央美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且在《告知书》作出后2日内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未给予考生申请听证的合理期限。
3.未明确告知处理决定的具体理由和依据。《违规处理告知书》及《违规处理决定书》仅笼统引用法律条文,未详细说明认定“他人协助作弊”的具体事实依据和证据采信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处理决定违背“过罚相当”行政法基本原则
原告刚满18周岁,人生处于关键成长阶段,其在本次事件中系被培训机构操控的受害者,无主观恶意。央美的处理决定将对其后续求学、职业发展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影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明显不符,违背行政法“过罚相当”“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关键节点与实施过程
(一)证据固定与梳理阶段(2025年1月-3月)
1.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包括原告的省级统考成绩查询结果、福建省艺术类统考合格线公告,证明其无作弊动机;
2.固定教育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赵某的个人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谈话录音,证实违规行为系赵某单方策划实施;
3.整理央美作出的《违规处理告知书》《违规处理决定书》及电子送达页面,明确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程序;
4.收集央美线上考试考场规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等文件,用于质疑其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二)立案与答辩阶段(2025年4月-6月)
1.2025年4月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收到央美答辩状后,针对其主张的“具备校考组织资格”“赵某某存在有预谋作弊等观点,逐一梳理反驳思路,重点围绕主体资格、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四大核心要点准备质证意见;
3.协助当事人补充提交与赵某的沟通记录、考试现场相关视频等证据,进一步强化“被动配合”的事实主张。
(三)庭审质证与辩论阶段(2025年8月)
1.庭审质证环节,对央美提交的监控视频、考试视频核查结果确认单等证据提出异议,指出监控视频仅能证明行为发生,不能证明主观故意,且核查确认单仅有1名监考人员签字,不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2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2.针对央美主张的“已保障陈述申辩权利”,当庭指出陈述申辩期限过短、未告知听证权利的程序违法事实;
3.辩论阶段,系统阐述央美主体资格缺失、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及程序违法的核心观点,强调原告作为受害者的法律地位,主张案涉处理决定应依法撤销。
(四)调解阶段(2025年9月-11月)
1.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代理律师充分表达原告方的核心诉求:撤销案涉处理决定,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2.向法院及央美提交补充法律意见,引用类似案例中高校违规处理被撤销的裁判观点,强调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严格标准;
3.就调解方案与双方反复沟通,明确原告方底线,同时兼顾央美的招生管理需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中央美术学院于2025年12月30日自行撤销其于 2025年1月23日对原告赵某某作出的编号为20250XX《中央美术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线上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2.各方别无其他行政争议。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处理决定已依法撤销,原告赵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价值与经验总结
(一)法律价值
1.明确高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的行政主体资格边界。本案厘清了高校自主办学权与教育行政监管权的界限,明确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无作出行政处罚性质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其招生管理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设定处罚措施,为类似高校招生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参考。
2.强化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时,必须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陈述申辩期限应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程序违法将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规范高校招生管理程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3.平衡高校招生自主权与考生合法权益。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既维护了考生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高校的招生管理需求,为处理高校与考生之间的行政争议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路径,推动形成“程序公正、实体合法、过罚相当”的高校招生管理秩序。
4.规范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行业行为。本案揭露了部分培训机构为追求宣传效果而违规操作的问题,对规范艺术类培训市场秩序、防范培训机构干扰考试公平具有警示意义,有助于推动形成健康的艺考培训生态。
(二)经验总结
1.行政诉讼中,程序合法性审查是重要突破点。本案中,代理律师优先从主体资格和程序合法性入手,精准指出央美在职权依据、陈述申辩期限、听证权利告知等方面的违法情形,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处理行政争议时,应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审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事实认定的核心在于证据固定与逻辑论证。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收集省级统考成绩、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自认证据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央美关于“考生主动作弊”的主张。在类似案件中,应注重关键证据的固定,通过证据链的构建强化事实主张的可信度。
3.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代理律师准确区分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高校自行制定的考场规则的效力层级,指出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授权范围,为质疑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处理涉及高校自主制定规则的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其规则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4.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本案中,代理律师在坚持合法权益底线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既实现了当事人撤销处理决定的核心诉求,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还实现了未在裁判文书中认定作弊事实的目的,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争议,应充分重视调解的作用,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5.考生权益保护需要多维度发力。本案中,考生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律师在证据收集、法律论证、程序维权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在艺考等特殊类型招生中,考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违规处理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权益,更对规范高校招生管理行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彰显了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