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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宋某与宋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宋某与宋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经办律师:北京办公室  段素兰  魏洁  张少波



案情简介

宋某(原告、委托人)与前妻金某婚后多年未育,后于1980年经人介绍抱养了当时已四岁的宋某某,并将其抚养成人。后因家庭矛盾频发,宋某某(被告)成年后不仅未尽赡养义务、持续“啃老”,还在宋某前妻生病期间及去世后表现冷漠,伪造证据材料擅自取走前妻的保险金,甚至在宋某产生再婚想法后,对此恶语相向、持刀威胁,导致双方关系彻底恶化。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宋某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但因证据不足最终被法院驳回。


此后,宋某就其最终诉求(解除其与宋某某的收养关系),向本所律师寻求帮助。本所律师通过对案情的了解、证据的梳理等,建议宋某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以排除双方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同时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继续搜集证实双方存在收养关系的其他证据。


随后,宋某向法院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取得了确认宋某与宋某某不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的生效判决。


基于双方不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这一新事实,结合宋某前妻(原配)无生育能力等其他证据,本所律师协助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宋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争议焦点/核心难点

一是,再次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原告能否基于“双方不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这一新事实再次起诉。


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三是,双方关系是否已达到“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法定解除条件。



策略思路与核心观点

本所律师协助原告,用分步推进、逐层突破的策略推进案件的审理,以实现委托人的最终诉求。


第一,先解决“身份关系”这一前提性问题。在首次解除收养关系之诉中因“无法证明收养关系存在”而被驳回后,本所律师建议原告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其中主要的诉讼思路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被告必然不会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从而依法推定双方不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而宋某与其前妻金某之间为初婚,宋某某也必然不会是双方的继子女,原告与被告之间也不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鉴于双方既不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之间则存在成立收养关系的较大可能性(正如本所律师所预判,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经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获得“宋某与宋某某不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的生效判决)。


第二,在取得原告与被告不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的判决后,以该生效判决认定的“新事实”为依据,再次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在该诉讼程序中,本所律师积极提交双方符合解除收养关系条件的各项证据、针对“一事不再理”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同时,在庭审中还强调宋某已年逾古稀、系退休老人,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等角度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解除宋某与宋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的生效判决。



案件结果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维系该收养关系对双方正常生活均属不利,最终支持了原告宋某诉讼请求,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宋某某在上诉期内并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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