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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离婚协议效力认定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


离婚协议效力认定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

经办律师:武汉办公室  邱丹  徐雨佳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男方)与女方均为再婚,2011年登记结婚、2013年育有一女,2023年8月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对财产进行概括式分割,约定男方支付1200万元补偿款等内容,且已备案。男方依约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后,女方以男方签订协议时欺诈、隐藏大额房产及证券资产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协议财产处理条款;男方同步提本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女方协助将案涉价值约2000万元房屋过户至婚生女名下。我方接受男方委托担任一、二审代理人,围绕协议效力、撤销权期间、财产性质等核心问题抗辩,最终两级法院均支持男方本诉请求,驳回女方反诉及上诉。



争议焦点与主要难点

(一)争议焦点


1.案涉离婚协议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因欺诈应予撤销;


2.女方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3.显失公平是否为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法定撤销情形;


4.男方为继子女购房、证券资金划转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5.女方混淆“隐藏财产再次分割”与“协议欺诈撤销”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二)主要难点


1.需精准界定离婚协议概括式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把握婚姻家庭纠纷中撤销权、欺诈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


2.婚姻家庭案件欺诈举证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需精准反驳女方举证不足的主张,区分正常家庭支出与财产转移。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一)代理策略


一审:


1.举证协议备案记录、女方自愿签订、男方履约流水,论证协议合法有效;


2.援引《民法典》第152条,从程序上主张女方撤销权超1年除斥期间已消灭;


3.紧扣欺诈高举证标准,反驳女方无直接证据、以结果倒推欺诈的主张;


4.论证为继子女购房系抚养义务延伸,证券划转仅为财产形态转换,非财产转移;


5.厘清法律关系,指出女方混淆不同诉请的法律依据,否定其反诉合理性。


二审:


1.拆解女方对事实的片面解读,强化一审核心事实认定;


2.紧扣欺诈四大构成要件,举证女方未陷入错误认识,其主张不成立。


(二)核心观点


1.离婚协议经备案,女方自认意思表示真实,男方全面履约,女方撤销主张违诚实信用原则;


2.女方反诉超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依法消灭;


3.女方未提供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欺诈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


4. 概括式财产分割系双方自由处分,女方应自担财产状况风险,不得重复主张权利;


5.显失公平并非离婚协议法定撤销情形,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属性,不能以普通合同判断公平性;


6.男方为继子女购房系正常家庭支出,女方知情无异议,证券划转非财产转移;


7.女方混淆不同法律关系,诉请与证据脱节,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1.一审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判令女方30日内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婚生女名下,驳回女方全部反诉;


2.二审驳回女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价值与行业参考

1.明晰离婚协议概括式财产分割的司法认定规则,确认其为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合法自由处分;


2.强化撤销权除斥期间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3.明确婚姻家庭案件欺诈的高举证标准,遏制以财产结果倒推欺诈的不诚信诉讼;


4.厘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不同法律关系的边界,为同类案件诉请界定提供指导;


5.界定继父母为继子女购房的行为性质,兼顾法律规定与家庭伦理。



经验总结

1.离婚协议效力抗辩核心是举证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履约状态,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2.撤销权抗辩应优先从除斥期间切入,从程序上否定对方诉请,降低实体举证成本;


3.婚姻家庭案件欺诈抗辩,需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反驳对方举证不足的主张;


4.概括式财产分割的抗辩,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与风险自担的核心要点;


5.面对模糊诉请,需精准厘清法律关系,明确不同诉请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6.大额财产争议抗辩,需区分行为性质与财产形态,界定正常家庭支出与财产转移;


7.离婚协议履行中,及时固定付款、履约凭证,为后续纠纷提供坚实举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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