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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穿透审查资金来源,刺破恶意追偿的虚假诉讼目的——黄佳某、黄亚某与康定A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案


穿透审查资金来源,刺破恶意追偿的虚假诉讼目的——黄佳某、黄亚某与康定A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案

经办律师:成都办公室  韩冬  张祥伟



案情简介

1.A公司向某农信社贷款4754.68万元,黄佳某、黄亚某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公司于2018年从黄某处受让A公司55%股权,并约定A公司向某农信社贷款的4754.68万元由原股东黄某承担,但该债务承担并未取得农信社同意。


2.黄某女儿黄佳某、黄亚某主张通过黄某的关联公司账户代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等共计1351.3万元,起诉向A追偿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焦点一:黄佳某、黄亚某是否真实、合法履行担保责任,是否对A公司享有追偿权。


焦点二:B公司是否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三:通过关联公司账户流转的资金能否认定为个人代偿款。



(二)核心难点


难点一:B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时约定,A公司债务原股东黄某承担未经农信社同意是否有效。


难点二:需穿透审查黄佳某、黄亚某代偿资金来源、交易合理性,否定 “形式上代偿”。


难点三:区分股东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阻断对股东的不当牵连追责。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追偿权不成立:黄佳某、黄亚某未直接向银行还款,均通过黄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过账,资金来源存疑、证据链断裂,存在黄某明知债务承担后无法向A公司追偿,故通过其女儿名义代偿的情形,不能证明黄佳某、黄亚某真实承担担保责任。


2.人格独立抗辩:A公司为独立法人,B公司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按约定清偿债务,无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滥用控制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3.证据规则抗辩:上诉人提交的委托付款函等证据真实性存疑,交易模式不符合商业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案件结果

一、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A公司、B公司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


1.明确担保追偿权必须以真实、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虽对债权人不生效,但实际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无法向名义债务人追偿。实际债务人的的近亲属仅通过关联账户转账备注不足以认定代偿。确立 “关联交易、家族企业资金流转需严格穿透审查” 的裁判规则;


2.重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混同的,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价值:防范利用实际债务人通过近亲属关系、关联公司虚构代偿、恶意追偿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商事交易安全。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1.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虽对债权人不生效,但实际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无法向名义债务人追偿。


2.追偿权案件核心审查是否真实履行义务,通过实际债务人的关联公司过账、备注还款不能直接认定代偿,不能向名义债务人追偿。


3.股东涉公司债务案件,坚持法人独立责任为核心抗辩,已实缴出资且无混同即无责。


4.家族企业、关联公司密集的案件,必须穿透审查资金来源与交易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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