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
2025-12-04

高管实务|董监高履职风险的界定及防范措施




引 言 


金融监管要求、监管技术不断提高背景下,金融机构董监高违规被追责的案例频频曝光,从高额罚款到终身禁业,合规失守的代价愈发沉重。但并非所有风险都属于“履职风险”,部分行为本质是违法犯罪,厘清二者边界、做好风险防范,是董监高履职的核心必修课。






问题的界定




对于金融机构董监高承担责任的情形,实践中两类行为需明确区分:一类是主观故意的违法犯罪,如某银行高管违法发放贷款获刑,这类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行为与正常履职无关;另一类则是履职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如某基金经理未充分调研导致投资亏损并对外产生赔偿,这类无主观恶意但未达勤勉义务标准的情形,才属于真正的履职风险。这就类似于董监高履职时有两条线,一条是红线,要极力避免触碰,逾越了就会产生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另一条可称为“橙线”,逾越了可能会带来经济赔偿责任。



我们这里所称的“董监高履职风险”,是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因未能达到法律或行业惯例要求的勤勉义务、注意义务标准,存在专业能力不足、程序疏漏、监督不到位等过失,进而给公司、股东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引发行政监管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其核心特征是非本意过失,这也是与故意违法犯罪最本质的区别。





董监高履职风险的实例




实例 1:大连控股违规担保案


大连控股曾是知名显像管生产商,1996 年上市后因业务转型不利陷入亏损。2014-2016 年间,公司暴露出多项违规行为:未披露 1.4 亿元担保及 3 亿元履约保证支票事项、4.59 亿元募集资金质押担保事项,且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直接参与募集资金质押担保操作,却对另一项担保及履约保证支票事项未充分关注,未实施监督核查,完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这一系列违规最终引发连锁反应:公司年报连续被出具非标意见,核心高管相继离职;股价从 9.05 元暴跌至退市时的 0.26 元,市值蒸发 130 亿元,2019 年 12 月因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被摘牌。


这件事最终在监管层面,公司被警告并罚款 60 万元,周成林被警告且罚款 3 万元;民事赔偿方面,1203 名投资者索赔 3.6 亿元,最终 379 人获赔 1.8 亿元,周成林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财务总监周成林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属于典型的履职风险。


实例 2:米椒投资基金挪用


2020 年 3 月,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人邱碧红推介基金时,明确承诺资金投向光伏发电项目,强调风险可控、收益稳定。邱碧红投入 100 万元认购基金份额后,米椒公司却擅自将 85% 以上的募集资金(4131 万元)转入其他公司,用于非约定用途,构成严重违约。


基金到期后,邱碧红不仅未获预期收益,仅 25 万元本金也未能收回。经仲裁确认债权后,米椒公司仍未履行赔付义务。邱碧红遂起诉米椒公司高管,法院审理查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化亮作为投资决策具体经办人,对资金挪用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勤勉忠实义务,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例 3:奇沃农业垫付追偿案


杨德晨担任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期间,批准公司会计为业务合作方李凯垫付 18.5 万元钢材款,双方仅口头约定还款事宜。作为核心管理人员,杨德晨未要求签订书面垫付协议,也未督促形成欠条、对账记录等书面凭证,导致垫付行为缺乏关键证据支撑。


后续李凯迟迟未还款,奇沃公司起诉追偿时,因无法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18.5 万元垫付款彻底无法追回。法院二审认为,杨德晨未能尽到 “合理谨慎人” 的勤勉与注意义务,其过失与公司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其对该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个案例的共性十分明显:责任主体均无明显违法犯罪主观故意,损失源于履职过程中的过失——周成林监督疏漏、李化亮决策失职、杨德晨程序疏忽。即便没有刻意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但因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勤勉义务标准,最终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部分还面临行政罚款。这充分说明,履职风险的核心在于 “过失”,哪怕无主观恶意,也可能引发严重法律责任。




董监高履职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投保董责险:为履职装上防护盾


董监高责任险(简称 “董责险”)是针对履职风险的专属保险,《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允许公司为其投保,为董责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董责险的保障范围广泛,被保险人包括投保公司、在职董监高,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高管,部分产品还可覆盖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等。核心保障四类情形:履职不当引发的第三方索赔、雇佣行为不当导致的员工索赔、有价证券相关索赔,以及监管调查与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需注意董责险的免赔情形:故意违法行为、投保前已发生的未决诉讼、个人私人事务引发的纠纷,以及行政罚款及惩罚性赔偿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为此,投保时需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仔细审查条款,明确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二是结合业务风险合理评估保额,上市公司需重点考虑证券虚假陈述风险;三是投保后定期复核保单,根据业务变化调整保障内容,同时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二)配置投资管理责任保险:为金融业务筑牢防火墙


投资管理责任保险是针对投资管理机构的保险产品组合,包含董监高责任险、职业保险、商业犯罪保护等,适用于资产管理、私募基金、财富管理等合规要求高、客户索赔风险大的行业。


投保人主要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被保险人涵盖机构本身、关联机构,以及董监高、投资顾问、风险管理人等个人主体。责任范围包括四方面:机构违规操作引发的赔偿、董监高履职失误导致的损失、提供投资服务时疏忽过失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以及雇员或第三方不诚实行为、故意犯罪带来的损失。



(三)规范履职记录管理:为自己留存免责证据


完整真实的履职记录是纠纷发生时自证清白的关键,新《公司法》对履职记录的制作、签名、保存及披露有明确规定,如董事会会议记录需由出席董事签名,公司需置备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供查阅。上海某期货经纪公司因未规范留存董事换届、会议通知等记录,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见记录管理的重要性。


履职记录需全面覆盖核心内容:参会情况(时间、地点、人员、议题、意见、表决结果)、决策过程(调研材料、风险评估报告、讨论记录)、日常审批意见、监督反馈、沟通记录等。实践中常见的记录管理问题有五类:内容虚假、记录缺失、更新滞后、未按规定披露以及保管不当。因此,规范管理也需从多方面入手:如有条件尽可能采用电子化系统,利用董事会管理系统等实现实时记录、自动存档、防篡改,再比如由法务、审计人员或独立董事核对原始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单独存档等等。


(四)做好家庭资产保全与隔离:为家庭财富筑起安全线


董监高的履职民事赔偿责任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波及家庭资产。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若董监高不当履职收益占家庭收入比例较大,其赔偿责任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概率会显著增加。


一旦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个人财产可能被用于清偿,家庭财务规划会受严重影响。为此,董监高需要意识到,一旦成为董监高,职业风险会立即变大,所以有必要在履职的同时考虑未来风险不会影响到家庭,尽早设置家庭和职业的风险隔离措施,常见的资产保全与隔离工具有三种:


一是家族信托,将房产、股权等资产委托信托机构管理,资产所有权转移后与个人资产隔离,即便面临赔偿责任,信托资产也无需用于偿债。设立时需明确信托目的、财产范围、受益人及份额,选择合规专业的信托机构。


二是大额保单,购买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等,保险金在特定情形下可免于强制执行。投保时需合理选择产品与保额,明确受益人及份额,确保保费来源合法。


三是婚前协议,未结婚的董监高可提前约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后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规则,明确履职赔偿责任为个人债务。协议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进行公证。





结  语


董监高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履职行为关乎公司生存发展、多方主体利益及市场经济秩序。随着新《公司法》实施与监管力度加大,履职合规要求不断提高,风险已从潜在隐患变为显性威胁。大连控股退市、米椒投资追责、奇沃农业损失等案例警示我们,即便无主观恶意的过失,也可能引发沉重后果。


但履职风险并非无法防范:董责险转移赔偿压力,投资管理责任保险应对专项风险,履职记录管理留存免责证据,家庭资产隔离避免责任扩散,四项措施相互补充,构成全方位防护体系。


对董监高而言,防范风险既要善用外部工具,更需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始终敬畏法律与章程,提升专业能力与合规意识,以勤勉审慎态度对待每项工作,将主动合规融入履职全过程,才能在推动公司发展的同时,守护好个人与家庭的合法权益,实现长期良性发展。





文章延伸





本文作者



方明阳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西安办公室

fangmingyang@vtlaw.cn

扫码查看律师简历




文章分享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