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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20个问题:速通建设工程一切险附加三者险(下)




前情回顾


上一期文章中我们了解了建工一切险附加三者险的重要概念、适用场景以及理赔情形,也即了解了该险种是什么、赔什么、怎么赔。本期文章我们将从投保环节和责任承担两个角度切入,深入了解该险种怎么买、责任怎么担、怎么算。





问题

QUESTION

&

简答

ANSWER


购买保险类


问题十三:购买该保险时怎么确定保额?


[简答 ]


保额与保费紧密关联,所以对保额的确定需要依据多个因素进行评估,避免出现保额过高或者不足以覆盖损失的情形,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因素供各位投保人参考:首先,根据工程的整体造价、设备清单、施工材料计算,一般来说工程合同的总额可以作为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额;其次,若工程在居民区、商业区附近,或者工程附近人流量密集,建议第三者责任的保额需适当提高;再次,关注免赔额度和赔付上限,避免无法理赔或者无法覆盖损失;最后,确认是否需要添加附加条款,例如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意外事故污染责任条款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问题十四:一般需要准备哪些投保材料?


[简答 ]


在投保时投保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基础信息资料(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联系人具体信息)、工程信息资料(施工合同、项目性质/地点/造价等基础信息、施工计划/设备/材料/图纸等信息)、投保需求信息(需要的保险范围、赔偿限额、附加条款等)、其他资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不同而异,例如环境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



问题十五:施工企业以财产综合险保单投保,保险标的仅为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建工险?


[简答 ]


结合当事人缔约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等原则,若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对整个工程的投保,其也列明了具体项目,其中还包括有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等内容,说明该保险种类应为建工险,不能仅依据投保单标题来界定险种。因为不同的险种将决定赔偿范围的解释,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时常会在险种上产生争议,有时施工企业投保的保单名称会注明为《财产综合险投保单》,在此情况下案涉保险究竟是建工险还是财产综合险的认定就会成为焦点。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并不会单纯以投保单标题作为认定险种的依据,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加以判定,如果案涉保险是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建筑的主体、工程用料、临时建筑、施工机具等作为保险标的,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属于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所承担的保险,那么其应当认定为建工险,此时保险人赔偿的项目除了附件清单上列明的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工程内的临时建筑、建设材料等。



问题十六:若建工一切险中约定了保证期,保险期间怎么计算?


[简答 ]


投保人通常对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期和附加险保证期等专业名词并不了解,若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对此进行解释,双方产生争议时往往会作出更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若超出保险期间,则保险人就不需要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了。基于建工险本身和其保险标的的特殊属性,在该类保险的保单中往往会出现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期和附加险保证期等各种专业期限名词,其中有的是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有的是针对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若保险事故刚好发生在两个期限未重合的期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会因此产生争议。此时双方的矛盾是对于保险期条款理解的分歧,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看保险人是否对这些专业名词向投保人作出过充分说明,若没有的话则会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来进行解释。


保险责任类


问题十七:建工险特别约定中注明“非格式条款”,能否依据其中约定免除赔偿责任?


[简答 ]


仅注明“非格式条款”并不能据此认定,若保险人不能充分证明其系非格式条款,还需承担对其作出不利解释的后果。在投保单的特别约定中,保险机构往往会设置一些免责条款,例如“不按施工规章制度操作发生的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等,对于此类具有免责性质但是又放置于看似定制的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性质,实务中法院通常认为不能仅依据形式确定,还要结合实质。若条款实际上是为了重复使用且预先拟定的条款,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解释说明的义务,并且承担条款产生歧义时对保险人不利解释的后果。



问题十八:保险人是否能够通过《建工险投保确认函》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简答 ]


《建工险投保确认函》仍属于保险人订立的格式条款,即使投保人已签字盖章确认,仍需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其中条款才能生效。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人经常将一部分免责事由条款放在投保单外的文件中,然后通过投保单中对该文件的确认将该部分条款纳入双方约定的范畴内,例如“具体详情以建工险投保确认函为准”等。在司法实务中,对此该类免责事由依旧认定为保险人为了多次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所以依旧应当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仅仅通过保单条款确认文件以及投保人在该文件上签章的形式并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上述义务,所以条款是否生效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问题十九:承包方未投保建工险,工程因暴雨等事故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向发包方主张?


[简答 ]


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包方有义务为工程购买建工险,但因承包方未购买建工险致使暴雨造成的损失未能理赔,该部分损失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大部分工程均被列入需购买工程险的行列,这同时意味着工程开发的成本进一步增高,故更多的发包方将这一项成本先行交由承包方承担,此举一方面更便于双方之间最终进行结算,另一方面也便于承包方及时针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实际上,一部分承包方并未投保建工险,或者因管理不善存在断保的情况,在此过程中若工程上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会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因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不能获得理赔。在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最终结算时,就会对该部分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争议,此时就需要看双方是否约定过投保建工险的义务主体,若有约定则需由义务主体承担责任。



问题二十:保险事故发生后,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


[简答 ]


在建工一切险中,对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方式通常有两种:可以修复的损失按照修复至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为准;不可修复的损失(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按照受损前实际价值扣除残值为准。在这两种认定过程中,对于修复费用和受损前价值的认定通常是双方的争议焦点。若保险合同中对上述两种费用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费用,若保险合同中未进行明确约定,实务中通常需要通过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或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加以确定,部分案例中也会涉及到专家意见、专项组调查报告等权威资料。




结 语


建设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是工程施工中防范第三者风险、降低企业赔偿压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很多施工企业容易混淆、理赔时易踩坑的险种。本文通过20个精准问答,从基础认知、场景界定、理赔实操到投保要点、争议解决,全面拆解了该险种的核心内容,解答了客户最关心的各类疑问,也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希望能帮助工程领域各主体精准理解、合理投保、规范理赔,避开实务坑点、防范法律与经济风险,真正发挥该险种的保障价值,为各类工程建设稳健推进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




方明阳

合伙人

西安办公室

fangmingyang@vtlaw.cn



张若萱

实习律师

西安办公室

zhangruoxuan@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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