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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的广泛普及在重塑全球金融格局的同时,也催生了新型法律争议。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是:当执法机构或民事诉讼原告通过法院签发资产冻结令,将某一加密货币地址或交易所账户内的资产予以冻结时,该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或所有权人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实践中,大量冻结对象并非欺诈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是因链上资金流转而被“误伤”的无辜第三方——他们可能是合法的场外交易商家、二级市场投资者,或仅仅是收到涉案资金的普通用户。对于这些主体而言,解冻资产的过程往往充满技术性障碍与法律程序壁垒。
管辖权异议
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非美国居民的钱包持有人而言,管辖权异议是解冻资产最具杀伤力的程序性武器。
(一)对人管辖权的抗辩逻辑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法院对被告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其与法院地州存在“最低限度联系”为前提。在加密货币案件中,原告通常试图通过资金流向、交易所关联性或共谋理论来建立这种联系。然而,联邦法院对此类主张的审查正日趋严格。
以佛罗里达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案号3:23cv24651,下称“FL案”),该案中一名中国公民控制的加密货币钱包收到了来自诈骗团伙转移的资金。原告主张法院可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k)(2)条——即所谓“全国性长臂管辖”条款——对其行使管辖权。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核心理由有二:其一,第4(k)(2)条仅适用于“联邦法主张”,而原告主张的是侵占、不当得利等州法请求;其二,即使原告主张成立,该中国公民与美国佛罗里达州亦无任何“最低限度联系”——其从未踏足美国,无美国资产,无美国业务。
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试图通过交易所美国关联公司在佛罗里达州的业务活动来建立管辖权,但涉案交易发生在该交易所的国际站。法院明确裁定:国际站不等于美国关联公司,不能因交易所的美国实体在某州有业务,即推定对该交易所全球用户具有管辖权。这一认定对大量使用国际交易所的非美国用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管辖权扩张的严格限制
除对人管辖权外,原告有时试图通过扩张性理论来建立法院与加密货币资产之间的联系。然而,联邦法院对此类主张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通常要求原告完成沉重的举证责任。
在FL案中,法院对管辖权的分析逻辑清晰地展示了这一严格态度。根据判决书的记载,原告试图通过主张被告系诈骗共谋成员,并利用交易所美国关联公司在佛罗里达州的业务活动来建立管辖权。然而,法院在审查后明确指出,原告的指控未能满足佛州长臂管辖的法定要件。
首先,法院认定,原告本人居住于新泽西州,其遭受的损害并未发生于佛罗里达州。即使将加密货币转账视为一种“电子通信”,原告也未能主张该通信行为发生于佛罗里达州境内。其次,法院特别强调,涉案交易发生于交易所的国际站平台,而原告试图援引的交易所美国关联公司系另一独立实体,二者不可混同。国际站的业务活动不能当然地赋予佛州法院对全球用户的管辖权。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最终得出结论: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在佛罗里达州实施了侵权行为,亦未能证明损害结果发生于该州,法院缺乏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基础。该案的论证过程表明,法院对于通过扩张解释将境外被告纳入美国州法院管辖范围的做法持审慎态度,并严格遵循“最低限度联系”的宪法标准。
实务启示:非美国居民在收到冻结通知后,应将管辖权异议作为首要抗辩策略。抗辩要点包括:证明自身与法院地州无最低限度联系;主张涉案交易所为国际站而非美国实体;如原告主张州法请求,则排除联邦长臂管辖的适用。
善意购买人抗辩
在程序性抗辩之外,实体性抗辩的核心在于证明资产持有人的“善意”,即其对上游犯罪行为不知情,且已支付公允对价。这一抗辩路径的法律基础在于,民事没收或冻结救济旨在剥夺犯罪收益,而非惩罚无辜第三方。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没收制度及衡平法原则,主张善意取得的索赔人通常需要证明两项事实:其一,其取得资产时支付了公允市场对价;其二,其对资产来源涉及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亦无合理理由应当知情。
在FL案中,该名中国公民提交宣誓书证明其以公平市场价值善意购买加密货币,对欺诈行为毫不知情。虽然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已足以撤销判决而未对善意取得作出终局裁定,但这一事实基础为其胜诉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陈述与证据的一致性要求
善意购买人抗辩的致命弱点在于证据链的内部矛盾。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约19.6万USDT的民事没收案件(案号:24-cv-1667)中,索赔人提交索赔声明,声称其系合法的P2P商家,仅从事尼日利亚奈拉与USDT的兑换业务。然而,公权力机关调取的交易记录显示,其三分之一的交易涉及加拿大元,与其声称的业务范围明显矛盾。公权力机关由此推定其陈述不实,其账户活动模式——频繁转入转出、与已知涉案人员账户交互——符合洗钱特征。虽然该案目前尚未有最终判决,但索赔人的声明已因证据矛盾而丧失可信度。
实务启示:善意购买人抗辩需要完整、一致的证据链支撑。索赔人应提供法币支付凭证、交易时间戳、交易所KYC记录及通信记录,并确保其陈述的业务模式与客观交易记录完全吻合。任何不一致之处都将被公权力机关用作攻击可信度的突破口。
攻击公权力机关举证
当冻结由公权力机关(而非私人民事诉讼原告)发起时,例如FBI的民事没收程序,索赔人还可通过攻击公权力机关的证据质量来争取解冻。这一策略的核心在于,民事没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由公权力机关承担,且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
(一)链上追踪的连贯性要求
以纽约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案号:5:25-cv-01040,下称“NY案),该案中法院以公权力机关举证不足为由,驳回了公权力机关的缺席判决动议。法院指出,公权力机关的链上追踪存在明显断点:公权力机关声称资金通过跨链协议转换为USDT,但在描述从跨链协议到目标钱包的链路时,仅以“额外追踪”的模糊表述一笔带过,未能提供清晰、可验证的交易图谱。法院据此认定,公权力机关未能证明涉案资产与上游诈骗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
(二)比例原则的运用
NY案还展示了另一条重要的抗辩逻辑:部分资金不等于全部资金。公权力机关在该案中冻结了约67.4万USDT,但仅能追溯其中约44.3万USDT与诈骗案有关。法院明确拒绝推定“部分资金有问题即全部资金为赃款”,认定公权力机关未能证明冻结金额与可追溯金额之间的实质性联系。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民事没收程序中比例原则的重视——公权力机关的扣押范围必须与被证明的涉案金额精确对应。
实务启示:在公权力机关发起的民事没收程序中,索赔人应重点审查公权力机关的链上追踪报告是否连贯、冻结金额是否超出可追溯金额。如发现断点或不匹配,可据此主张公权力机关举证不足,申请撤销冻结。
程序送达瑕疵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对可能影响当事人财产权的司法程序,必须给予充分、合理的通知。在加密货币案件中,原告或公权力机关常采用替代送达方式,如链上信息传递、网站公告、电子邮件通知,向未知被告或钱包持有人送达文书。这些方式的合法性常成为争议焦点。
在FL案中,法院允许原告通过向涉案地址发送链上信息及在特定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替代送达。然而,被告成功抗辩称,其从未收到任何实际通知,且送达文书为纯英文,不符合国际公约关于向非英语国家居民送达应附本国语言译本的要求。法院虽未仅以此为由撤销判决,但明确将送达瑕疵列为支持撤销的考量因素之一。
在NY案中,法院同样对公权力机关的程序通知提出质疑:公权力机关在没收公告中描述的是某一账户编号,但诉状中描述的却是另一钱包地址,两者无法对应。法院认为,这种不一致导致潜在索赔人无法获得充分通知,违反了程序规则的要求。
实务启示:索赔人应仔细核查公权力机关的通知程序是否合规,包括公告内容是否与诉状一致、送达方式是否合理计算以实际通知到索赔人、对非英语使用者的翻译义务是否履行等。程序瑕疵可作为撤销冻结的独立理由或辅助论据。
时间性
在民事诉讼中,时间性不仅是策略问题,更是权利存续的前提。加密货币解冻案件尤其如此——一旦资金被划转给受害者或判决生效后资产被处置,即使存在充分的实体抗辩理由,法院也极少予以逆转。
在马萨诸塞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案号:2484CV01688H)中,某钱包持有人在终局判决下达一年多后、且冻结资金已作为赔偿金分配给受害者之后,才提出介入和撤销判决动议。法院以“不及时”为由断然驳回,明确指出“判决后介入动议,无论是权利性还是许可性,极少被视为及时”。法院强调,该持有人早已收到所有案件文件的电子送达,聘请了多名律师却始终未应诉,其拖延“漫长且不可原谅”。
实务启示:时间性是加密货币解冻的第一道门槛。索赔人必须在收到冻结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提交索赔声明和答辩状。一旦错过法定期限或资金已被分配,翻盘概率趋近于零。
缺席审判
在所有解冻失败的案例中,索赔人缺席是最常见、也最致命的原因。
以威斯康星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案号:2:25-cv-303),该案中公权力机关于2025年2月提起诉讼,4月向潜在索赔人发出通知,5月告知将申请缺席判决,7月正式提交动议。索赔人全程未作任何回应。2025年8月,法院批准缺席判决,涉案约46万USDT被永久没收。
将本案与NY案进行对比,可以清晰看出应诉与否的差异:同样是索赔人缺席,67.4万USDT案的法官主动审查了公权力机关证据并驳回动议,但这属于例外而非常态。大多数法官在索赔人缺席的情况下,会直接推定公权力机关主张成立,不再主动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换言之,缺席等于将命运完全交由法院的例外裁量,而这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赌博。
实务启示:无论证据多么有力,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庭应诉,法院永远不会看到这些证据。缺席意味着放弃所有抗辩机会,资产有可能将被永久没收。
加密货币解冻案件的法律图景正随着判例的积累而逐渐清晰。从现有判例来看,成功解冻的关键要素可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非美国居民应优先主张管辖权异议,切断法院对人身或财产的程序控制;第二,善意购买人或合法商家应提供完整、一致的法币流水与KYC记录,证明支付公允对价且对上游犯罪不知情;第三,面对公权力机关民事没收,应重点审查链上追踪的连贯性与冻结金额的精确性,攻击公权力机关的证据质量;第四,也是最重要的,索赔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应诉,任何形式的缺席都将导致权利的根本丧失。
加密货币的匿名性与跨境性固然增加了法律维权的复杂度,但美国联邦法院近年的一系列判例表明,司法系统对公权力机关民事没收的举证要求正趋于严格,对善意第三人的财产权保护也在逐步加强。对于钱包持有人而言,在收到冻结通知的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制定针对性的管辖权、实体与程序抗辩策略,是保住资产的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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